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_注册原产地证明商标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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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原产地名称的有效途径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如何在国内加强对工业产权的保护,并进一步利用国际条约和国家间双边协议寻求国际保护已经成为多方关注且不容忽视的问题。在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中把“地理标志”列为与商标、专利、版权并列的知识产权,要求WTO的各缔约国或地区切实予以保护。我国商标法也增加了这一规定。
一、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和原产地证明商标
要了解与保护原产地名称有关的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的内容,必须区别几个易混淆的定义,它们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原产地名称和原产地证明商标。
地理标志 广义上讲,地理标志是特定产品来源的标志。它可以是国家名称及不会引起误认的行政区划名称和地区、地域名称。例如:中国制造、景德镇瓷器中均包含地理标志。TRIPS协议规定:“地理标志是指证明某一产品来源于某一成员国或某一地区或该地区内的某一地点的标志。该产品的某些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在本质上可归因于该地理来源。”地理标识的基本特征有三点:1.标明了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来源(即原产地的地理位置);2.该商品或服务具有独特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3.该品质或特点本质上可归因于其特殊的地理来源。由以上定义我们不难看出,TRIPS协议要求各成员国保护的地理标志,实际上属于较特殊的地理标志,它更接近原产地名称,例如:“新疆葡萄干”是指产于我国新疆地区,并且由于该地区独特的自然条件和地理位置以及特殊的风干工艺等因素,决定了该种产品的特殊的风味和品质。
原产地名称 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对原产地名称的规定,可以将原产地名称定义如下:原产地名称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特定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标示产于该地的产品,这些产品的特定的质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是由该地理环境所致,,包括自然的和人为的因素。原产地名称是一种特殊的地理标志,它更着重于强调产源的独特性,往往是这种独特性决定了原产地产品的特定品质。原产地名称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它是一个地理名称;2.它明示商品或服务的地理来源;3.它表明商品的特定质量和特点。如:库尔勒香梨、景德镇瓷器等。实际上,TRIPS协议所定义的地理标志是比照《巴黎公约》的原产地名称来定义的。
证明商标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证明商标的内容很广,我们熟悉的“绿色食品标志”、“纯羊毛标志”等就属于证明商标。由以上定义可以看出,证明商标的基本特征如下:1.证明商标是特殊的商标;2.证明商标表明商品品质,由商标所有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使用;3.证明商标可依据有关商标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的保护,较普通商标有其自身特点;4.可以是地理名称,也可以是从其他方面表明商品和服务特殊质量或特定品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例如:库尔勒香梨(原产地证明商标)、纯羊毛标志证明商标、绿色食品证明商标等。
二、保护原产地名称的法律依据及实践
我国已加入关于原产地名称保护的国际公约和协定(主要有四个),它们是: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2.《制止使用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
3.《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
4.TRIPS协议,TRIPS协议是目前最新且对工业产权保护水平最高的协议,已经被大多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接受。它要求所有缔约方对地理标志提供保护,以防止可能导致公众对真正的原产地产生混淆或误解的标志的使用,并要求建立注册体系。
国际上不同国家保护原产地名称的做法有两种,一种是制定专门的原产地名称保护法规,规定注册和保护条件及程序,如法国;另一种做法是借助商标法,将原产地名称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注册来取得法律保护。目前采用后一种方式的国家居多,如美国、英国、德国、日本以及欧共体,我国实际上也是采用这种方式。
在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受理证明商标(包括原产地证明商标)的申请和审查、注册工作。在1995年3月1日实施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中对证明商标的定义已明确提到原产地概念。自1995年3月1日起受理原产地证明商标的申请以来,我国将原产地名称纳入证明商标范畴实施保护已有7年时间。
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的要求,结合我国实践和别国的立法经验,我国新修订的商标法增加了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条款,我国新修订的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这句话是指产品并非来源于某地区,则该地理标志不能作为商标获得注册,因为存在误导公众,导致不正当竞争的可能。第十六条还规定:“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由此可见,我国商标法所定义的地理标志与TRIPS协议的定义基本一致,都是包含原产地的特征的特殊的地理标志。
将于9月15日正式实施的《商标法实施细则条例》也对保护具有原产地名称特征的地理标志有相应的规定。
三、注册原产地证明商标是保护原产地名称的有效方式
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从证明商标的定义上看,在我国原产地名称属于证明商标的范畴。对原产地证明商标进行注册保护,可以有效地提高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上的知名度和竞争力。原产地名称只有在国内注册证明商标后,才可以依据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去实现国际注册,并且可以充分利用有关优先权的规定,及早获得国际注册,有利于商标注册人在国内、国际贸易中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按照国际惯例,在原产地名称与商标权发生冲突时,必须执行“申请在先”原则,所以,我国现在运用较成熟的商标注册、管理体系来对原产地证明商标进行保护,既可以发挥现有体系和人员优势,可以节省单独设立专管部门的物质和人力资源,又可以充分利用完备的注册商标档案体系,避免原产地证明商标和已注册在先商标权的冲突。
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自1995年3月1日开始受理原产地名称证明商标,到目前为止,原产地名称证明商标申请量150多件,仅2001年就受理证明商标申请49件,核准注册23件,原产地证明商标的申请量呈上升的趋势。申请注册原产地证明商标的产品涉及水果、茶叶、酒、矿物、药材、陶瓷制品、传统工艺制品等十几个品种。经实质审查,多数已初步审定和注册,如:库尔勒香梨、南丰蜜橘、绍兴黄酒、景德镇瓷器等。不少地区通过注册原产地证明商标保护自己的名、特、优产品所具有的潜在价值,充分发挥本地区的资源优势,加速农业产业化进程,也使农民增产增收,脱贫致富。尤其是我国的中西部地区,有着本地独特的资源优势,通过注册原产地证明商标的方式来保护其特有的物产,将不失为开发和发展中西部的有效战略。
本文关键词:原产地证明商标,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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