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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如何办理?我过段时间去外地,但是需

发布时间:2017-10-02 07:06

  本文关键词: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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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生证还没有办出来,计生办的工作人员说需要准生证才能办理,我想问下 如果没有准生证的话 能不能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求老师指点下。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    (1999年11月29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计生委[1999]100号发布)    第二条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外出前须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一)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离开地级以上市的区是否需要办理《婚育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    (三)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    (四)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第三条 《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办理。   第四条 申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三)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已生育子女的,青岛婚育证明格式。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第五条 发证机关在接到申请人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于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婚育证明》。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暂缓办理或者不予办理《婚育证明》,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未按第四条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二)申请人计划外生育而拒绝执行对其处理决定的;    (三)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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