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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刑事辩护的抗辩方法

发布时间:2016-07-07 08:45

  论文摘要 刑事辩护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的义务,更是我国法治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正确实施的体现。辩护人根据案情事实、证据和法律针对公诉机关的控诉所提出的为被告人作无罪免除刑事处罚、彼罪、轻罪的辩护方法。

  论文关键词 刑事辩护 辩护 抗辩

  刑事辩护是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使,除了自行辩护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的人作为辩护人,以及符合《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的情形,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代为辩护。刑事辩护的抗辩方法主要是指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以外,其他辩护人根据案情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针对公诉机关的控诉所提出的为被告人作无罪、免除刑事处罚、彼罪、轻罪的辩护方法。刑事辩护的抗辩方法主要包括:

  一、无罪辩护

  (一)证据不足无罪辩
  主要围绕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全部证据是否真实客观、是否来源合法、与指控的涉案事实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行辩护。如果指控被告人涉案的证据存在采用非法律规定方式取得的;仅有被告人的自述或仅有证人的陈述等单一孤证、没有其他证据能相印证的;证据之间对指控被告人涉案的事实不具关联关系或存在矛盾;司法鉴定结论明显与其他证据背离等主要关键证据存在的疑问无法进行解释、排除;指控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能共同指向被告人涉案的事实等情况。辩护人应为被告人作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请求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无罪。
  (二)罪责法定无罪辩
  对公诉机关提出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指控被告人的罪行在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及客观方面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或者在形式上虽然符合涉罪的构成要件,却存在法律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况,可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通常公诉机关的追诉不会完全偏离刑法的规定,大多数都是处于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模糊边缘。辩护人应当紧扣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罪名涉及的法律适用中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就该事实是否属于刑法明文规定应当定罪处罚还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情况;或者该事实虽然形式上构成犯罪,但被告人犯罪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实施犯罪时不能辩认和控制的精神病人、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以及符合我国《刑法》第87条不再追诉的情形等寻找辩护观点,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抗辩意见。

  二、一罪辩护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行为同时触犯了二个或以上罪名,认为应实行数罪并罚的。但从本案事实,被告人是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在实施犯罪过程使用的方法和结果又触犯了其他不同罪名;或者又实施了另一不同性质的犯罪行为等属于吸收犯、竞合犯或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的牵连犯的情况;以及被告人实施了刑法分则中规定的行为对象相近、手段相互关联等属于性质相同的二种或以上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不实行数罪并罚的。辩护人应根据被告人的犯罪目的、案情事实等针对指控罪名的法律适应问题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二个或以上罪名提出反驳,提出不数罪并罚的法律依据及一罪的辩护观点。

  三、彼罪辩护

  根据案情的事实、证据和罪刑法定原则,,提出被告人涉案的行为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构成要件和具体法条规定,而是符合另一个刑事责任较轻的罪名的构成要件和具体法条规定。辩护人应先准确把握公诉机关起诉罪名与要抗辩的另一个罪名之间在犯罪构成要件及量刑上的差别,只有当要抗辩的另一个罪名的量刑处罚比被指控罪名明显轻时,且有较为充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并能防范轻罪辩成了重罪结果的情况发生,作彼罪辩护才有意义。
  简单说个案例:被告人任某村的村党总支书记时,在该村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提供了便利并收受他人款项人民币10万元,该款被被告人用于个人日常开支。三年后检察院传唤被告人询问情况时,被告人主动交代并向该院退交其收受的款项人民币10万元。后公诉机关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被派任某村党总支书记的职务之便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10万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385条、第386条和383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接案后,辩护人详细查阅案卷材料和会见被告人等,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而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而且二个罪名的刑期处罚有较大的幅度。故辩护人提出了彼罪辩护,主要辩点:(1)被告人是通过村选举当选为某村党总支委任书记职务,该职务是通过村直接选举选任的,而不是由国家机关派任或任命。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法律规定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包括了村党支部,是不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主体之一。(2)本案涉及的土地是该村的集体土地,不是国有土地。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行使的是基于对本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村民自治管理事务;而不是基于对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或是对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或是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涉嫌受贿的行为。(3)被告人有自首、主动退清全部赃款、当庭认罪悔罪等量刑情节,请求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适用法律不认定,依法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适应《刑法》第163条的规定处罚并适用缓刑。但一审法院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判决被告人犯受贿罪。


  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在犯罪期间担任村党总支书记系由村换届通过选举产生,并非由国家机关委派;其利用担任村党总支书记,全面负责领导所在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事务的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涉案行为属于从事村民自治活动,不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不能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受贿时的身份不符合受贿罪的犯罪主体要件。上诉人在未受到讯问、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向检察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上诉人当庭认罪并退清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原判决认定上诉人犯受贿罪的罪名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及辩护人关于上诉人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不构成受贿罪以及可以适用缓刑的上诉和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改判被告人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并适用缓刑。

  四、量刑情节辩护

  量刑情节辩护虽然没有比无罪辩护那样轰轰烈烈,引起社会关注和热议。但有效的量刑情节辩护对被告人判处的刑罚种类、刑期长短、关键时刻能否保命等切身利益也是非常重要的。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涉罪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涉案过程中有法定或酌定的情节,根据案情可为被告人作一种或一种以上的量刑情节辩护。量刑情节辩护主要有:
  1.未成年辩:根据案卷中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或人口信息资料可知被告人的出生年龄,如果被告人在实施犯罪时已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且依照刑法规定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辩护人可根据刑法第17条第3款、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等的规定,根据案情的实际情况为被告人作免除刑事处罚、减轻或从轻处罚,并可提出适用管制、拘役、缓刑的建议,以有利于被告人的身心健康成长和接受再教育。
  2.特殊人员辩:如被告人在犯罪时是已年满75周岁,或是聋哑或盲人,或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可根据案情和刑法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轻判。
  3.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过度辩:如被告人实施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的行为超过必要限度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可根据刑法第20条或21条的有关规定提出辩护意见。
  4.预备或中止辩:如被告人制造条件和准备工具但未正式实施犯罪或者在涉罪过程中自动放弃、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可根据刑法第22条或24条请求免除处罚或轻判。
  5.未遂辩:如被告人在实施罪行过程中因其意志外而未能实施犯罪的,可结合被告人涉罪的实行程度、未得逞的原因及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根据《刑法》第23条和最高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辩护。
  6.从犯或胁从犯辩:如被告人是被他人胁迫涉罪的或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次要作用的,可结合在涉罪过程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情节等,根据《刑法》第27条或第28条及最高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辩护。
  7.自首、立功辩:如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刑法》第67条、第68条或《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自首、立功的条件,辩护人可根据上述相关法律和《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为被告人作自首、立功的辩护意见。
  8.坦白、认罪辩:如被告人归案后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涉罪行为,极积交代同案人和辩认涉案物品,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等,可根据《刑法》第67条第3款、最高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辩护。
  9.退赃、退赔或赔偿辩:如被告人在涉罪后主动退还涉案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的,可根据《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辩护。
  此外,在毒品犯罪中采取特情介入对被告人存在犯意或数量引诱下实施犯罪的、受雇运输毒品的、毒品含量极低和吸毒成瘾的数量认定问题;以及因婚姻家庭、乡邻间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起的犯罪;在本案是初犯、偶犯等情节也是量刑情节的辩点。
  总之,不管是什么抗辩方法,刑事辩护都不能片面为了所谓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就歪曲本案事实,错误理解法律进行歪辩、乱辩或错辩,这不但不是刑事辩护的目的所在,也会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流于形式上。辩护人只有立足于以案件的事实,正确运用证据的证明力,正确应用法律为出发点,依法履行辩护人的职责,作切合案情实际的刑事辩护。才能切实有效的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辩护权的充分行使和其他合法权益;才能有利于司法机关准确、及时地查明案情,充分审查核实本案的证据和正确适用法律做出公正的判决,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及防范办案人员滥用司法权力;也能体现了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任务和原则。刑事辩护的目的才能全面、有效地得以实现,才能使刑事辩护制度的存在更加有效的发挥作用。



本文编号:66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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