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进路分析
发布时间:2016-07-01 21:40
论文摘要 在我国依法治国、全面推进法治化进程的大背景下,依法治校也必然成为题中之义。目前我国高校学生管理中存在着法律规范不健全、正当程序缺失以及法治观念淡漠等问题。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要求高校转变管理理念,用主体间性的视角取代主客二分的思维模式,建立健全保障各方主体平等对话的程序与机制,完善立法,完善救济途径,包括申诉制度与诉讼制度的完善。
论文关键词 高校 学生管理 法治化
当今,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已经成为共识。高等学校作为承载国家培养人才目的的特殊机构,不可能成为法治的真空地带。伴随着学生与高校纠纷案件呈不断增长的趋势下,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成为必然选择。
一、高校学生管理的内涵及范围界定
管理存在于任何社会,包括团体、组织,是社会组织为了实现其宗旨、目的、定位,围绕主体——人而展开的,以协调组织运行为中心的活动。高等学校不同于一般的社会组织,它以公共利益为导向,不同于自上而下的国家行政管理,又区别于自负盈亏的营利企业。高等学校通过依托国家财政的支持,以培养高等人才为己任。高校管理关系着高等教育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只有理顺高校管理关系,才能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使高校管理人员、教师、学生实现良好互动,使学校和谐运转,从而促进高等教育目的的良好实现。
高校学生管理覆盖范围广泛,可以说,凡与学生有关的教育管理都属于学生管理范围,包括学生学习、生活、安全等等各方面。总的说来,学生管理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涉及教育的根本目的,围绕学生学习展开,包括课程设置、课程学习、考试、结业等等;另一方面涉及学生日常生活管理,包括思想政治教育、体育、卫生、安全教育与管理。根据管理的途径与方式不同,分为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班级内部的自我管理以及学生本人的自我管理。本文在第一种意义上使用学生管理,即专门指称学校对学生的管理与服务。
高校学生管理主要涵盖以下几方面内容:
1.学籍管理。包括学生考试录取、入学注册、休学与转学、退学等等。涉及学生学籍根本之所在,是高校学生管理的基础问题。
2.日常行为管理。高校一般有规范学生日常行为的校规、校纪、办法,从而维持学校秩序的正常运转。
3.奖惩管理。包括评奖(学校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等等)评优(三好学生、优秀班干部、优秀团员等等)、违规处分(例如考试作弊处分,甚至会涉及学籍异动)。科学有序的奖惩管理,对调动学生德、智、体、学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具有重要作用。
4.就业管理。更多的是就业服务、就业指导、毕业生派遣等工作。
二、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的问题分析
(一)相关规范缺乏明确性,管理存在任意性
目前,我国已经具备了高校学生管理有关规范的基本框架,涵盖《教育法》、《教师法》、《学位条例》,为高校管理提供了依据与基础。但是,这些距完善的管理体系还相差甚远。实践中,高校管理中双方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纠纷的解决程序存在诸多立法漏洞,例如,有关考试作弊、女大学生偷食禁果甚至因携带手机等被学校开除事件,学校的处理于法无据,然而,被勒令退学学生维权之路艰难,甚至被法院以“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为由驳回起诉。
(二)正当程序缺失
近来实践中出现的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显示出了高校在管理学生过程中存在正当程序缺失、侵害学生根本权利的问题。例如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中,学校在做出对田永的退学决定后并未将处理结果向田永告知与送达,且并未听取田永的申辩,导致田永在对学校退学决定不知情的情况下完成大学四年学业,但却被学校拒绝发放毕业证。可以说,我国目前高校管理现状是程序法缺失,学校的奖励行为、处分行为、退学决定往往只是学校管理部门的一个纸令即宣告成立,公示与告知程序缺失,另一层面也无法保障学生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当纠纷发生时,不论是申诉还是行政复议都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行政诉讼程序上也往往模糊不清、无所适从、争议颇多,大量案件得不到有效的司法救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乃国家之重器,良法乃善治至前提”,良法不只是实体法的完善,还应包括良好的程序规范的存在。良好的程序法承载着法治运行的美好夙愿,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
(三)管理理念滞后,法治意识淡漠
受制于以往人治观念的传统与思维模式,高校部分管理者往往注重突出管理“权力”,依靠自上而下的权威管理学生事务,政策与命令压倒法律规范成为常态。法律至上、依法治校的观念得不到根本性贯彻。例如,某西南学院的一对恋人,在发生了关系后导致女方怀孕。校方得知后以“品行恶劣,道德败坏”为名,给予其勒令退学处分,并通报全校。这个案例反映出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法治意识的淡漠,以传统道德有关男女关系的认知评判代替了法律的视角,勒令退学的处理决定于法无据,另外“通报学校”的决定无视学生的隐私权,这也是人治思维下高校管理的常态。因此,要树立依法治校,以学生为本的观念。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并非片面强调管理的权威性,而是力求将学生管理纳入法治轨道,使高校学生管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三、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路径分析
(一)管理理念的转变——以主体间性的视角
主体间性内涵于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交往行动以交往理性为导向。对于理性,各学派理论在工具理性层面止步不前,并进而否定现代性的哲学话语。哈贝马斯在哲学的语言学转向这个背景之下,跳出了传统意识哲学的窠臼,从传统的主客二分转向为主体间性,以语言作为基础和媒介重新审视人们的交互行为和人类社会的复杂构成,重建现代性和理性。
主体间性区别于主——客二分的思维模式,它强调参与对话活动的主体之间互相尊重,共同致力于达致共识的协调一致,这种共识排除了专制与强迫,是主体间通过平等协商、并在合理程序保障之下完成的,这是主体间性思维的根本之所在。主体间性的思维要求克服个体的自我中心主义,引导各方主体站在对方主体的角度去理解与阐释所讨论的议题。
就高校管理而言,高校管理者急需转变把学生当作客体去“规训”的思维,把学生放在平等主体的天平的另一端,用主体间性的交互式思维进行管理。高校应加大投入提高管理者的法治化工作能力,加强法律培训,提高管理者思想政治素质,还应加强权力的监督机制,防止管理者滥用权力。确定学生的主体地位,强调以学生为本,切实把学生放在主体地位,深入了解学生需要,并切实创造条件满足学生的多样化需求。法治的价值与根本都是以满足人作为主体的需要为目的与归宿。以人为本,就是尊重主体的价值,具体到高校中就是强化服务意识,调动学生参与学校活动的积极性,改变其被动地位,尊重和保障学生的正当权益,树立学生权利意识,改变命令式的处理,规控权力,尊重权利,塑造民主、平等的氛围,这是法治的精髓,也是当今人类法治文明的共同发展趋势。这种人文精神的氛围有利于教育目标的实现,培养出具有权利意识、平等观念的未来公民,促进社会的整体文明。
(二)建立健全保障各方主体平等对话的程序与机制
主体间性的思维视角要求构建高校与学生平等对话的程序与机制。在我国高校中目前广泛存在着学生会、共青团等学生组织,应切实充分发挥这些组织在学校管理中的作用。另外,当前一些高校存在着“校长接待日”、“院长接待日”、“部门决定听证会”无疑对学生表达意见、构建对话机制提供了便利。
在一定程度上构建学生参与式管理是目前高校建立各方主体对话机制的新探索。第一,拓宽学生表达意见与建议的渠道,包括学校及学院相关部门直面学生进行沟通,了解问题、解释问题、解决问题。第二,涉及到与学生有关的政策事项,应召开座谈会或者听证会并允许学生代表列席会议,充分发表意见,待处理意见或办法出台后,应向学生进行公告,做好答疑解惑的后续工作,从而使学校与学生达成真正理解。第三,涉及到学生的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经过有学生参与的充分商讨,协商解决。学生参与式管理充分尊重学生的参与意愿,并切实提供程序保障,满足了学生对民主精神的诉求。
(三)立法的完善
良法之治首先要求有制定的良好的法律。立法是根本,一套良好的、完整的法律体系是法治的基础与前提条件。目前我国有关高校学生管理的法律尚不完善,造成了实践中无法可依的局面。现有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相互冲突或者存有漏洞的问题,还有一些既存规范已无力适应当今高校管理的发展形势,从而必须加以调试完善。
1.制定与创设新法。目前我国宪法中存在公民教育权的基本条款,这是指导有关立法的最高指导原则。然而,现实中缺乏有关学生权益的单行法律,因此应制定系统的有关学生权利的法律,明确规定学生的各项权利,避免下级立法恣意侵犯学生利益。
2.完善现有法律,弥补法律漏洞。法律具有稳定性,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与人们观念的更新,法律也要在稳中求变,从而适应现实需要。例如,学生恋爱、结婚、生育,从被坚决抵制与否定到现在被法律规范所接收。
3.着重完善程序性规范。构建高校学生管理中有关程序性规范是最迫切也是最具可操作性的方式,尤其是有关对学生进行处分的程序规范应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公布章程。有关高校学生管理规范,尤其是高校自身制定的校规校纪,因涉及到学生切身利益,必须公之于众,使学生对自己行为的结果有一个合理的预期,知晓违反这些规范所带来的后果。(2)告知。高校在对学生做出不利的决定之前必须对其进行告知,包括处理原因、处分依据、以及学生享有提出申辩的权利。(3)听证。高校在对学生进行告知后,如果学生有申辩的要求,学校应听取学生的陈述、给予其申辩进行。听证应公开进行。(4)作出决定。高校对学生的处理应建立在听取学生申辩意见和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并且附有(经调查之后认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5)送达。高校的处理决定应送达学生本人,并告知其寻求合法救济的途径。(6)备案。涉及到学籍的决定应报教育主管部门,其他处理决定学校内部应由专门部门备案。
(四)救济途径的完善
救济是权利的应有之义,没有救济,权利将成为无源之水。然而,实践中学生面对侵权时往往诉诸无门,这和我国有关权利救济规定模糊不清有关,过于原则性的规定造成了有关部门的拒绝立案与互相推诿,权利得不到保障。因此应拓宽学生救济渠道,细化并完善救济程序。
1.完善申诉制度。《教育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如下权利:“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虽然教育法作为基本法对学生的申诉权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受理申诉部门、申诉时间、处理程序等等并未明确规定。
首先,应建立健全高等学校内部申诉制度。校内申诉应成为学生维护自身权利的最方便、最直接、最高效的救济途径,属于高校的自身纠错机制,高校对管理决定具有信息获得与调查的便利性、纠错力度的可保障性。鉴于此,高等学校应建立专门机构受理学生申诉,并应涵盖听取双方意见、调查取证、做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备案等程序。
其次,应完善行政申诉制度。行政申诉制度是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请求获得救济的途径。我国还没有法律专门规定行政机关受理申诉的范围与处理程序,造成学生的申诉请求被漠视。应在法律上明确受理申诉的机构及其受案范围,处理方式等等,明确不同处理方式(维持、撤销、责令改正以及要求作出变更)的适用范围,使申诉主体获得纠纷处理的合理预期。
2.完善诉讼程序。司法救济是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完善的诉讼机制对解决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具有重大价值。实践中,高校的法律地位众说纷纭无法获得共识,造成了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在司法适用中的不统一。笔者认为,,在当下高等教育全面收费的大背景下,学生与高校之间的纠纷应该按照不同的情况分别处理:第一,如果侵犯的是学生的财产权、名誉权等等,可以按照民事诉讼的程序提起民事诉讼;第二,如果侵犯的是学生的人身自由以及身体完整与健康权,情况严重,则学生可以通过刑事诉讼寻求救济;第三,如果学校的处理决定影响到学生的学籍,包括不予录取、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等,学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毕竟,在这种意义上,高校的法律地位并不再局限于是私法中的契约一方,而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权力”,理应受到国家的监督。第四,对于没有涉及到学籍变动的一般学校内部处理,依据的是学校的规章管理制度,属于学校自主管理权限范围之内,因而不能通过司法寻求救济。
当前,行政诉讼程序的完善成为当务之急,需要在法律上明确有关高校与学生之间纠纷的受案范围以及依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结果的依据。完善司法救济,刻不容缓。
本文编号:64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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