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出质登记须知
本文关键词:股权出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股权出质登记
一、服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四条
二、服务对象
在南通工商局本级管辖区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三、办理部门
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
办理地点:南通市政务中心一楼大厅A75、A73工商局窗口
电话:0513—59000790
四、审批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四条
五、申报材料
内资企业申请股权出质
1、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a) 出质人和质权人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b) 出质人和质权人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的《股权出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c) 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会团体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为工会的,提交工会法人证书复印件。为基金会法人的,提交基金会法人证书复印件。(上述复印件,加盖证书持有人公章)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由本人签名)。
d) 出质人在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持股证明(应显示持股数额,由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加盖公章)。可以是以下形式中的任意一种:
(1)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复印件。
(2)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出具的股东持股证明或出资证明书。
(3)股票复印件(仅针对股份公司)。
e) 质权合同。
注:
依照《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a) 出质人和质权人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b) 出质人和质权人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的《股权出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c) 出质人、质权人或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姓名)发生变更的,还应提交如下文件:
(1)出质人、质权人或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姓名)变更的证明文件。
为单位的,提交该单位的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为自然人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
(2)变更名称(姓名)后的出质人、质权人及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会团体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为工会的,提交工会法人证书复印件。为基金会法人的,提交基金会法人证书复印件。(上述复印件,加盖证书持有人公章)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由本人签名)。
d) 变更出质股权的数额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出质人和质权人就变更出质股权数额达成协议的证明文件(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
(2)出质股权数额增加的,还应当提交出质人的持股证明(应显示持股数额,由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加盖公章)。可以是以下形式中的任意一种: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复印件;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出具的股东持股证明或出资证明书;股票复印件(仅针对股份公司)。
注:
依照《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3、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a) 出质人和质权人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b) 出质人和质权人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的《股权出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注:
依照《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4、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a) 出质人或质权人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的《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
b) 出质人或质权人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的《股权出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c)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关于股权质押合同无效或撤销的生效判决(裁定)或仲裁决定。
注:
依照《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外资企业申请股权出质
1、 外商投资公司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a)出质人和质权人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b)《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c)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为境内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会团体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为工会的,提交工会法人证书复印件;为基金会法人的,提交基金会法人证书复印件;(上述复印件,加盖证书持有人公章)
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由本人签名)。
为境外公司、企业或其它组织的,提交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d)出质人在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持股证明(应显示持股数额,由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加盖公章);可以是以下形式中的任意一种:
(1)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
(2)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出具的股东持股证明或出资证明书;
(3)股票(仅针对股份公司)。
e)质权合同;
2、外商投资公司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a)出质人和质权人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b)《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c)出质人、质权人或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姓名)发生变更的,还应提交如下文件:
(1)出质人、质权人或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姓名)变更的证明文件;
为单位的,提交该单位的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为自然人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境外的单位和自然人由法定的登记机关出具名称(姓名)变更证明。
(2)变更名称(姓名)后的出质人、质权人及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为境内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会团体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为工会的,提交工会法人证书复印件;为基金会法人的,提交基金会法人证书复印件;(上述复印件,加盖证书持有人公章)
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由本人签名)。
为境外公司、企业或其它组织的,提交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d)变更出质股权的数额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出质人和质权人就变更出质股权数额达成协议的证明文件(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
(2)出质股权数额增加的,还应当提交出质人的持股证明(应显示持股数额,由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加盖公章);可以是以下形式中的任意一种:
(1)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
(2)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出具的股东持股证明或出资证明书;
(3)股票(仅针对股份公司)。
3、外商投资公司股权出质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a)出质人和质权人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b)《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4、外商投资公司股权出质撤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a)出质人或质权人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的《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
b)《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c)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关于股权质押合同无效或撤销的生效判决(裁定)或仲裁决定。
六、办理程序
符合办理条件、提交材料齐全的,窗口人员当场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局“注册登记专用章”的《登记通知书》,并请申请人签字、署时。
符合办理条件,但提交材料不全的,受理人员当场退回材料,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补正完整后受理。
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告知申请人事项办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和条件内容,明确不予受理。
七、 法定办理时间:1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间:1个工作日
八、 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和投诉
1、现场咨询。南通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A75,电话:0513—59000790。
2、信函咨询。通信地址:南通市工农南路150号,邮政编码:226018。
3、网上咨询。
南通市政府网站:
南通市政务中心网站:“网上办事大厅”栏。
江苏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
“服务信箱”栏。
4、电话投诉
市政务中心:0513—59000766、59000900。
南通工商局:0513—68280336
网上投诉
市政务中心网“主任信箱”:
南通工商网“投诉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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