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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

发布时间:2017-11-23 05:16

  本文关键词: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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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分项名称

申请材料

1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2

有限公司设立

1、《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全体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5、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6、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9、住所使用证明;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1、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3

有限公司变更

名称变更登记: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名称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住所变更登记: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变更登记审核表、指定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章程、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变更: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变更登记审核表、指定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章程、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变更: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验资报告、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营业期限变更: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股东变更: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新股东身份证明、营业执照。

4

有限公司注销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4)、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6)、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8)、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5

分公司设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3、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

分公司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4、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7、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公司出具的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变更登记附表-负责人信息》;8、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7

分公司注销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出具的注销决定,注明注销的原因。4、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5、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8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6、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7、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8、住所使用证明: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 11、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9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

58]  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增设/撤销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批准文件; 拟增设分支机构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其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全民所有制企业增设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分支机构的《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表》;非全民所有制企业增设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法人分支机构的验资证明;增设不具备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提交《资金数额证明》;企业法人出具的分支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任命文件;撤销分支机构的,提交被撤销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0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2、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5、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确定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7、企业法人公章;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11

营业单位设立

1、《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资金数额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4、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加盖公章);5、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6、营业单位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7、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

12

营业单位变更

1、营业单位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营业单位加盖公章)2、营业单位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营业单位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营业单位办理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4、营业单位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5、营业单位变更负责人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变更登记附表-负责人信息》(营业单位加盖公章);6、营业单位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7、营业单位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8、企业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9、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

13

营业单位注销

1、负责人签署《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负责人签署、营业单位盖章);2、营业单位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营业单位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营业单位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4、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文件;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6、营业单位公章;7、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14

企业集团设立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集团章程(母公司加盖公章);(4)、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5)、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6)、集团成员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5

企业集团变更

企业集团变更母公司名称登记:(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2)、母公司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盖章);(4)、母公司的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5)、母公司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企业集团登记证》。企业集团住所变更登记:(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加盖公章);(4)、母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企业集团登记证》;企业集团成员变更登记:(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2)、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新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4)、母公司与新加入子公司的资产关系证明;(5)、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6)、与新加入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7)、《企业集团登记证》。企业集团变更集团母公司登记:(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企业集团章程修正案(变更后母公司加盖公章);(4)、变更后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资产关系证明;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5)、《企业集团登记证》。

16

企业集团注销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注销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2)、母公司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企业集团登记证》。

17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

1、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的委托书;(3)、投资人身份证明;(4)、企业住所证明;(5)、如已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8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

1、《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的委托书》; 3、营业执照; 4、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文件:变更投资人的,提交转让协议书或其他有关法定文件及新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变更经营范围及方式,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须报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9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

1、《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的委托书》;

3、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4、营业执照正副本;5、企业印章。

20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5、法定代表人、理事的身份证明;6、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7、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8、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9、住所使用证明;10、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1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许可文件。

21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4、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5、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成员出资总额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出资成员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6、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住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住所使用证明。7、营业执照正、副本。8、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22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

1、清算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3、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4、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6、清算组刊登公告的报纸(依法免除公告义务的不提交)。 7、《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8、清算组织成员和负责人产生的文件及名单。9、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准予注销通知书(有分支机构的须提交)。

23

合伙企业设立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合伙人是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合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主要经营场所证明;(某一合伙人自有经营场所作为出资的,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24

合伙企业变更

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2、全体合伙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4、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跨企业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5、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6、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提交由国家有关部门或授权机构颁发的各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7、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8、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9、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10、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25

合伙企业注销

1、《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4、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5、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本文编号:1217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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