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事项名称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申办主体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承诺时限
5
法定时限
受理条件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二、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下载:[空白表格] [示例表格] 纸质材料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必要
无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下载:[空白表格] [示例表格] 纸质材料 A4纸
必要
无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复印件 A4纸,一式一份必要
无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复印件 A4纸非必要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
无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核准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原件 A4纸非必要
((涉及名称变更的提交))
无
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复印件 A4纸非必要
((涉及住所(营业场所)变更的提交))
无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复印件 A4纸,用电脑打印非必要
((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提交))
其中任、免职证明为原件,身份证明为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信息
纸质材料 A4纸非必要
((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提交))
无
变更经济性质的,提交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企业法人因资产权属转移而导致经济性质变化的,应当同时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按相关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
原件 A4纸,用电脑打印非必要
((涉及经济性质变更的提交))
无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复印件 A4纸非必要
((涉及经营范围变更的提交))
无
变更注册资金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原件 A4纸非必要
((涉及注册资金变更的提交))
无
变更经营期限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期限的文件;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者企业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原件 A4纸,用电脑打印非必要
((涉及经营期限变更的提交))
无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原件必要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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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表格
空白表格
示例表格
收费情况
是否收费:否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七条“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十八条“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九条“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迁移,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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