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出具含有进口零部件、备件的一般原产地证明书
本文关键词:原产地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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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出具含有进口零部件、备件的一般原产地证明书
发布时间:2014-12-08 编辑:总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 郭涛 来源:
原产地证明书是证明商品原产地,即货物的生产或制造地的一种证明文件,是商品进入国际贸易领域的“经济国籍”,是进口国确定货物进口关税、进行贸易统计、实行数量限制和控制从特定国家进口的主要依据之一。
原产地标准把原产品分为两大类:完全原产产品和含有进口成分的原产产品。完全原产产品是指全部使用本国产的原材料或零部件,完全由受惠国生产、制造的产品。含有进口成分的原产产品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进口(包括原产地不明)原料或零部件生产、制造的产品,这些原料或零部件在受惠国经过充分加工和制作,其性质和特征达到了“实质性改变”。
笔者在为企业办理原产地证明的过程中,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出口到阿尔及利亚、孟加拉等地的货物为通信设备,商品税则8517,由中国原产。但因设备中包含有部分非中国原产的零部件或备件,以致进口国海关认为我国签发的一般原产地证明书与货物实际信息不符,故要求在产地证明书上面注明非中国原产零配件/备件的原产地。
以上问题应分为含有进口零部件(即含有进口成分)和含有进口备件两种情况进行分析:其一,货物中包含进口零部件的(零部件已经安装在通信设备上,成为通信设备的一部分),可根据《原产地规则》中的含有进口成分产品的原产地判定,通过从价百分比标准进行判定后得知,其增值部分并未超出所得货物价值的30%。
其二,货物中含有进口备件的(注:一定数量的、用于设备维修时更换的配件即为备件),应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第九条规定:按正常配备的种类和数量随货物进出口的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该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的原产地不影响该货物原产地的确定;对该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的原产地不再单独确定,,该货物的原产地即为该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的原产地。随货物进出口的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虽与该货物一并归类,但超出正常配备的种类和数量的,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与该货物不一并归类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确定该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的原产地。
判定货物的原产地则首先要确定非中国原产的备件是否与货物一并归类。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上面显示其出口的货物税则为8517,经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一书,通信设备的配件在此税则号项下。且进口国海关仅要求在产地证中列明非中国原产备件的产地信息,并未要求显示其税则编码或单独报关,因此,进口国海关应认定为备件与货物一并归类。其次,要确定非中国原产的备件是否超出正常配备的种类和数量。通过现场核查,再配合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原产地证明申请书、进口国海关的报关单等书面佐证材料,确定其备件均为一件,并未超出正常配备的种类和数量。因此我们可以认定:该备件的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货物与零部件/备件原产地判定的问题解决了,却又遇到另一个难题。能否在一般原产地证明书上面显示进口零部件/备件的原产地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并无相关规定。笔者多次与部门同事及北京总会相关人员探讨此事,但是仍有两种观点难以统一。观点一:我国出具的原产地证明,其作用只是为了证明货物是符合我国原产地标准的,不应该显示其他非国产部分的信息,而且判定货物零部件/备件真实的原产地较为困难,为了规避风险,不应出具含有进口零部件/备件信息的一般原产地证明书。观点二:既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并无相关规定不能在原产地证中显示非国产成分的信息,那也就意味着可以显示。虽然无此先例,但我们理应依照货物的真实信息签发原产地证明书,只要我方认真核查且企业能够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在确保货物信息真实的情况下签发货物的原产地证明,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在反复研习原产地规则的基础上,经请示领导,我们初步明确了以下做法:针对第一种含有进口零部件的情况,申请人需提交加盖企业公章并由企业法人签字的《含进口成分产品加工工序成本明细单》以及其他相关佐证,如:进口零配件的原产地证明、进口报关单、采购合同等。在判定货物符合中国原产标准的前提下,企业可在一般原产地证明书第七栏货物后描述中注明进口零部件的原产地信息。针对第二种含有进口备件的情况,申请人提交进口备件的原产地证明文件、进口报关单、采购合同等相关佐证材料,并出具加盖公章的申请书和担保函,待我签证处审核无误后,企业可以在申办的一般原产地证明书第七栏中注明货物的进口备件信息;企业应积极配合签证处到现场核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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