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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北京_2015年全面推进流动人口电子婚育证明试点

发布时间:2016-11-17 08:54

  本文关键词:流动人口电子婚育证明,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卫计委:明年全面推进流动人口电子婚育证明试点

  在国家卫生计生委11月18日在京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针对媒体关于“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电子化改革试点情况”的提问,国家卫生计生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司司长王谦表示,今年7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已在北京、天津、上海等11省(市)推行流动人口电子婚育证明试点工作,并计划在2015年全面推进这项试点。

  王谦说,各试点省(市)通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将成年流动育龄妇女信息上传给国家人口宏观管理与决策信息系统(PADIS)流动人口子系统电子婚育证明数据库,自动生成集中统一的流动人口电子婚育证明。今后,流动人口婚育证不需要流动人口本人申领和持有。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只需登录国家PADIS流动人口子系统电子婚育证明数据库即可。截至目前,全国11个试点省(市)共上报2100多万名育龄妇女相关信息,信息查询达到3.7万多例。

  记者了解到,办理准生证时,所在街道一般会要求出示婚育证明。此外,有些单位在为外地职工办理暂住证时,也需要婚育证明。

  我国明年将全面推开流动人口电子婚育证明

  据新华社电 国家卫生计生委18日就我国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工作进展情况等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卫生计生委流动人口司司长王谦表示,我国将在2015年全面推开电子婚育证明。

  现居住地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只需登录国家流动人口子系统电子婚育证明数据库,就可查验成年流动育龄妇女的婚姻、生育和避孕节育情况。

  此外,国家卫生计生委18日发布《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4》。报告指出,到2013年末,全国流动人口的总量为2.45亿,超过总人口的六分之一。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16年5月26日经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公布之日(5月26日)起正式施实。以下是2016年最新《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16年5月26日经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公布之日(5月26日)起正式施实。为贯彻落实好新《条例》,宣传新《条例》规定的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更好的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现就《条例》实施中有关政策作如下解答:

  一、关于生育政策的调整

  1.陕西省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答:陕西省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2.本省全面两孩政策适用哪些人群?

  答:根据新修订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双方均为陕西省户籍的夫妻,或者一方为陕西省户籍的夫妻,其生育政策可以适用本省的规定。

  3.生育第二个子女是否还需要审批?

  答:双方合计子女数只有一个的夫妻,可以自主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应当在怀孕后至孩子出生六个月之内,告知双方所在单位,并在夫妻一方单位、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进行生育登记,不需要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具体包括两种情形:(1)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一个子女的夫妻;(2)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子女的夫妻。

  4.哪些情况可以再生育?

  答:双方合计已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子女的夫妻,如果要求再生育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根据新修改的《条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1)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或者因伤致残,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2)再婚前双方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3)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4)夫妻未生育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5.符合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如何办理再生育申请审批程序?需要哪些材料?

  答:符合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再生育手续。具体程序如下:(1)持规定的证明材料向夫妻一方户籍或者工作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单位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初审后,报矿务局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查核实,然后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审查批准,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2)矿务局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再生育申请表及规定的全部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以及有关材料报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3)县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自接到矿务局计划生育办公室提交的审查意见以及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不发给生育证,并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需要依法鉴定的,自收到鉴定结果之日起,计算审核时间。办理再生育子女申请时,应当提供3项基本材料:(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2)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出具的本人婚育或者收养情况证明;(3)病残儿鉴定、子女伤残证明、人民法院判决书、离婚协议等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6.适用生育政策时子女数如何确认?

  答:计算当事人子女数时,应包括:本人结婚生育和非婚生育的子女;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的子女;收养的子女;本省居民与外国人或者港澳台居民结婚,外国人或者港澳台居民一方结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内地居民与外国人或者港澳台居民结婚后生育的不在内地定居的子女,不计入子女数。

  7.人工辅助生殖的办理程序?

  答:患有不孕(育)症的夫妻选择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的,应当持医疗机构出具的不孕(育)症诊断书、生育证或者女方户籍所在地出具的生育状况证明,经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查验核实后施行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手术。

  二、关于计划生育奖励与社会保障

  1.新修订的《条例》对于有关假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修订的《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10天,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10天。

  2.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遇到法定节假日是否顺延?

  答:(1)“增加婚假10天”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不包括双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2)“产假60天”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产假包含双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3)“男方护理假15天或20天”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不包括双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3.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的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答: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其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应作为缺勤而扣减工资。

  4.增加的婚假适用人群有哪些?

  答:2016年5月26日以后依法登记结婚的对象(包括初婚、再婚)。

  5.产假适用人群有哪些?

  答:2016年5月26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妇女(包括初次生育、再生育)。

  6.男方护理假适用人群有哪些?

  答:2016年5月26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妇女的配偶(包括初次生育、再生育)。

  7.参加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检查的指定医疗机构有哪些?

  答:参加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检查是指到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常住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市、县(区)级卫生计生部门指定的县级和县级以上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查。凭检查机构出具的检查证明享受延长婚假、产假的待遇。

  8.女职工哺乳期间享有什么特权?

  答: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所在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所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9.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标准及执行时间?

  答:新《条例》提高了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标准,由过去的每月不得低于10元提高到不得低于30元,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将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的独生子女年龄由过去的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在福利基金或者福利费中开支,城镇其他居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列入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预算,由乡(镇)人民政府发放。在2016年5月25日前按原标准发放,2016年5月26日后按现标准发放。

  10.城镇独生子女父母享受补助金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条例》提高了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享受补助金的待遇。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每人每月补助金发放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参照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提高到百分之十具体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两年调整一次。具体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11.独生子女伤残家庭享受特别扶助的标准?

  答: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达到三级以上,其父母不再生育并不再收养子女的,自父母年满四十九周岁起享受国家特别扶助每人每月270元,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特别扶助的规定,按月给予生活补助。

  12.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享受特别扶助的标准?

  答: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自四十九周岁起享受国家特别扶助每人每月340元,年满六十周

  岁的提高特别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1000元。

  13.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妇养老安置如何解决?

  答:对失去生活能力以及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上的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优先安置在城镇社会福利机构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生活。具体安置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实施。

  14.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殡葬救助的范围及标准?

  答:对2016年1月1日后死亡的失独家庭夫妇,凡自愿选择火化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提供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等四项基本殡葬服务。建有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县(市、区),应优先安排死亡的失独家庭夫妇,并减免购墓费。

  三、关于新、老《条例》的政策衔接

  1.在新《条例》颁布前后生育孩子的,如何享受休假待遇?

  答:在2016年5月26日以前,夫妻按原《条例》已休完产假和护理假的不再补休;2016年5月26日以后,未休完产假和护理假的,按新《条例》规定的产假、护理假天数顺延休假。

  2.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否继续发放?

  答:2016年1月1日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以后,对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2015年12月31日之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2016年1月1日后,仍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不再考虑子女16周岁内的年龄限制,对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时间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

  3.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公民还可以享受有关奖励待遇吗?

  答:2016年1月1日之后生育子女的本省户籍公民,不再适用国家和本省计划生育家庭有关奖励扶助待遇。2015年12月31日之前生育子女、且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的本省户籍公民,继续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领取计划生育家庭有关奖励扶助待遇。

  4.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以后,原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如果再生育,应当从什么时候起退证?

  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的,应当从再生育的子女出生之日起退回原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并注销,并停止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待遇。

  5.新《条例》颁布实施后,生育属性是如何认定的?

  答:(1)不符合新《条例》再生育规定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的为违法行为,需征收社会抚养费。(2)符合新《条例》再生育规定,再生育子女未领取生育证的,视为合法生育,予以补办生育证,享受有关休假等待遇。(3)对于2015年10月28日前,不符合原《条例》规定生育两个及多个子女,已经立案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继续有效。(4)从2015年10月29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不符合原《条例》生育两个子女的,视为违法生育,不再立案征收社会抚养费,已经立案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撤消立案。(5)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25日,无生育证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视为违法生育,但其生育行为如符合新《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的,由所在单位或局计生办给予通报批评,不再给予行政处理。

  6.违反《条例》规定,不落实有关计划生育奖励措施的单位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违反《条例》规定,不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或者不落实有关计划生育奖励措施以及不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单位,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各类先进,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逾期不支付优待、补助金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单位按应付优待、补助金二倍的标准,向独生子女父母支付优待、补助金;拒不支付优待、补助金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落实婚假、产假优待规定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蒲白矿务局计生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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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生育产假到底能休几天,成为很多年轻家长最关注的问题,下面是关于2016年陕西省生育产假新政策的解读,欢迎浏览!

  规定:婚假最多13天产假最多183天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明确,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10天假期,可以休13天婚假,产假在原有法定98天的基础上增加了60天,参加孕前检查的,还可再增加10天产假。

  照此计算,参加了孕检的女职工如果其顺产一孩,可休产假天数为98天+70天共计168天产假,如果为剖宫产一孩,则再增加15天,一共可休183天产假。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

  陕西: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二十天;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接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职工达到晚婚年龄而未婚的,在参加集资建房和分配住房时,与已婚者享受同等待遇。农民和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和奖励。”

  北京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有哪些? 产假津贴的计算方法是怎么样的呢?生育保险的申请材料有哪些?本文将为大家一一介绍!

  2016北京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1、产前须连续上满9个月生育险,才能享受生育险报销;

  2、产后国家规定的是宝宝出生的18个月之内报销,不过北京多数企业要求的是产后3个月之内提交生育险报销申请和相关手续;

  3、门诊发生的生育相关费用由个人先现金垫付,不能使用社保卡刷卡结算。

  补充说明:生育保险只有在分娩前连续缴费满9个月的生育保险职工,生育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和生育津贴3项内容均可报销。如果连续缴费不满9个月的,其前两项费用可以报销,但生育津贴先要由用人单位垫付。

  为确保女职工合理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保险还确定了补支待遇原则:如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1、产前须连续上满9个月生育险,才能享受生育险报销;

  产假津贴的计算方法。

  按分娩当月单位平均缴纳工资基数/30天*产假假期天数+营养费+一、二级医院分娩补贴产假假期:女职工正常产假为90天,晚育晚婚增加15天,剖腹产的增加30天,办理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增加35天。

  例:具体计算方法

  生育津贴享受的费用标准如下:

  顺产:正常90天*(2268/30天)+营养费3780*25%+晚婚晚育15天*(2268/30)+独生子女证35天*(2268/30)=11529元

  剖腹产:正常90天*(2268/30天)+营养费3780*50%+晚婚晚育15天*(2268/30)+独生子女证35天*(2268/30)+剖腹产30*(2268/30)=14742元

  以上费用是根据2268的最低购买基数算出作为参考,实际费用以个人社保帐户(广州市劳动社会保障网中查询)的实际数目为准。

  注:生完后一定要办理到独生子女光荣证才可以享受35天的独生子女津贴。所享受的生育福利:

  1、免费产前检查(按照医保规定标准)

  2、分娩定点医院挂帐(医院直接跟医保核算费用,除自费药外,其它生育险范围内用药及手术费由医保承担)

  3、生育津贴(生育完后五个月内提供相关资料由公司为您报销一次性生育津贴,根据如上《生育津贴享受的费用标准》支付)。

  生育保险的申请材料有哪些

  (一)生育妇女在办理《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时,需提供如下基本材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

  2.夫妻双方的户籍证明;在本市居住的外省市生育妇女,还需提供本市居住证明

  3.夫妻双方的婚姻状况证明

  4.本市按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或者外省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和病历。

  (二)除提供上述基本材料以外,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生育妇女符合政策生育第一胎、且本人户籍为外省市的,应当提供由其户籍地或者本市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

  2.生育妇女符合再生育条件再生育的,应当提供由本市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再生育子女告知书》,或者由外省市县级或者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再生育的证明。

  根据深圳社保局的规定,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且用人单位已按《规定》向其垫付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可在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2016年深圳市的生育津贴政策

  1、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

  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2、生育假期天数:

  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注:根据深圳市卫计委的目前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正式修订颁布之前,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仍可按现行规定享受15天晚婚假。在不考虑特殊情形(如生育多胞胎、难产等)前提下,生育一胎(且符合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休产假98 30 15=143天;生育二胎的,可休产假98 30=128天。生育二胎的,可休产假98 30=128天;其他特殊情形的,可按相关规定执行。

  “生育津贴统一由用人单位领取,全程网上办结,不需要员工自己办理”,黄险峰说,“但员工需要先完成生育医疗费用的报销,留有对应匹配的信息在数据库里,发放津贴时才能匹配对照”。

  自2016年3月起,生育保险累计达到1年参保时间的参保人可开始申请生育医疗费用的报销,深圳市社保局已对医疗支付费用的方式进行改革和改进。

  在深圳市外发生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按项目实行定额报销,如产前检查一次性支付2000元,单胎顺产可报销2700元,单胎难产含剖宫产可报销5200元。

  深圳市生育保险所有业务将打破过去的属地管理原则,不分辖区全程通办。企业和参保人不分参保地和户籍地,在社保窗口均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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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育津贴到底怎么计算?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15年起实施,2015年3月起我市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全部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制度较之以前的生育医疗保险制度新增了“生育津贴”,维护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简单地说,按照以前的生育医疗保险制度,生育医疗费用由社保出,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工资由单位出;生育保险制度实施后,生育医疗费用由社保出,生育津贴也由社保出。

  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具体怎么计算生育津贴呢?比如一家企业有1000名职工,月工资总额为1000万元,每月缴纳生育保险费5万元(本市生育保险费率由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1%下调至0.5%,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那么社保支付给企业的生育津贴标准为每名生育职工每月(30天)1万元。

  产假工资

  是否等同于生育津贴?

  比如上述例子中符合条件的职工,是不是生育期间就都按照每月1万元的标准领取产假工资?据了解,严格意义上来说,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之间并不能画等号。当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时,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仍以上述企业为例,有1000名职工,月工资总额为1000万元,每月缴纳生育保险费5万元,社保支付给企业的生育津贴标准为每名生育职工每月(30天)1万元。假如职工甲原工资标准为每月6000元,职工乙原工资标准为每月1.5万元。那么对职工甲按照每月1万元的标准计发产假工资,全部由社保发放;对职工乙按照每月1.5万元的标准计发产假工资,其中1万元由社保发放,5000元由单位补齐。

  “职工原工资标准”是如何计算的?据了解,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还有职工反映怀孕期间先后在甲、乙单位工作,总缴满12个月,生育津贴中的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以哪个单位的情况来核算?据了解,生育津贴以其生育休产假前的所在用人单位发放的工资为基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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