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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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
一、基本信息
许可类型: 行政许可 承诺天数: 15
受理方式: 承诺件 法限天数: 30
材料预审天数: 0
是否收费: 否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承办机构: 桂林市临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办理地点: 桂林市临桂区世纪东路临桂政务中心卫计局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二、实施对象和范围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床位不满100 张以及不设床位的其他医疗机构
三、审批条件
(一)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组织机构、人员配备、仪器设备配置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设置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城市市区新设置非公立医疗机构需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确定设置人; (五)医疗废物处置方案合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置个体诊所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如下条件:本人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注册连续从事同一专业诊疗工作5 年以上;属于临床、中医或者口腔类别。
四、应交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
(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
原件
是
1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2
是否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证明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
原件
是
1份
非必要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发
加盖核发部门公章
3
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医疗机构设置选址报告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原件
是
1份
A4纸
非必要
申请人
自备
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4
申请人的资质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是
1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在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无异”和提交日期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5
医疗机构负责人的个人资料(个体诊所法定代表人及业务负责人应为同一人):含身份证、学历证书(毕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在南宁市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体检合格证明、医疗机构聘用证明;设置医疗美容诊所、医疗美容门诊部的,还应提交负责人广西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是
1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在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无异”和提交日期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6
拟设置医疗机构房屋所有权及使用权证明材料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南府发〔2012〕69号)第七条第(五)项
复印件
(原件备查)
是
1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在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无异”和提交日期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先提交租赁意向书及房产证明或土地使用证明、规划许可证等,待初审合格后补交正式租赁合同。属于改变使用性质的场所还应提交土地、规划部门同意的书面证明
7
医疗机构地理位置图
无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做为直接的依据,为满足审批条件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行设定。
原件
是
1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要求电脑制图,标注方向、所在主要街道和25 米范围内的主要标志性建筑
8
建筑设计平面图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是
1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在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无异”和提交日期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要求电脑制图,标注朝向、尺寸等
9
资信证明(诊所可提供银行存款证明,医院提供资产评估或验资证明)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
复印件
(原件备查)
是
1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在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无异”和提交日期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10
承诺书:①声明填写的表格和申报材料真实有效;②声明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诊疗规程开展诊疗活动。
无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做为直接的依据,为满足审批条件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自行设定。
原件
是
1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11
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原件
是
1份
A4纸
非必要
(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提供)
申请人
自备
所有合伙人签名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12
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原件、复印件
是
1份
A4纸
非必要
(委托办理时提交)
申请人
自备
1、委托书提交原件,写明委托谁办理什么具体事项,委托的有效期限和受委托人的权限,有委托人的签名和手印,法人单位的加盖公章。
序号 材料名称 份数 表格下载
1 广西壮族自治区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doc 1 下载
2 广西壮族自治区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范本.doc 1 下载
五、审批流程
六、审批依据
序号 文号 涉及条款
1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 50 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 号)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 50 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 号)附件 1 第1 项 项目名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处理决定“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七、
问:拟设置医疗机构的建筑设计应在何时施工? 答: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经相关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八、
桂林市临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九、 联系方式
0773-5580813 0773-5597798
十、 在线申报
若需要在线申报,请发电子邮件到:lgzwfw@126.com
附件表格下载:
1.广西壮族自治区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doc
2.广西壮族自治区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范本.doc
本文编号:2126260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wenshubaike/shenghuobaike/21262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