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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现有土地制度下的房屋产权问题

发布时间:2016-09-09 07:21


  论文摘要 房屋产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重要权益。但在我国目前的土地制度下,房屋与土地相分离,房屋产权存在内部矛盾,具有不稳定性。土地所有权制度运行过程中出现公权扩张、主体缺位等情况。同时,现行土地制度对房屋产权影响广泛,房屋产权问题形势不容乐观,例如强拆事件等。文章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两种解决模式,其一是改革现有的土地制度,其二是在现有的土地制度基础上,逐步完善配套措施,以期保障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论文关键词 房屋产权 土地制度 房屋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 土地使用权

  《礼记》曰“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家国天下是中国人斩不断、舍不下的“根”与“信念”。现代社会,对于“家”的重视并没有因为时间的延伸而削弱,“家”对中国人而言,仍然具有“根”与“信念”的重要意义。精神境界的“家”的存在与发展,离不开物质意义上的“家”——房屋与土地。
  前段时间,人民日报微信公众号再次确认房屋所有权的永久性。 但是根据我国《宪法》第十条,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个人仅享有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归属不同,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年限不同,在特定情况下,必然存在一定紧张关系。如何处理好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之间的相互关系,对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房屋产权概述

  (一)房屋产权概念
  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各项权益的总和,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我国房屋产权主要由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
  房屋所有权作为物权中的所有权,是私有财产权的一种,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此外,房屋所有权也不存在年限规定,其永久属于房屋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是土地所有权的衍生权利。《宪法》第十条规定我国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国家和集体基于土地所有权,向相关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利。根据不同的土地使用用途,土地使用权的年限也不同,一般情况下,民用住宅建筑权属年限为70年,商用房屋建筑权属年限为40年。
  (二)房屋产权内在矛盾
  房屋产权的两大组成部分,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之间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
  其一,权利属性不同。房屋所有权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权,是私权;土地使用权作为土地所有权的衍生权利,其属性也不能简单视作私权。
  其二,时间限定不同。房屋所有权具有恒久性,房屋所有权作为私人财产权,应当永久有效;房屋使用权则具有期限限定。
  其三,房屋与土地之间的分界线,法律未明文规定。虽然房屋与土地所有权相互独立,但是,在物理上二者相互联结。

  二、当前土地制度下的房屋产权问题

  《宪法》第十条规定我国当前的土地制度,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均作出详细规定。在房屋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不一致的制度架构下,房屋产权存在一系列问题尚待解决。
  (一)土地所有权公有化之问题
  第一,土地所有权公有化、国有化,是公权力向私权扩张的重要表现。首先,所有权作为民法物权体系的重要基石之一,其本质属性应当属于私权。但是不论是《宪法》、《土地管理法》还是《物权法》,都将土地所有权列为例外规定。其次,土地作为重要的生产资料,其所有权分配是社会资源分配的重要环节。社会财富是一定的,国家和集体占有土地这一绝对优势资源,私人主体的权益将受到限制。再次,私人主体仅享有土地使用权,且该权利受到大量限制。因此,土地所有权归属于国家和集体,是将私权利公权化,是对国家公权力的扩张。
  第二,土地所有权的所有者缺位,经济利益旁落。国家与集体都是抽象概念,无法具象为某一组织、机构或个人,因此,国家和集体无法直接行使土地所有权。《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土地带来的经济利益非常可观,是各省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2015年前三个季度GDP,房地产投资占海南省的46.42%,即使是江苏上海等发达地区,所占比例也高达12~13%。国有土地所有权为全民所有,亦即国有土地的收益应当由全民共享。但是由于缺乏统一规范,全民所有之账户体系未建立,国有土地的收益主要由各地方政府支配管理。即在国有土地所有权人缺位的情况下,实则由代管人取代国有土地所有权人对国有土地行使各项权能。同理,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也存在主体缺位的情况。
  (二)土地使用权到期或依法征收后,房屋产权如何保障问题
  房屋产权包括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二者缺一不可。《宪法》第十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例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土地使用权的有期限性与不稳定性,和房屋所有权的永久性之间存在一定矛盾。
  第一种情形,土地使用权到期。应对该种情况,可以采取依法续期等方法延续土地使用权,使得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归属一致。
  第二种情形是土地使用权被依法征收。《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即法律规定补偿机制,弥补房屋产权人因征收征用所遭受的损失。但是,对于土地征收与征用的决定,公民只能接受而缺乏异议机制,不少公民通过自杀、冲撞政府等不合理、不合法的行为表达不满。



  三、如何化解当前土地制度下的房屋产权问题

  对于如何化解我国房屋产权存在的一系列问题,目前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改革土地公有制,另一种则是在维持当前土地制度不变的前提下,针对各个问题所做的适当调整。
  (一)模式一:改革现有土地制度
  在该种模式下,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实行土地私有化,即将土地所有权与房屋所有权统一归属于房屋产权人。该观点可行性较低。首先,土地制度改革涉及范围广。其次,土地制度改革公平分配难。再次,土地制度改革阻力大。由此可见,改革土地制度可行性不高,况且在当前社会背景下,改革的必要条件尚不具备,该观点不宜采用。
  第二种观点是通过强化土地使用权制度,虚化土地所有权制度,间接变更现有土地制度。这是借鉴英国的土地制度,英国采用绝对自由继承地产制度,“fee simple absolute in possession”,意为土地保有权人可以无限制的保有土地,并自由的行使使用权、处分权、收益权等权能。这种制度通过虚化土地所有权,强化土地保有权人各项权益,实现土地权利的稳定化、个人化和自由化。第一,放宽甚至取消土地使用权年限。有利于平衡房屋所有权永恒性与土地使用权有限性之间的差距。第二,构建土地使用权人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运行机制。由土地使用权人行使对土地的相关权能,促进土地自由交易,充分发挥土地潜在价值,实现藏富于民。同时,房屋产权人直接参与土地自由交易,更有利于保障其合法权益。
  (二)模式二:保留现有制度框架
  第一,,建立土地收益共享机制,保障土地所有权人实际权益。创设统一土地收益账户统筹管理土地收益,建立透明公开的土地收益管理制度,真正实现土地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首先,设立统一土地收益账户,统一管理地方各类土地净收益。其次,建立土地收益管理信息公开制度。最后,建立巨额支出听证制度。
  第二,逐步统一土地所有权制度,统筹城乡土地规划。统一土地所有权制度,亦即取消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集体土地国有化。首先,取消集体土地所有制,统一并入国有土地所有制,有利于真正实现人民主权。其次,根据实际用途进行土地分类管理。工业用地、农业用地以及建设用地等应当严格区分,分类管理。
  第三,加强立法、司法、执法工作,落实房屋征收征用以及补偿机制。土地征收征用以及补偿问题的解决,是房屋产权面临的一大难题。对于该问题的法律解决途径,应当综合立法、司法、执法多个领域,寻求合理有效的对策。首先,在立法层面,应当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其次,在司法层面,应当公正审判,依法裁决。最后,在执法层面,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四,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保障房屋产权人合法权益。权力的滥用危害私人权利,因此,必须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将权力关进笼子里。其一,强化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利用行政机关部门与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的监督关系,制约权力合法规范运行,杜绝侵犯房屋产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其二,建立并完善外部监督体系。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保障公众知情权。相对应的,社会公众应当提高监督和维权意识,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办事。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履行其社会功能,客观引导公众舆论,行使社会监督权能。

  四、结语

  在转型期,公权与私权的冲撞和摩擦不可避免。就我国《宪法》第十条所规定的土地制度来看,房屋产权既属于私人权属,又受到公权力的制约。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我国房屋产权并不具备稳定性,这是导致我国房屋产权问题产生的重要根源之一。严复在《群己权界》中指出公权力与私权利虽然具有边界,但是也存在无法厘清的模糊地带,而房屋产权正处于这样的交界处。如何处理好房屋产权困境的问题,也可以说是如何平衡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问题,仍然需要法学学者认真研讨,仔细琢磨。不过,对待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应当明确这样一个原则,权力是“法无规定不可为”,而权利是“法无禁止皆可为”。通过法律制度约束权力的扩张与滥用,保障私人合法权利,未必不是一条可行的道路。



本文编号:11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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