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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范

发布时间:2017-05-07 17:02

  本文关键词: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范,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延安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范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的规范管理,根据延市卫发2010【200】号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开展相关人

员培训,严格规范各县区《出生医学证明》申领工作,加强首次签发、换发、换证的管理,确定专人负责,严格管发流程,规范出

具《出生医学证明》。并做好记录,发放存根及相关资料完整,永久保存。

 

一、规范发放程序

 

1、申领程序:各县区工作人员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前应上传数据,数据审核后电话联系好方可前来领取,严禁随时前来领

取。领取证件时需携带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统计表,填写母婴保健法律证件审

签单,审核后方可领取,证件领取出库时现场清点发放证件数量、编码,并签字确认。

 

2、领取数量:各县区每年必须按照上报计划领取,最大领取量不得超过上年度活产数的120%或实际使用量的105%,超过最

大量申领需要书面提交分析报告,经相关人员审查符合再领条件,方可申领。

 

3、上报《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各县区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计划报至延安市妇幼保健院

保健科,延期不报者,下次不能领取《出生医学证明》。每年1月30日前上报本县区上一年度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年度

统计表》。

 

提示:申领计划要求根据本县区本年度出生的活产数为基数,按季度申领数量为准。

 

二、掌握《出生医学证明》各项内容含义,准确填写,规范签发,证章分管,印章要求用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出生医学证明

补发专用章,印章规格及式样报送至同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及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一)《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包括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首次签发是指签发机构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要求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直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当依据《出生医学证明》首次

签发登记表内容办理,并做好签发登记,盖章规范;(要求全部盖接生单位的章子,正本上的签发单位处和接生单位处)。特殊情

况下;如婴儿姓名问题,要求变更新生儿姓或名者,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 

  

(二)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如①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

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②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换发后原

件证件归档保存,,并做好编码和换发原因登记。

  

(三)补发是指原签发机构给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在新生儿父母

提供的书面申请、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户籍登记证明等相关材料经签发机构审核符合要求后予以补发,补发证件应当加盖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各县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管理出生证明的妇幼保健院,必须要盖补发章,并做好登记)。

 

三、《出生医学证明》废证指运输、存储、发放过程中毁损、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的证

件。要加强废证的管理,认真登记废证编号和作废原因,严格控制废证率,对于废证率超过1%的应予以整改。对遗失的空白《出

生医学证明》应及时报告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并公开声明,必要时需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保护现场,做好调查取证;

 

四、签发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其相关资料按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分类进行归档,永久

保存。

 

五、各县区要坚决停止征收《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严禁变相收费。更不得擅自跨县区借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

 

六、填表:

 

1.《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2.《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要求

3.《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年度统计表

附件1: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分    娩    信    息

产妇姓名

 

住院病历号

 

接生单位

 

新生儿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时        分

出生地

省   市  县(区)  乡

出生孕周

健康状况

良  好

一 般

体重

克(g)

身 长

公分(cm)

以上内容由接生人员填写,请核对正确无误后签字确认。

接生人员签字: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

《出生医学证明》

存根粘贴处

新生儿姓名

 

母亲信息

姓名

 

年龄

 

国籍

 

民族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父亲信息

姓名

 

年龄

 

国籍

 

民族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家庭住址

 

领证人

姓名

 

与新生儿关系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以上内容由领证人填写,请核对正确无误后签字确认,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证件上的各项信息原则上不应变更。

领证人签字: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注:1、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时,需提供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所有项目要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相应

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签字确认。

附件2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要求

1.《出生医学证明》由正页、副页和存根三部分组成,所有项目要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

2.《出生医学证明》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打印或用钢笔(蓝黑墨水)、碳素笔一次填写,外籍人士的

部分信息可使用英文。

3.签发机构审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后,根据《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

学证明》上的“身份证号”栏目按照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号码填写;新生儿父母“年龄”栏目按照新生儿

出生时其父母的年龄填写。

(1)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

写“/”。

(3)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

明,必要时需提供法定签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4.分娩信息中健康状况可结合出生时的Apgar评分判定;出生地依据新生儿出生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5.在妇幼保健机构出生的,在妇幼保健院后□内划“√";在妇幼保健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出生的,在医院后□内划

“√”;由家庭接生员接生的,在家庭后□内划“√”;其他地点出生的,在其它后□内划“√",并在“    ”上注明出生地点。

6.接生机构名称按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全称填写,签发日期按实际签发日期填写。

7.副页和存根相关内容的填写:

(1)出生地点:与正页“出生地"一致;

(2)家庭住址:按照领证人提供的家庭住址填写;

(3)婴儿母亲签章:由新生儿母亲或领证人签字;

(4)接生人员签字:由负责接生的助产技术人员签字或签发人员签字。

8.《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和存根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盖印要使用红色印泥,清晰端正,不得涂抹,不得盖其他

印章或骑缝章。签发机构加盖印章前须认真核实《出生医学证明》上的信息,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

附件3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年度统计表

报表年度;        年

上一年

底库

存数(1)

当年

申领数

(2)

当 年 使 用 情 况

当年年底库存数

(15)

当年医疗保健机构内活产数(16)

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签发数

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签发数

废证数

合计

(14)

首次签发数

(3)

换发数(4)

补发数(5)

小计

(6)

家庭接生员接生的签发数(7)

其他情况的签发数(8)

小计

(9)

因打印或填写错误数(10)

遗失数(11)

其他原因数

(12)

小计

(13)

                               

注:本统计表的《出生医学证明》数量为内芯数量,单位均为“枚”。

表中逻辑关系:(6) = (3) + (4) + (5);

(9) = (7) + (8);

(13) = (10) + (11) + (12);

(14) = (6) + (9) + (13); (15) = (1) + (2) - (14)

单位名称(盖章)                       

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年度统计表填报说明

1.“上一年底库存数(1)”指截至上一年1 2月3 1日库存《出生医学证明》数量;

2.“当年申领数(2)"指当年申领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数量(本表中“当年”均指自然年度,即1月1日至1 2月3 1日);

3.“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签发数”指为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数目;

3.1“首次签发数(3)”指为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第一次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数量;

3.2“换发数(4)”指原签发机构换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数量;

3.3“补发数(5)”指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数量;

4.“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签发数”指为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数量;

4.1“家庭接生员接生的签发数(7)”指出生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管理机构为家庭接生员接生的新生儿签发的《出生

医学证明》数量;

4.2“其他情况的签发数(8)”指为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数量,不包括家庭接生员接生的签

发数;

5.“废证数”指运输、发放、存储过程中毁损、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的证件数量;

6.“当年年底库存数(1 5)”指截至当年1 2月3 1日库存《出生医学证明》数量;

7.“当年医疗保健机构内活产数(1 6)”指当年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活产新生儿数量。


  本文关键词: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范,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35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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