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常见问题解答
首次签发
1.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有时间要求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婴儿出生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因此建议新生儿父母在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按规定申领。
2.什么是医疗机构内分娩?《出生医学证明》由谁签发?
答:在具有助产技术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包括在途中分娩但经具有助产技术资质的医疗机构处理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由该机构负责签发。
3.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新生儿在出生后一月内,及时在该分娩机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需提供以下材料:
(1)准确填写的《无锡市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医疗机构内分娩)》;
(2)新生儿父母亲双方身份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3)如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新生儿母亲的身份证原件以及领证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有关信息不一致的,如何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答: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能证明持有效身份证件的新生儿母亲和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为同一人,必要时应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5.什么是医疗机构外分娩?《出生医学证明》由谁签发?
答:拟户口申报在无锡市的、 医疗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由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签发。
6.医疗机构外分娩的新生儿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需提供的材料与注意事项有哪些?
答: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需提供的材料与注意事项:
(1)按照要求准确填写的《无锡市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医疗机构外分娩)》;
(2)新生儿父母亲双方有效身份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3)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父母亲亲子鉴定证明或新生儿父母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
(4)领证人须为新生儿父母亲双方,,否则不予受理。
7.无锡市医疗机构外分娩《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机构一览表
地 区
机构名称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城 区
无锡市妇幼保健院
妇科大楼一楼《出生医学证明》补证窗口,补证时间:每周二、周四下午
81810061
江阴市
江阴市妇幼保健所
江阴市朝阳路博爱巷 15 号
86800129
宜兴市
宜兴市妇幼保健所
宜兴市东虹路 512 号
81758833
锡山区
锡山区妇幼保健所
锡山区锡沪中路 85 号
88216503
惠山区
惠山区妇幼保健所
惠山区堰桥街道文惠路东侧
83591051
8.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使用哪种有效身份证件?
答:《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第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从事有关社会活动,需要证明公民身份的,凭居民身份证证明;执行任务、办理公务、享受抚恤优待等,需要证明身份的,凭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制发的身份证件证明。”因此建议优先使用居民身份证。
换发
1.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有哪些?
答:换发《出生医学证明》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
(2)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户口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3)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2.换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提供的材料与注意事项?
答:(1)按照要求准确填写的《无锡市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
(2)非签发机构原因需要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3)儿童父母亲双方有效身份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4)领证人须为新生儿父母亲双方,否则不予受理。
3.退役军人需要更换父母居民身份证信息的,如何办理?
答:原使用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要更换父母居民身份证信息的,需携带由退役前所在单位或现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无法出具有效证明的,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二代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等相关证明到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医疗机构按换发流程办理。相关证明原件由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医疗机构留存备查。
补发
1.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形有哪些?
答:1996年1月1日后出生,因《出生医学证明》遗失、被盗等情况导致证件丧失的儿童可以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由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机构办理。
2.补办《出生医学证明》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补办《出生医学证明》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按照要求准确填写《无锡市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户口登记办理情况栏由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填写并加盖公章;
(2)儿童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3)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加盖原签发单位公章);
(4)原出生证签发单位提供的《住院分娩新生儿出生医学情况证明(补证用)》;
(5)刊登有原出生证遗失声明的报纸;
3.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的儿童,如因户口登记或出国需要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如何处理?
答:1996年1月1日起,《出生医学证明》在全国范围内开始统一使用。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的儿童,如因户口登记或出国需要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可持接产医院出具的《住院分娩新生儿出生医学情况证明(补证用)》至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或根据当地有关规定办理出生情况公证。
本文编号:2259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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