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税:纳税证明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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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概述
适用纳税人某属期内税款缴纳情况证明的开具申请。
纳税人通过自助办税服务系统查询和打印相关纳税证明不适用。
二、法律依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地税机关出具企业纳税证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6〕42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2013年版)》的通知》(浙地税函〔2013〕259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费)证明开具申请表》(WS045),1份,,可提供免填单服务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凡纳税人为正常管理户,可以不要求出示)
2.需报送的资料
(1)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其他单位或部门的介绍信(非纳税人申请时增加提供)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核实口径、数据后,当场办结(涉及违法违章核查的除外)。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录入资料
①审核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②审核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③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核准
审核无误的,当场受理,当场出具《纳税证明》;
纳税人申请或者同级政府部门函请核查纳税人违法违章情况的,资料审核无误后当场受理,报送县(市、区)出具《纳税证明》。须由省局出具企业纳税证明的,在市、县(市、区)地税局上报材料上必须加盖本局公章并由局领导签名。
3.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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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9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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