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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为鑫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关于公司对严某签发出资证明书

发布时间:2017-12-28 02:20

  本文关键词:出资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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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卷三第27题:

严某为鑫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关于公司对严某签发出资证明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在严某认缴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出资后,公司即须签发出资证明书

B.若严某遗失出资证明书,其股东资格并不因此丧失

C.出资证明书须载明严某以及其他股东的姓名、各自所缴纳的出资额

D.出资证明书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有价证券

【答案】B

【考点】出资证明书的签发

【解析】选项A错误。《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据此可知,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的时间是"公司成立后",而非股东认缴出资后就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

选项B正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因此,若严某遗失出资证明书,,其股东资格并不因此丧失。

选项C错误。《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据此可知,严某的出资证明书须载明严某的姓名及严某所缴纳的出资额,无须载明其他股东的姓名及其出资额。

选项D错误。有价证券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具有流通性,而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书不具有流通性,其只表征公司股东的权利。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书在法律上不属于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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