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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风险投资的论文_关于我国学前教育立法问题探析

发布时间:2016-11-26 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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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教育

关于我国学前教育立法问题探析

发布时间:2015-12-26 02:21

  目前,学前教育立法已成为学前教育事业研究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但学术界对此尚未展开深入和系统的研究,故本文从四个方面入手,对学前教育立法意义进行浅析,以引起学术界注意,达抛砖引玉之效。

  一、我国学前教育发展所存在的问题和弊端

  1.学前教育理念的偏失

  先秦时期,中国出现了最早的教育学著作《学记》。《学记》中有”禁于未发之谓豫”的说法。过去通常理解为”学生不良行为发生之前就注意预防叫做防范”。经过考诠,这句话的意思其实是:”教师不应当让年幼儿童接触难度较大的义理之学,这一原则称为豫”。所谓”豫”有丰富的意义,即:要让年幼儿童悠闲舒适,从容成长,让儿童享受当下的生活,避免过早过重的负担影响儿童的成长。

  而当前我国学前教育中”小学化”教育的倾向日趋严重。部分家长由于受到应试教育的影响,思想观念严重偏差,认为知识是影响孩子成才的决定因素,对孩子的早期教育内容应该以基础知识为主。而一些幼儿园为迎合部分家长的需要,以及应付小学入学考试,提前将小学低年级的课程内容灌输给学龄前儿童,办起了提高班、特长班,节假日也给孩子加班加点。甚至部分幼儿园将《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所规定的”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等5个领域”演绎为5门学科,按照学科知识体系设计幼儿园课程。不恰当的提出入小学前要以学会千以内的加减法、认识1000个汉字、背诵几百个英文单词等作为学前教育的基本培养目标。

  ”小学化”教育过早的进入到学前教育中,这样的教育理念及行为方式不仅增大了幼儿的压力,对幼儿健康成长带来很大的危害,同时也严重偏离了正确的办园方向,违背了幼儿的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较之古人的教育理念,当今社会的教育理念严重偏失。幼儿的天性活泼,过早的接受学校教育对于幼儿的成长并非益事。

  2.入园难、入园贵的问题

  幼儿入园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费用昂贵,二是称心如意的幼儿园难觅。据调查,绝大多数家长在幼儿入园问题上存在一个共同点:都希望自己的孩子能够进入公立幼儿园。因为公立幼儿园在享受教育资源、系统规范化专业教育等方面更有保障。公立幼儿园的校园硬件条件和幼儿教师的师资水平普遍高于私立幼儿园,并且就管理机制来讲,公立幼儿园的管理较私立幼儿园更为严格,更有利于幼儿的成长和发展,这就使得公立幼儿园出现了”供不应求”的情况。

  长期以来政府对幼儿教育资源的配置不到位,私立幼儿园因为没有政府的财政支持和政策的大力扶持,为了生存不断提高收费等原因造成了”入园贵”问题的出现。

  3.公办幼儿园和私立幼儿园的比例失调,幼儿教师的编制及福利待遇、培训等问题仍未解决

  (1)公办幼儿园和私立幼儿园比例失调

  据调查了解,西安、深圳、济南、海口、蚌埠、广州、昆明等七个城市幼儿园结构存在比例失调问题,具体情况见表1。由表1可见,公立幼儿园和私立幼儿园的比例严重失调,但在公办幼儿园稀缺的情况下,还有一些单位把公办幼儿园的经营权承包给了私人,造成了公立幼儿园更加缺乏。

  (2)幼儿教师的编制及待遇存在问题

  《教育法》(1995年经全国人大通过颁布实施)中明确规定幼儿园教师享受与中小学教师同样的政治和经济待遇。但遗憾的是,由于受各地区发展不平衡、经济条件与人为的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幼儿教师的待遇仍普遍偏低,幼儿教师培训、学习的机会和条件未能得到很好的保障。

  幼儿教师编制分为两种。一种是具有国家编制的幼儿教师,另一种是没有国家编制的幼儿教师。社会上将这种没有国家编制的幼儿教师称之为”合同制”教师。编制不同,工资福利待遇亦不同。具有国家编制的幼儿教师工资水平平均是”合同制”幼儿教师的3到4倍。并且由于编制的保障,有编制幼儿教师的各项福利待遇也优于”合同制”幼儿教师。调查表明,目前80%的私立幼儿园未为其幼儿教师按时足额缴纳”三金”,合同制幼儿教师也未被纳入到国家职称评定范围之内。在其他福利待遇方面,具有国家编制的幼儿教师的年终奖金平均在3万元左右,逢年过节还有各种奖励。但是,”合同制”幼儿教师的年终奖金仅是有编制教师的一半,甚至更少,逢年过节的各种奖励更是凤毛麟角。因此,私立幼儿园的合同制幼儿教师在日常的工作中逐渐对自己的职业前途产生怀疑和不安全感。在这个经济发展速度极快的时代,工资福利待遇水平比例的严重不平衡以及对职业前途的担忧,出现了幼儿教师就算挤破头也要进入国家编制的现象。

  由于编制、待遇等问题,使得水平较高的教师根本不愿进入私立幼儿园,私立幼儿园只得聘用欠缺幼儿教育专业知识,幼儿教育经验几乎为零的低水平教师任教,进而造成了私立幼儿园教育质量的低下。社会中现实存在的这些问题使得幼儿在学前教育阶段难以获得高质量的教育。

  4.学前教育资金投入不足,学前教育科学研究未受到足够的重视

  在我国教育财政性经费总量之中,学前教育经费仅占1.2%—1.3%,而且十年(2000年-2010年)来徘徊不前。由于财政性经费的投入不足,公立幼儿园和私立幼儿园的校园硬件条件跟不上社会发展的速度。

  在学前教育的科学研究上,目前还存在着不少不利因素。首先,近几年虽然国家级或省市级的幼教科研项目均有所增加,但与中小学相比,无论在项目数量还是在经费支持上都仍存在很大差距,这在客观上影响学前教育科研更普遍、深入的开展。其次,幼儿教师的科研意识和能力尚显薄弱,缺乏对儿童行为、心理发展需要及其问题的观察与分析能力,也缺乏运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缺乏分析、总结、提升自身教育经验的能力。

  二、我国学前教育立法的呼声

  如前所述,目前学前教育存在的问题根深蒂固,想要彻底解决这些问题并非易事。虽然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近年来出台了有关学前教育的政策性文件,但是对于消除严重阻碍学前教育发展的弊端,仍稍显薄弱。

  关于学前教育立法,一直以来不仅有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声音,在国家层面上也在做相应的工作。早在几年之前,教育部就将学前教育立法纳入了立法工作重点。

  在2003年,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就把学前教育立法列入立法调研计划。2010年7月印发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已将”制定学前教育法”写入未来十年教育蓝图。近几年,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部、中编办十分重视学前教育立法工作,多次开展调研,教育部委托有关机构成立了课题组,就立法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

  2010年以来,中央及各地方政府纷纷出台有关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政策文件。例如: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陕西省出台《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2010年11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北京就学前教育发展进行调研时明确指出,要”通过立法把发展学前教育纳入法制轨道”。2011年2月,在教育部的新闻通气会上,教育部基础教育二司副司长李天顺说,”不要小看一部法的作用,最简单的例子,你看看《义务教育法》出台后,义务教育得到多么大的发展就可以知道”。2011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济南大学原副校长张承芬提交了一份题为《破解学前教育难题须立法明确政府职责》的提案。她说:”当前应将学前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这是破解当前学前教育发展的突出问题,切实保障和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2011年2月,教育部在公布年度工作重点时,指出今年将启动学前教育立法。

  三、我国学前教育立法应明确的内容

  我国已颁布实施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但教育法所规定的四个独立学制阶段中,只有学前教育没有立法。已出台的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规,不仅缺乏法律的权威,而且根本无法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一系列新问题。

  2006年9月1日实施的《义务教育法》修订案,,从法律意义上明确了义务教育的责任制度及惩罚措施,使得义务教育得到了有力的推行和执行,最终确立了义务教育的社会地位。通过对学前教育发展存在问题的分析和我国义务教育立法作用的回顾,我们认为在学前教育立法过程中必须全面考虑各方利益因素,这样才能使具体执行法律的各方在法律的保障下各尽其责,全力推动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

  立法要明确学前教育的性质和地位、政府职责、管理体制、投入体制、办园体制、幼儿教师身份与待遇等内容。依据我国国情,笔者认为学前教育立法应从这几个方面入手:

  1.学前教育的性质、地位。要明确规定学前教育是国家基础教育的基础,是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2.发展方针与机制。明确”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公办民办共同发展”是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方针;

  3.政府责任及相关部门职责。明确并强化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提供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的主导责任,并明确教育、发展改革、财政、建设、人事、编制、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合作机制;

  4.管理体制与机构。中央、省、地市应设立学前教育的专门行政管理机构,县级应有专门机构或专职干部,明确建立以公共财政为支撑的学前教育投入保障机制。同时,积极制订多方面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入举办幼儿园,并抓紧研究建立政府和家长共同承担的成本分担机制;

  5.办园体制。明确建立公办为主,公办民办共同发展的办园体制,同时基于我国城乡差距显著的国情,城乡应实行不同的办园体制;

  6.学前教育教师。关键在于明确幼儿教师是基础教育教师的一部分,并应享受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待遇、社会保障和培训、职称等权利;

  7.督导评估与问责制度。将各级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及其落实情况、规划实施、经费投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作为考核各级政府的重要内容;

  8.法律责任的明确和惩罚机制。对学前教育发展中所出现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法律处罚,执法者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两会代表在谈到学前教育立法的意义时说到:”通过立法,针对影响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根本性、深层次的核心问题,特别是学前教育性质、各级政府职责、财政投入、管理体制、办园体制、幼儿教师身份与待遇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可更有效解决学前教育所面临的问题,解决入园难问题”。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国家的强盛发展离不开教育,教育的发展亦离不开国家的支持。学前教育立法是保障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最佳途径。因此,我国政府应通过相关的立法来体现对学前教育之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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