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我国仲裁裁决不予执行若干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6-06-30 21:45
论文摘要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即仲裁裁决因生效而付诸执行过程中,执行当事方利益的仲裁裁决之外,,逐渐减少对仲裁中的实体内容监督。
(二)审判机构应设立独立的监督部门
审判机构设立独立的监督部门对处理复杂的不予执行申请至关重要。应由法律规定由审判机构设立专门应对不予执行申请的相关部门,来应对和解决相关方提出的请求及权利的救济。该独立监督部门对相对方提出的申请进行监督的焦点应主要集中在对相对方提出申请的理由及所提出的证据方面,而非仲裁的实体方面内容,因此,该独立的监督部门也没有必要对相对方进行开庭调查,可对相对方直接核实证据,作出是否不予执行的裁定。故在实践中,对此类案件比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较为符合实际。
(三)应明确规定申请时限、次数及相关费用
明确规定申请时限对审判机构不予执行裁决的作出非常重要。本人认为,对相对方申请不予执行的时限不应规定太长,否则对执行会产生负面影响,不利于保护原申请执行方的利益,时限亦不应规定过短,使不予执行的申请方无充足准备的时限,而导致审判机构作出不予执行裁定的可能性较小,因此需综合考量。相对方申请不予执行次数,得作出相关规定,例如:若相对方首次申请时没有提出的理由,可作为对其认可,日后不得再就此理由提出不予执行的申请。另外需要对申请不予执行的费用作出明确的规定。
本文编号:6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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