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卫字〔2017〕22号关于印发兴安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通知
本文选题:兴卫字 + 2017
县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各乡镇卫生院、两江医院、界首中西医结合医院: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桂卫发〔2016〕1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45号)的文件精神及国务院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为规范我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近期,我们组织人员对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兴安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做好制度落实工作。
兴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3月22日
兴安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一、证件申领制度
1.《出生医学证明》由卫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委托管理机构统一向上级管理机构申领,申领程序按(桂卫发〔2016〕12号)文件精神执行,不得擅自跨机构和跨县借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
2.兴安县妇幼保健院是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委托管理机构,成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在兴安县范围内出生的儿童,原则要求由由助产机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补证及医疗机构外分娩办证,父亲或者母亲信息不明由《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统一签发。
3.签发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分别建立领、发证登记簿,内容包括日期、领证单位、证书起止号、领证人和发证人签名。
4.严格执行卫生部停止征收《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规定,严禁变相搭车收费。
5.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二、证件保管制度
1.《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印制,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根据需要量向市妇幼保健院申领。
2.证件运达接收时,须有2名以上的证件管理人员在场开启包装箱,并登记入库。
3.建立证件出/入库管理台账,认真登记出/入库的日期、数量、编号、领用人和验收人,并及时录入《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系统。
4.《出生医学证明》入库后要专人、专柜做到两锁(门锁、柜锁),三铁(铁门、铁栏窗、保险柜)保管,并做好防蛀防潮。
5、各单位要具体落实专人进行管理,责任到个人。
三、证件发放制度
1.签发机构:兴安县妇幼保健院、兴安县人民医院、兴安县两江医院、兴安县界首中心卫生院,目前4家助产机构对机构内分娩新生儿进行首次签发。
2.《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统一使用全省统一的桂妇儿人口健康信息管理系统《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打印机套打,手写视为无效。
3.《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证明和印章保管实行证章分开制。
4.严格《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流程,认真审核领证人提供的办证材料,对符合要求的及时给予签发,对材料提供不符合要求的要做好耐心解释说明,发现提供伪造的办证材料或伪造的《出生医学证明》要当场查扣。
5.签发人员做好《出生医学证明》信息校对,严格控制废证率,做好信息上传、统计和资料的归档工作。
6.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结合孕期保健、住院分娩,开展《出生医学证明》须知的宣传,提高《出生医学证明》的当年签发率。
7.不得异地换发《出生医学证明》,以免造成重复发证。
8、明确首次签发、换证、补证,补证统一由《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统一核实办理。
四、废证报告销毁制度
1.所有废证须由签发单位填写《出生医学证明报废报告单》,并在报废的《出生医学证明》三联上加盖作废专用章标明作废。
2.《出生医学证明》委托管理单位负责对报废的《出生医学证明》进行审核、登记,填写《出生医学证明报废清单》并统一送市妇幼保健院核销。
3.发生因运输、存储、发放过程中遗失空白的《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及时将遗失的数量、编码、原因等以书面报告是妇幼保健院、当地卫生局、《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并及时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公告声明作废,必要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五、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1.严格《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和查询账号、密码的使用权限管理,未经许可,不得泄漏密码,如发生泄漏应立即更改密码并向上级报告。
2.管理和签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因管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而掌握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予以保密,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提供个案信息。
3.《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统计资料,对外公布权限归属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其他部门、机构和个人需要应用统计数据对外交流,须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同意。
4.用于《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的计算机应专机专人专用,并设有开机密码加强安全防范。
5.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数据的备份,以防数据失灭。
六、信息档案管理制度
1.《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报表》实行网络直报和纸质报表双重报告制度。
2.签发单位每月5日前将上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信息上传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再由《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上传市妇幼保健院。
3.《出生医学证明》办理信息统计分管理报表和使用报表,分季报和全年报,以自然年为统计期限,以县为单位统计上报,上报时限参照妇幼报表。
4.受委托管理单位负责对上报的统计表进行质控检查。
5.签发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将《出生医学证明》销毁证明、废证清单、存根及其相关资料整理归档,永久保存。
附件:1.兴安县县《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流程
2. 兴安县县《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要求
附件1
兴安县《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流程
一、签发流程:
(一)常规签发流程
1.有助产机构查验资料,填写兴安县《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记录、婴儿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由监护人核实相关信息,确认无误并签字,派出所未入户口证明(超过6个月未申领者)。
2.具备办证条件的助产机构指定单独窗口、专人对《出生医学证明》进行发放,及时将信息录入。
3.核对信息 录入信息与兴安县《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记录核对。
4.打印证明。
5.签发登记,领证人确认、发放本上签字。
6.盖章 要求《出生医学证明》三联均要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7.发证。
8.档案整理 保留存根、身份证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等资料、整理装订档案。
(二)特殊签发流程
1.母亲单亲
①常规签发流程+《单亲声明》。声明内容包括:声明人姓名、户籍地、孩子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单亲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理由,同时声明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
②告知今后如需改为双亲,需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2.父亲单亲
对无法提供母亲信息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必须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以确认亲子关系。具体流程:
①常规办证流程+《单亲声明》,《单亲声明》声明内容和要求同前,须由户籍所在地村委、乡镇政府确认。
②告知今后如需改为双亲,需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3.非医疗机构内接生
①申领登记 当事人到办证窗口登记新生儿出生、父母亲信息、分娩地点、接生人、联系电话等。
②核实信息 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情况属实者,,通知当事人领取《兴安县《出生医学证明》医疗机构外分娩首次签发记录》,指导按要求填写提供亲子鉴定证明,证明其亲子关系的情况下,可按本地非医疗机构内接生流程办理。
③非医疗机构内接生 因特殊原因发生在家中分娩,产妇及家属应在产后48小时内通知当地卫生院,卫生院迅速派相关人员进行出生情况核实,为产妇和新生儿进行健康检查和消毒处理,当事人可凭卫生院为其出具的在家分娩证明,到县《出》管理办公室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对逾期未进行出生申报的对象,补办《出生医学证明》时,则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的亲子鉴定证明。
④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指导手册进行查验材料、信息录入、核对、打印、盖章、发证。档案整理程序同常规办证流程。
(三)亲子鉴定流程
1.查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户口册、结婚证。
2.确定参加亲子鉴定对象:
(1)母子(女)亲子鉴定:
①合法婚姻存续期间所生孩子,夫妻对孩子身份无疑议的,非医疗机构内接生,以双亲形式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②非医疗机构内接生、以母亲单亲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③要求更改《出生医学证明》母亲信息的。
(2)父母亲与子(女)亲子鉴定:
①非法婚姻所生孩子(婚前或婚外所生的),非医疗机构内接生、以父母双亲形式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②要求更改《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亲信息的。
(3)父子(女)亲子鉴定:
①父亲单亲形式申领《出生医学证明》,不论是机构内、外接生,均需提供父子亲子鉴定证明;
②要求更改《出生医学证明》父亲信息的。
3.开具亲子鉴定委托书。
4.当事人到法定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5.收到亲子鉴定证明后告知当事人鉴定结果及办证流程。
6.其他办证要求参照以上相关流程。
二、签发形式
(一)首次签发:指签发机构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1.首次签发机构
县卫计局委托管理机构:兴安县妇幼保健院。
首次签发机构:兴安县妇幼保健院、兴安县人民医院、兴安县两江医院、兴安县界首中西结合医院,目前4家助产机构对机构内分娩新生儿进行首次签发。
2.使用兴安县《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记录表
①机构内接生兴安县《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记录表。
②非医疗机构内接生使用兴安县《出生医学证明》医疗机构外分娩首次签发记录表。
3.签发流程 按常规签发流程。
(二)换发:
1.换发机构:卫生局委托兴安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
2.换发对象:
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如损毁、涂改、信息录入错误等。签发机构造成的打错等由签发机构进行换证,因当事人造成的由兴安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进行换证。
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一是变更新生儿姓名 当事人必须提供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不能进行出生登记的相关证明;
二是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 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3.换发流程
①提交(兴安县《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表)
②收回原证件由原签发机构归档保存,并做好编号和换发原因登记。
③签发机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予以相应换发。
(三)补发:指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1.补发机构:补发由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单位办理。
2.补证对象:为1996年1月1日后出生的新生儿。
3.补证流程
①提交在当地报纸上申明原证作废的公告原件;
②提交(兴安县《出生医学证明》遗失补办申请表)
③新生儿已户口补发正页,未入户口者须提供未入户证明,补发正、副页;
④查验资料、信息录入、核对、打印、盖章、发证、档案整理程序同常规办证流程,补发另册登记。
4.对补证对象仍统一加盖《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附件2
兴安县县《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要求
1.《出生医学证明》由正页、副页和存根三部分组成,所有项目要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
2.《出生医学证明》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打印,外籍人士的部分信息可使用英文。
3.签发机构审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后,根据《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上的“身份证号”栏目按照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号码填写;新生儿父母“年龄”栏目按照新生儿出生时其父母的年龄填写。
(1)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
(3)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提供法定签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4.分娩信息中健康状况可结合出生时的Apgar评分判定;出生地依据新生儿出生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5.在妇幼保健机构出生的,在妇幼保健院后□内划“√";在妇幼保健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出生的,在医院后□内划“√”;由家庭接生员接生的,在家庭后□内划“√”;其他地点出生的,在其它后□内划“√",并在“ ”上注明出生地点。
6.接生机构名称按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全称填写,签发日期按实际签发日期填写。
7.副页和存根相关内容的填写:
(1)出生地点:与正页“出生地"一致;
(2)家庭住址:按照领证人提供的家庭住址填写;
(3)婴儿母亲签章:由新生儿母亲或领证人签字;
(4)接生人员签字:由负责接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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