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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入学转学升学政策规定

发布时间:2017-12-23 00:27

  本文关键词:转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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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入学转学升学政策规定

时间:2010-11-10 [ ] 浏览次数:

初中招生

  ①招生对象:经小学毕业考核,具有本市户籍的应届小学毕业生和经批准继续借读初中的小学应届毕业借读生,除年满16周岁、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者外,均按施教区相对就近直接升入初中(年满16周岁但尚未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小学修业生,提供必要证明后也可以升入初中)。
  ②招生原则:根据小学毕业班学生所属初中施教区范围免试相对就近派位入学。各有关中学按照市教育局规定,在指定日期前发给入学通知书。

初中转学有关政策规定

  学生不准任意转学,学生有下列理由之一者准予在公办初中之间转学:学生户籍及住址跨省、市迁移者;户籍在本市(辖市)区内、家庭住址迁离原就读初中,且路途较远,到原初中读书确有困难者。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经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的正常转学生、借读生,学校不得借故拒收,,也不得额外收费。
  转学手续:监护人持户籍或居住地变更证件到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和转入学校办理“同意接收转学、借读证明”(附表一)(跨省转学除外),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申请需附转入地“同意接收证明”、户籍迁移证明或居住地变更证件的复印件。学校审核后向教育主管部门上传审批信息,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将批准信息传给学校。学校收到批准信息后出具“转学证明”(附表二),并拷贝学生电子档案由学生带到转入学校。转学申请和“同意接收证明”与“转学证明”存根一并存档;学生持“转学证明”、电子档案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外省转入学生持学生学籍卡)。办理转出转入手续均需出示户籍和居住地变更的证件原件,当户籍与居住地证件不一致时,以居住地证件为准。
  初一新生一般不准在市内转学。学区相邻的两个学校间原则上不转学。
  学生中途转入民办学校就读,须在寒暑假办理转学手续,转入手续同公办学校。各公办学校对自愿要求转入民办学校的学生应予支持。
  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学至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
  民办学校的学生原则上不能中途转学至户籍所在地的公办学校,如确属特殊原因,则由监护人提出书面转学申请,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手续同公办学校,公办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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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教育局


  • 本文编号:1321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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