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信用证审核的要点必读
本文关键词:信用证审核
浅谈信用证审核的要点 【摘要】 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相距遥远,背景各异,货物筹备交接以及货款的支付周期都很长。因此商业信用就成了一个很大的难题。作为出口商,担心备齐了大宗货物以后,买家变卦怎么办?货物千里迢迢运到国外,客户不要了怎么办?或者要了不给钱怎么办?自然希望买家能够先支付货款,有了保障然后再备货交货。作为进口商,担心出口商无法按时交货怎么办?货物质量、数量不合格怎么办?自然希望卖家先把货物交付了,核查无误再给钱。这个矛盾,当然也可通过买家支付部分预付款或订金的方式协商解决,但毕竟非上上策,一来买家资金占用比较大,二来真有什么纠纷了,双方无论对错都损失,不利公平。于是就产生了一种外贸特有的操作方式:信用证。信用证的产生,正是以外贸“单证交易”特性为基础的。 一、信用证的概述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因此需要两家银行做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可见,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常见的结算方式。按照这种结算方式的一般规定,买方先将货款交存银行,由银行开立信用证,通知异地卖方开户银行转告卖方,卖方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发货,银行代买方付款。 信用证最基本的四个关系方: 1.进口商:负责向自己的开户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叫做信用证申请人。 2.进口商银行:负责开立信用证并审核单据、拨付款项,叫做信用证开证行。 3.出口商:负责根据信用证出货,享有信用证保障的付款,叫做信用证受益人。 4.出口商银行:负责替出口商领取信用证、转交单证并与开证行接洽,叫做通知行。 二、信用证的优势 1、信用证方式有三个特点: 一是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 二是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 三是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 2、 信用证的优点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由开证银行以自己的信用做保证,所以,作为一种银行保证文件的信用证,开证银行对之负的即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证开证银行的付款责任,不仅是首要的而且是独立的,终局的,即使进口人在开证后失去偿付能力,只要出口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开证行也要负责付款,付了款如发现有误,也不能向收益人和索偿行进行追索。 信用证虽然是根据买卖合同开立,单信用证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约定。 《UCP500》第三条明确规定:“信用证按其性质与凭以开立信用证的销售合同或者其他合同,均属不同业务。即使信用证中援引这些合同,银行也与之毫无关系并不受其约束。” 银行处理信用证业务时,只凭单据,不问货物,它只审查收益人所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以决定其是否履行付款责任。 三、信用证审核的基本点 1.信用证性质。信用证是否不可撤销;信用证是否存在限制性生效及其他保留条款;信用证是否申明所运用的国际惯例规则;信用证是否按合同要求加保兑。 2.对于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名称及地址要仔细加以核对。另外,如果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局不稳或者开证行本身资信较差,可要求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要求开证行在信用证中列明本证由通知行(或其他出口商接受的银行)保兑。 3.信用证到期日和到期地点。信用证的到期日应该符合买卖合同的规定,一般为货物装运后 15 天或者 21 天。到期的地点一定要规定在出口商所在地,以便做到及时交单。 4.信用证金额、币种、付款期限规定是否与合同一致。 5.货物项目。商品名称、货号、规格、数量、包装(含唛头)等是否与合同一致。 6.装运项目。装运/卸货港、装运期限、分批转运的规定是否与合同一致。 7.单据项目。信用证项下要求受益人提交议付的单据通常包括:商业发票、海运提单、保险单、装箱单、原产地证、检验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件。要注意单据由谁出具、能否出具、信用证对单据是否有特殊要求、单据的规定是否与合同条款一致等。 8.对信用证批注的审核。对信用证上用铅字印好的文句内容和规定,特别是信用证空白处,边缘处加注的打字、缮写或橡皮戳记加注字句应特别注意。这些词句往往是信用证内容的主要补充或修改,如不注意可能造成事故或损失。 许多不符点单据的产生以及提交后被银行退回,大多是对收到的信用证事先检查不够造成的,往往使一些本来可以纠正的错误由于审核不及时没能加以及时地修改。因此,一般应在收到信用证的当天对照有关的合同认真地按上述各条仔细检查,这样可以及早发现错误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四、信用证审核的要点 1.信用证的付款保证是否有效 2.信用证的付款时间是否与有关合同规定相一致 3.检查信用证受益人和开证人的名称和地址是否完整和准确 4.检查装期的有关规定是否符合要求 5.检查能否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交单 如来证中规定向银行交单的日期不得迟于提单日期后若干天,如果过了限期 或单据不齐有错漏,银行有权不付款。 6.检查信用证内容是否完整 7. 检查信用证的通知方式是否安全、可靠 8.检查信用证的金额、币制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9.检查信用证的数量是否与合同规定相一致 (1)除非信用证规定数量不得有增减,那么,在付款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情况下,货物数量可以容许有 5%的增减。 (2)特别注意:以上提到的货物数量可以有 5%增减的规定一般适用于大宗货物,对于以包装单位或以个体为计算单位的货物不适用。如:S 100% COTTON SHIRTS(5000 件全棉衬衫)由于数量单位是"件",实际交货时只能是 5000 件,而不能有 5%的增减。 10.检查价格条款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不同的价格条款涉及到具体的费用如运费、保险费由谁分担。 11.检查货物是否允许分批出运 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货物是允许分批付运的。 12.检查货物是否允许转运 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货物是允许转运的。 13.检查有关的费用条款。 (1)信用证中规定的有关费用如运费或检验费等应事先协商一致,否则,对于额外的费用原则上不应承担; (2)银行费用如事先未商定,应以双方共同承担为宜; 14.检查信用证规定的文件能否提供或及时提供 (1) 一些需要认证的单据特别是使馆认证等能否及时办理和提供。 (2) 由其他机构或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如出口许可证、运费收据、检验证明等能否提供或及时提供。 (3)信用证中指定船龄、船籍、船公司或不准在某港口转船等条款能否办到等。 15.检查信用证中有无陷阱条款 应特别注意下列信用证条款是有很大陷阱的条款,具有很大的风险: (1)1/3 正本提单直接寄送客人的条款。 如果接受此条款,将随时面临货、款两空的危险。 (2)将客检证作为议付文件的条款。 接受此条款,受益人正常处理信用证业务的主动权很大程度上掌握在对方手里,影响安全收汇。 16. 检查信用证中有无矛盾之处 如: 明明是空运, 却要求提供海运提单; 明明价格条款是 FOB, 保险应由买方办理, 而信用证中却要求提供保险单; 17.检查有关信用证是否受 UPC 的约束 明确信用证受国际商会丛刊第 500 号<<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解释通则》的约束可以使我们在具体处理信用证业务中, 对于信用证的有关规定有一个公认的解释和理解. 避免因对某一规定的不同理解产生的争议。 总之,信用证作为最安全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还是存在很多风险。尤其会在一些平时我们注意不到的地方,小的问题会造成单据不符点进行罚款,但是还有一些可能会造成毁约,或者客户会抓住这些拒绝付款,那样势必会给我们带来巨大的损失,所以,在审核信用证时,要十分的注意,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报关 0901 穆瑶 2011 年 6 月 10 日
本文编号:1392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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