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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慎子的法律思想

发布时间:2016-06-30 21:45

  论文摘要 慎子是先秦时期法家的重要代表人物,慎子率先援道入法,建立其独具特点的法理论体系。慎子重势,认为“势”为君主立国和推行法律之政治基础,同时主张“法”为治国之根本,提出“尚法为治”的法治理念,“事断于法”的司法原则,阐明“法因人情”而立,法的功用在于“为公去私”,君主应“以道变法”保持法的适应性。慎子的法思想独树一帜,自成体系,对法家学说在理论上进行了总结,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论文关键词 慎子 道 法势 公私

  慎子名慎到,战国赵人。与田骈、接子、环渊等人同为齐稷下先生,著有《慎子》一书。《史记·孟子荀卿列传》云:“慎到,赵人,田骈、接子,齐人。环渊,楚人。皆学黄老道德之术,因发明序其旨意。”慎子主刑名而归本于黄老,司马迁对慎子之学术构成早有精当的见解,此说为当今大多数学者所认同,“他的思想具有道法两方面,但其法家思想却是由道家的天道观导出的。” 慎子法思想与之前法家代表人物最大的不同在于,他不仅认同“法”为治国之方,并且将老子之“道”予以吸收和改造,在理论上论证了“法”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庄子·天下篇》中记载了慎子对于“道”的深刻体悟。“公而不党,易而无私,决然无主,……彭蒙、田骈、慎到闻其风而说之。齐万物以为首,曰:‘天能覆之而不能载之,地能载之而不能覆之,大道能包而不能辩之。’知万物皆有所可,有所不可,故曰:‘选则不遍,教则不至,道则无遗者矣。’是故慎到弃知去己,而缘不得已。泠汰于物,以为道理。”慎到认为道是客观存在的自然天道,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公”,而“齐万物”就是无所偏私的包容万物,如何做到无所偏私呢?慎到的方法是“弃知去已”,指的就是抛弃任何主观智识和一己之私,以建立物的客观标准。即所谓的“以物为观”,借由一种客观具体的标准作为道的载体,来衡量一切事物。这个客观标准就是“法”。梁启超说:“‘以物为法’,乃可以‘无建已之患,无用知之累’,是故法治主义者,其实则物治主义者也。” 慎子将对“道”的客观规律性认识物化为“法”的普遍公正性,提出“天道因则大,化则细,因也者,因人之情也” ,看到“因循”是齐万物以为道的根本法则,因而将天道推广至人类社会,提出因势而处的势治论,因人之情的法治之说,主张以法治国,首先在理论上对法家学说进行了第一次总结,提出了观点鲜明的法律理念,构建了较为系统的法理论体系。

  一、以君主制为核心的政治法律观

  慎到是君主制的拥趸,他以君主政权为核心,从国家机制建立的角度勾勒了他所理想的社会治理模式,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立国君以为国”的政治观
  《慎子·威德》篇载:“古者,立天子而贵之者,非以利一人也。曰,天下无一贵,则理无由通,通理以为天下也。故立天子以为天下,非立天下以为天子也;立国君以为国,非立国以为君也;立官长以为官,非立官以为长也。”慎子认识到国家、君王的产生原由及功用,天子、君王都是基于社会需要,为了通天下之理而产生的,不是为了某个人的一已私利而出现的。由此可见,慎到眼中的天子是能掌握自然法则为天下服务的人,而国君是应治国理政的需要而产生,慎到对君主的产生及其使命的认识在当时具有先于时代的进步意义。那么国君因何而能号令天下呢?他的权柄从何而来?慎到认为是“势”。
  (二)势治论
  慎到因而以重势著称,梁启超认为法家中“尚有两派与法治主义极易相混淆而实大不同,一曰‘术治主义’,二曰‘势治主义’……势治主义以慎到为代表。” 慎到论说了势是什么,如何能动的取得、运用和巩固势,势论实质上是慎到提倡的君主制国家治国理政的具体主张,有几个方面的丰富内涵。一是势是客观存在并且可资利用的。《慎子·逸文》“行海者,坐而至越,有舟也;行陆者,立而至秦,有车也。秦、越远途也,安坐而至者,械也。”舟、车、械等都是人们凭借的交通工具,舟能渡海,车能载人,能帮助人们达到仅凭一已之力不能完成之事,势就是客观存在的条件和规律,人们借助和利用势才能实现主观愿望,达成目的。二是君主因势而位尊权重,君主之势为绝对权威,是确立统治地位和秩序的根本。《慎子·威德》云:“腾蛇游雾,飞龙乘云,云罢雾霁,与蚯蚓同,则失其所乘也。故贤而屈于不肖者,权轻也;不肖而服于贤者,位尊也。尧为匹夫,不能使其邻家;至南面而王,则令行禁止。由此观之,贤不足以有不肖,而势位足以屈贤矣。故无名而断者,权重也;弩弱而矰高者,乘于风也;身不肖而令行者,得助于众也。”慎到说腾蛇飞龙失去所凭借的云雾就和蚯蚓一样,类比说明只有借助势才能有所作为,通过贤、不肖的力量对比说明势的重要,得势则位尊权重,则能号令八方,得助于众。三是主张“尊君”,反对儒家主张的“尊贤用忠”,实行一元化统治,以巩固和保持君的“势”。他说:“立天子者,不使诸侯疑焉;立诸侯者,不使大夫疑焉;立正妻者,不使嬖妾疑焉;立嫡子者,不使庶孽疑焉。疑则动,两则争,杂则相伤,害在有与,不在独也。故臣有两位者国必乱,臣两位而国不乱者,君在也,恃君而不乱矣,失君必乱”。 认为树立权威地位是使其下“不疑”,确立君主的地位并以其为尊是国家不乱的保障。所以,“民一于君,事断于法,是国之大道也。” 人民统一于君主的治理之下,凡事以法为准绳,,是国家的根本。把“一于君”的统治方式上升为“国之大道”,可见慎到对尊君,确立君主统治权的用心。四是主张君主顺势无为,君逸臣劳,臣子各司其职,不得逾越职守。慎到主张“君臣之道,臣事事而君无事,君逸乐而臣任劳。臣尽智力以善其事,而君无与焉,仰成而已。故事无不治,治之正道然也。人君自任,而务为善以先下,则是代下负任蒙劳也,臣反逸矣。” 慎到这段话对君臣关系界定非常清晰,作为君主就应处势无为,让臣子尽职尽责,这样才能不破坏上下关系,不逾越职守,才是治之正道。慎到之势于国君是至高无上的权威,于臣子就是恪尽职守。他说:“故明主之使其臣也,忠不得过职,而职不得过官。是以过修于身,而下不敢以善骄矜。守职之吏,人务其治,而莫敢淫偷其事。官正以敬其业,和顺以事其上,如此则至治已。” 慎到认为英明的君主使用臣子,要使忠诚不逾越自已的职守,责任不超过职务范围,人人务必尽责守职,国家就会得到治理。从慎到的这些表述看来,势既是权势、地位,助力,还是一种既定的“秩序”或“规则”。君臣关系的秩序就是君王有其权威,臣子有其职守,各归其位,各尽所能,才能治理好国家。


  慎到的政治理论与其法治理论是密不可分的,两者皆来自于其对“道”客观性与普遍性的深刻领悟和灵活运用,其政治理论是法治理论建立的基础,二者共同的目的都是为了创建政治清明、上下和顺的理想社会。贵势是君主制政权的保障,那么尚法、以法为治等法律主张则是对君主政权的约束和限定,是为树立各社会成员需统一遵循的行为范式。

  二、尚法为治的法治理念

  慎到非常重视法的作用,认为法是国家治理中不必或缺的,是“国之大道”。法具有强大的社会功用,可以定分止争,去私塞怨,赏善罚恶,作为君主必须摒弃心治、身治,以法为治,社会全体成员亦应遵循法。慎到的法治理念是比较深刻而彻底的,有以下几方面的具体内容。
  (一)法是治理国家不可或缺的
  他说“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所以一人心也。” 慎到认为国家有法律即使不完善也比没有法律强,因为法可以统一人心。治国不能没有法律,如果没有法律,则国无法为治。“国无常道,官无常法,是以国家日谬。”
  (二)法具有强大的社会功用
  法可以统一标准,定分止争,去私塞怨。“一兔走街,百人追之,贪人具存,人莫之非者,以兔未定分也。由未定,尧且屈力,而况众人乎?积兔满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定之后,虽鄙不争。” 慎到用此喻生动的说明分的重要性,分定权属后,财务各属其主,才不会有纷争。因而慎到认为英明的君主应该依据劳绩来分别功劳,依据法律来决定奖赏分赐钱物。“明君动事分功必由慧,定赏分财必由法”。 法可以去私塞怨。慎到说“法之功,莫大使私不行,……法立则私议不行。” 法的最大功用就是去私,去除一已的私心私利。法作为统一标准,是分定赏罚的依据,使人们不互生怨艾而和平共处。“法之所加,各以其分,蒙其赏罚而无望于君也。是以怨不生而上下和矣。”
  (三)反对君主心治、身治;劝勉君主以法为治
  慎到主张君主处势无为,反对君主个人主观判断任意赏罚,反对君主仅凭个人能力事必亲躬。他说:“君人者,舍法而以身治,则诛赏予夺,从君心出矣。然则受赏者虽当,望多无穷;受罚者虽当,望轻无已。君舍法,而以心裁轻重,则同功殊赏,同罪殊罚矣,怨之所由生也。” 所谓身治,慎到指的是君主仅凭个人能力亲力亲为,谓之“躬”,而个人的能力是有限的,《慎子·逸文》中有云“一人之识识天下,谁子之识能足焉?”因此君主单凭个人意志诛杀奖赏会导致“同功殊赏,同罪殊罚”的结果。相反,“是以分马者之用策,分田者之用钩,非以钩策为过于人智也。所以去私塞怨也。故曰:大君任法而弗躬,则事断于法矣。法之所加,各以其分,蒙其赏罚而无望于君也。是以怨不生而上下和矣。” 如果君主能像分马用策,分田用钩那样以法为准绳治国理政,摒除个人意志和个人行为,则能使诛赏恰如其分,各得其所,不会怨恨君主,民怨不生则上下和顺。慎到清醒地看到主观任意性的局限性,法作为衡器是客观公正的存在,君权的至高权威也需受到法的约束,慎到敢于向君权提出限定,有重大进步意义。慎到尚法,而且其对法重要性的认识已经上升到国家社稷制度的层面,因而郭沫若在《十批判书》中曾指出:“慎到是严格意义的法家”。 充分肯定慎到的法家身份。
  (四)主张法是必然的存在,必须为全体成员所遵守
  慎子最后总结为:“法者,所以齐天下之动,至公大定之制也。故智者不得越法而肆谋,辩者不得越法而肆议,士不得背法而有名,臣不得背法而有功。我喜可抑,我忿可窒,我法不可离也;骨肉可刑,亲戚可灭,至法不可阙也。” 慎到的“尚法”论将“法”视为一切行为的准则,法是“至公大定之制”,因而“法”必须贯穿于全部的社会政治生活当中。这种法治理念在当时无疑是独树一帜的。胡适先生说:“儒家的孟子主张用‘先王之法’,荀子主张用‘圣王为师’,这都是‘法’字模范的本义。慎子的‘法治主义’便比儒家进一层了。慎子所论说的‘法’,不是先王的旧法,乃是‘诛赏予夺’的标准法。慎子最明‘法’的功用。” 除此之外,慎到主张法为治国理政的根本,法作为治国主要手段,它与儒家以孔子为代表所力行的“德治”、老子的“无为而治”、墨家的“尚贤使同”有天堑之别。

  三、法因人情的立法原则

  慎到的势论来源于对自然之势的客观规律性的认识,而其对法的产生则是建立在对“人”的客观自然性的认识之上的。《慎子·因循》“天道因则大,化则细。因也者,因人之情也。人莫不自为也,化而使之为我,则莫可得而用矣。是故先王见不受禄者不臣,禄不厚者,不与入难。人不得其所以自为也,则上不取用焉。故用人之自为,不用人之为我,则莫不可得而用矣。此之谓因。”慎到对因人之情的论说包涵以下几层意思:一是天道是客观不变,天道之所以大而广乃是因为凡事“顺应”的结果,运用到各事物上则见其具体,为“细”。这里指明天道与因的关系,二者不可分离,道须因才能从天道落到实处,由一般到具体,与老子所说的道贵因如出一辙;二是因的客体是人之情,天道因人之情,天道不是无法捉摸的,而是来源于人本身,是顺应人情的一般规律;三是人情的一般规律就“自为”,就是为我、利已,人有趋利为已的本性。慎到说:“家富则疏族聚,家贫则兄弟离,非不相爱,利不足相容也。” 指出“利”能离间兄弟骨肉。又说:“匠人成棺,不憎人死,利之所在,忘其丑也。” 对人的趋利性描摹的入木三分。慎子看到人有“自为”的本性,即都是追逐有利于自已的利益。因而慎到说:“法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 慎子认为法不是从天而降,不是从地而生,而是产生自人类本身,符合人性之需要。即法是依据普遍和客观的人性而建立起来的客观准则。



  四、事断于法的司法原则

  慎到的“尚法”将法抬升到治国之根本手段,是“至公大定之制”,赋予法以权威性和神圣性,并注重在司法实践中实现法的功用。慎到说“为人君者不多听,据法倚数以观得失。无法之言,不听于耳;无法之劳,不图于功;无劳之亲,不任于官。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 在这里,慎到明确主张,君主要将法作为察言观行、定赏分功、授官司任事的依据,君主坐听行事皆由法,尤其强调任官不能对亲近之人有所偏私,执法不能因是亲爱者而置于法外,法无所不用,无事不断,是君主治国理政的法宝。
  除此之外,慎到将贯彻执行法律上升到用生命捍卫的高度,他说:“以死守法者,有司也。” 慎到认为政府及执法官员应以死守法,坚决捍卫法律的权威。慎到最后总结为:“民一于君,事断于法,是国之大道也。”百姓统一服从君主,一切事务决断于法律,这才是治理国家的根本原则。

  五、为公去私的法律价值观

  法作为国之大道,其价值取向是“为公去私”。慎子云:“故蓍龟,所以立公识也;权衡,所以立公正也;书契,所以立公信也;度量,所以立公审也;法制礼籍,所以立公义也。凡立公,所以弃私也。”
  慎到论说“公”常用到“蓍龟”、“权衡”等工具类词,这些工具都是具有客观衡量标准的功用,用来说明“法”就是客观公正,是“公义”、“公正”、“公理”,如同权衡、度量一样,是普遍存在的社会公理,强调其客观性和普适性。慎到所指的“私”,即是“私意”、“私心”、“私行”,泛指的是根据个人主观意志而产生的恣意妄为和自私自利的行为。胡适先生说慎到的“去私”就是:“主张废去主观的私意,建立物观的标准。” 慎到的“私”尤指君主的主观意志和个人任意行为,君主虽代表国家意志但仍受法的限制,慎子所言:“官不私亲,法不遗爱”就表明需公私分明,不得以权谋私。确立“公”,为的是使“私”不行。“法之功莫大使私不行;君之功莫大使民不争。今立法而行私,是私与法争,其乱甚于无法。” 所以,法律与私欲是两个极端对立的方面,法律是禁止私欲泛滥的工具。因而,“ 法者,所以齐天下之动,至公大定之制也。” 法是为了统一天下百姓行为,是为了维护天下百姓公正之利益的制度。

  六、以道变法的法律发展观

  慎到不仅将法作为治国之本,还认为法不能一成不变,而应顺应时情,“以道变法”。他说:“故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以道变法者,君长也。” 治理国家没有法律就会动乱,循守旧法却不变更就会衰败。同时,慎到认为法律是君主创制的,要以“合乎人情”为度,而人情之不同是随时代而变迁的,君主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宜的法律。慎到的这种法律发展观是难能可贵,独具远见卓识的。
  慎子的法思想内涵丰富,在先秦诸子学说里独树一帜,自成一体,其内核便是道的客观规律统一于治国理政的实践,并以法的形式贯穿其中。慎到较为全面地阐述了法的来源,法的功能、法的价值,立法原则以及司法准则,对法家学说在理论上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总结,是推动法家理论逐渐走向成熟的关键人物,其法律思想至今仍有现实意义,是中华法律传统当中的瑰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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