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再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处理
本文关键词: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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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
尊敬的李先生:
您好!您在市政府公开信箱提交的渝工商信箱〔2016〕1320号邮件已收悉。收到您的邮件后,我局高度重视,责成江北区工商分局调查了解情况,现将有关情况书面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您购买“重庆康*室内污染治理有限公司”时只是变更了公司法定代表人,后经司法程序胜诉,返还当时购买本金,但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并未在工商部门作变更登记,您担心该企业的经营会影响个人征信情况,多次联系被告处理该事宜无果,想请问单方持法院的判决书到工商部门是否可以申请变更。
二、处理情况:工作人员电话联系您得知法院判决书内容是撤销相关合同,,与工商部门此次变更登记并不涉及,因而单方持此类判决书不能申请公司变更登记;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交资料如下: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7.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如有不清楚的地方,您可拨打67563833进行咨询。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工商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欢迎您再次来信,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特此回复!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6月8日
本文编号:1277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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