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我国土地制度与集权统治的关系初探
发布时间:2016-06-28 21:50
论文摘要 《汉书食货志》是我国第一部完备的经济史,详细地记载了从远古到西汉末年的土地制度的演变进程。法律作为社会的产物,当然反映了社会结构和制度建设的相互依存。中国集权政治生态中的法律必然体现着集权的特点。本文尝试通过对《汉书·食货志》中土地制度变迁的分析,探讨在其影响下的专制集权体制中,法律如何作用于社会,并由此解释中国古代社会中法律发展的进路及其社会价值。
论文关键词 《汉书食货志》 土地制度 专制集权
中国自有史以来便是农业大国,中国的农业社会由于长期“重农抑商”、“崇本抑末”的政策,使中国经历了蜿蜒曲折的长期的农业阶段。
土地问题在中国社会中历来占有着至关重要的地位。《汉书·食货志》(以下简称《食货志》)开篇便介绍:“洪范八政,一曰食,二曰货。……二者,生民之本,兴自神农之世。”并说“食足货通,然后国实民富,而教化成。” 食和货是国家管理国家事务,直接或间接参与的经济活动以及所采取的财政措施,直接决定了古代国家和社会的稳定。
一、古代土地制度的演变过程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对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变迁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在《食货志》中,班固详细地记录了东汉以前的中国古代社会土地制度。
(一)“民受田”的井田制
《食货志》中记录的土地制度是由井田制开始:“民受田:上田夫百亩,中田夫二百亩,下田夫三百亩。岁耕种者为不易上田;休一岁者为一易中田;休二岁者为再易下田,三岁更耕之,自于其处。……民年二十受田,六十归田。七十以上,上所养也;十岁以下,上所长也;十一以上,上所强也……此先王制土处民,富而教之之大略也。”
在《孟子》、《周礼》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对井田制的详细记载,《孟子·滕文公》篇说井田制度下的农民情况是“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从传说的黄帝时代起,到春秋战国之际止,井田制存在达二三千年之久,对当时社会经济政治影响非常巨大,并直接导致了中国专制集权政府的出现。
(二)“坏井田的”春秋田制改革
西周末年,铁的发现使生产力进一步发展,加上诸侯国之间连年的战争,使劳动人民更加迫切地需要一种新的土地制度。在这种土地制度下,既可以使劳动人民最大限度地发挥本身的积极性,而且君主又不丧失他对土地和人民的控制权。魏国李悝率先改革土地制度,把国家掌握的土地甚至荒地都让农民自由开垦为私产, 《食货志》描述道:“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什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一石。” 这样,公私田的界限最后取消了。秦国一直采用法家“富国强兵”政策,最终形成了天下大一统的政治局面。
伴随着井田制的瓦解,以及按户籍身份的授田制的推行,世袭特权等级的衰落,出现了一种新兴的社会力量,这就是代表新式生产方式的地主阶级。春秋田制改革从表面上看,好像是一场土地私有化运动。但本质上看,尽管田地可以自由买卖了,但是田地的实际所有权是属于国家最高统治者。在一定意义上为以后的土地兼并问题买下了隐患。
(三)“限民名田”的汉武土地政策
汉武帝时期,连年征战使得国库虚耗,农民耕种一年的收获甚至不足以缴纳赋税,土地兼并问题愈演愈烈。董仲舒在这种背景下提出限田政策:“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汉兴,循而未改……限民名田,以澹不足,塞并兼之路。”但该谏言未得到当局的注意,并未实行。到汉哀帝时期,限田政策重新被提出,《汉书哀帝纪》记载:哀帝曾明诏颁布限田政策:“诸王、列侯得名田国中,列侯在长安及公主名田县道,关内侯、吏民名田,皆无得过三十顷。贾人皆不得名田为吏,犯者以律论。”
实际上,人民手中的土地私有权在某种意义上而言,仍旧是一种土地占有权。真正的土地所有权还是掌握在最高统治者手中。井田制衰落、分封制瓦解、土地私有的出现是一种历史的偶然也是必然。土地制度的变迁过程也影响了上层政治结构的变化,因此,专制集权也呈现出一定的历史必然性。
二、土地制度与中央集权的发展
(一)“先公而后私”的观念催生了集权体制
井田制下所形成的“先公而后私”的社会观念,其实是中国古代专制集权统治的思想基础,也是专制集权产生的直接原因。《诗》:“有濞凄凄,兴云祁祁,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所有的土地在名义上都是归国家的最高统治者所有,因此极力提倡社会的所有阶级都要为统治阶级服务,整个国家的核心就是君主的利益。私人的利益往往被放在最后才考虑,甚至于不考虑。
井田制下的中国社会集中体现为:王权支配社会,政治对经济、文化等领域具有极高的统领性。“崇公抑私”中的“公”不仅是一种政治原则,甚至被视为一种道德标准。
(二)春秋时期争霸战争实现集权统治
如果说井田制下形成的公私观念催生了集权萌芽的话,那么,春秋战国时期的争霸战争则在某种意义上促成了秦始皇统一六国的伟业,使得集权成为了现实。
春秋时期的战争,实质上是对土地的掠夺战争。因为,在当时土地是国家财富最为重要的来源,占有大面积的土地才能为国家创造更多财富,同时养活更多的人口,由此才可以使国家在争霸战争中居于优势地位。在这场争霸战争中,秦国利用法家代表商鞅,通过一系列法律和赏罚措施来进行“变法”,以达到使国家富强的目的。这一时期中,维系封建等级君主专制制度的井田制、分封制和以亲亲尊尊为内容的“礼”被完全动摇了,等级君主专制制度解体,取而代之的是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
(三)农村与农民维系集权体制
中央集权的维系及复杂的管理事项,都是为了统治农村社会而存在。一方面,中国农民生活在农村中,活动范围及视野都极为狭窄,这种组织结构简单、效能低下,既缺弹性又欠实力;另一方面,公元前3世纪时,游牧民族对中国农民的威胁已经相当严重,这种对外国防上的局势也要求中央集权。那么,中国古代农业社会的官僚机构必须置身于一个强有力的中央体系之下,那就是君主专制政体。
三、集权体制下的法律
瞿同祖先生曾指出:“法律是社会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它反映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只有充分了解产生某一种法律的社会背景,才能了解这些法律的意义和作用。” 集权政治下的法律是古代社会整个统治思想和政治形式的全面反映。而汉代法律所形成的许多特点在今后基本上没有发生过较大的变动;汉代时形成的法律体系也在日后逐步完善。不难看出,土地制度对于法律体系的定型产生着很大作用。
(一)中国古代社会民法的缺失
专制集权国家通过控制“奖赏”和“惩罚”这两把利剑,形成了发达的刑法体系。因此相较之下,我国古代民事立法相对薄弱。土地对中国民法发展产生限制的原因在以下几方面。首先,井田制基础上产生的“先公后私”的思想观念决定了中国法律对于私人权利的无视;其次,,对于土地所有权的绝对保护,体现了对统治者王权的绝对保护;再次,为了巩固国家统治,土地政治、经济作用尤其强大,这要求法律必须对侵犯土地生产的犯罪行为严加惩治。
(二)礼法合一奠定专制集权统治的思想基础
春秋时期的中国社会正是土地私有化的发展阶段,也正是在这个时期,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诞生了。“西周时期的封建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政治设计的产物,这并不意味着西周时期诸侯列国之间在文化和政治上是全然雷同、千篇一律的。因此,由周王宗室及其亲密盟友所建立的诸侯国肇建之初即在政治和文化上互有差异,而且这些差异在日积月累中不断扩大。” 这些文化和政治上的差异无疑为秦始皇统一全国设置了无形的障碍。然而,正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依托的法律在现实中解决了这个难题。法在演变的过程中逐步融合了礼,实际上奠定了人们认同统一法制的基础。由此,秦国在统一了其他国家后,秦国的法律可以很快地被其所征服的地域内的人民接受和认可。
(三)以农为本的法律思想限制了农业社会的转型
在漫长的中国古代社会,农业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因此建筑在农业基础上的法律体系,必然以保护和发展农业经济为其根本,形成了中国独具特色的被称之为农本主义的法律体系;同时,专制集权一贯的重农思想,对于巩固专制政权、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的振兴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历代推行的重农抑商、奖励耕织的国家政策,对这种农本主义的法律体系起到了深化作用。
土地立法在古代社会备受关注,例如云梦秦简中的“田令”和“田律”,汉时的“田令”,王莽新田制,北魏地令,北齐、北周的田令,隋唐均田令和宋田令等等,都是专门的土地立法。表明国家十分重视以法律的形式来确认土地的产权归属,以及土地的经营方式与分配制度。《汉书·食货志》中记载的对于土地种种重要作用的论述,也是中国几千年民本思想的体现。
四、结语
尽管在中国古代每个朝代都出现过较大规模的兴旺发达的工商业,但都没有发生向资本主义的转化,专制体制下的法律的目的则只在于保护个人或者集团超越于法律之上的大多人实行专制统治的特权。因此中国的法律从来没有像西方法律那样规定过私人财产权和人身权神圣不可侵犯。
在回顾了中国历史上土地制度与专制集权的变迁之路的过程中,我们看到了专制集权的出世,也见证了中华法系雏形的诞生。中国成文法从诞生起就不是一种社会需要而是政治统治的工具。通过《汉书·食货志》来考察中国土地制度问题,不仅勾勒出古代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而且如果将秦始皇看作是君主专制集权政府的开创者的话,那么汉武帝则真正完成了中国天下一统、家国一体的政治结构,构建了中国道德化的法律体系,为今后的专制集权的统治者肃清了思想路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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