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违法招投标对合同效力及计价方式的影响
[论文摘要]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二是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是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2000年4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准行政法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具体规定了哪些项目属于法律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如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范围是指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体育、旅游等项目;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房;其他公用事业项目。建设部于2001年5月31日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施工新单项合同结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必须进行招标。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1年7月27日《关于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通知》要求:凡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施工、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采购,必须依法招标。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本地区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规模标准,不得缩小国家确定的必须招标范围,同时要防止规模标准过低影响招标活动效率和效益。除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再行制定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尽管有观点认为:对于个体私营、“三资企业”投资的不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虽然工程规模较大,但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即使违反了招标投标的程序性要求,但施工合同并不违反《合同法》有关合同无效的规定,应当认定其合法有效,这样的认定才符合诚实信用这一民法基本原则。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本文编号:18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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