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诉讼与信访分离的司法意义
发布时间:2016-07-07 08:45
论文摘要 目前,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的一大战略是诉讼与信访分离,其重大意义在于使得司法的终局裁判真正确立,司法权威在全社会切实树立;逆向促使司法机关公正裁判,提高司法公信力;人民群众的权利救济能够通过司法实现,并使得人民群众感受个案正义等等。
论文关键词 诉讼 信访 司法意义
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策略是诉讼与信访分离。2014年是我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开局年,目前已经做了大量的大胆实践和积极探索。在司法体制深化改革中,要根据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诉求点进行调整和修改,同时也要基于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以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对传统的涉诉信访制度进行剖析,整理出其中优秀的制度措施加以完善,对于那些制约社会发展的内容要加以剔除,根据现在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新的司法信访制度。本文立足于诉讼与信访的分离,谈谈诉讼与信访分离给司法体制改革带来的巨大意义。
一、诉讼与信访分离的形成
我国司法长期面临一个工作难点,即:涉诉信访。涉诉信访由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首次提出,其实质性的内涵为:由人民法院将某一具体的、具有相关性的诉讼案件进行来信和来访。虽然涉诉信访的最终落脚点为信访,且有别于其他类型的信访,如:行政信访或涉诉信访之外的涉法信访,但是,涉诉信访一定程度上涵盖了诉讼相关的各种类型的的信访形态,包括:单纯的信访行为、具有信访外观的诉讼行为等,这样使得诉讼与信访交织在一起,不能严格区分诉与访,使得司法工作存在严重的交叉行为,不利于当事人诉权的实现,且司法裁判的稳定性、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等都受到不良影响。因此形成了诉讼与信访分离的局面。
二、诉讼与信访分离的司法意义
(一)使得司法的终局裁判真正确立,司法权威在全社会切实树立
司法权威的树立取决于司法的终局裁判地位的确立和提升 ,且当事人遵循和恪守有效判决也是司法权威树立的保证。站在司法规律的角度考虑,当双方当事人在利益冲突升级到必须以法院裁判实现利益诉求的时候,那么双方的利用矛盾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可调和的。因此,如果采用涉诉信访的解决办法,那么很有可能将矛盾更加激化。然而,诉讼与信访的分离,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了更加细致的、针对性的法律服务,并且诉讼与信访的分离,能够使得各司法部门的职能更具体、更规范化。在一些法治发达国家,其国家司法制度更加健全,,且相关配套设施更加完善,当事人普遍遵循和恪守司法的终局裁判,而我国的司法制度相对不成熟,存在一定的司法腐败现象,裁判不公,导致当事人不服,便通过坚持不懈的上访,以求能够得到党政机关的批示审核。诸如:已经生效的判决案件,只要当事人获得党政机关相关领导的批示,判决重审改判就会迫于压力进行;有些案件中,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受限,但是执行人只要申请法院判决书上访,指责法院执行不力,一些司法部门迫于舆论压力或者 自身的承受能力不足,就会产生有些部门拿钱做上访人工作,以达到减少上访的目的;涉法信访案件的处理,部分地方成立专门处理中心,简化了正常的上诉、申诉、复议的程序,使得规范的司法程序遭到破坏等等,这些制度的不健全以及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使得我国的司法权威发生动摇。司法应该是矛盾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最终手段,但是不要轻易的去触碰这道防线。
法治社会中的矛盾纠纷解决依靠应该司法机制的有效执行,且在确保信访案件的合理合法性的同时,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执行程序进行矛盾纠纷的解决。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的实行,能够真正意义上确立司法的终局裁判,提高司法的社会权威。
(二)逆向促使司法机关公正裁判,提高司法公信力
目前,我国的司法公信力不高,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有很多,诸如:司法懈怠、执行“打白条”、司法贪污腐败、冤假错案的持久影响等,但是更加值得关注的是:我国的涉诉信访制度的缺陷以及给人民群众带来的不便已经深深的消解了公民对司法的信任感。传统的涉诉信访制度往往是借助党政机关请执行实施的,缺乏司法独立性,且容易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产生动辄,导致传统的涉诉信访制度与现在的经济的发展不符。
但是,令人欣慰的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已经被让入议程,且已经付诸了实践。从我国当下的司法体制改革的进度上可以看出几点实践措施,如:依法公开裁判文书;各地推行审判公开、警务公开、检务公开;不起诉、不立案、不予提起抗诉、不批准逮捕等终结性法律文件,另外,国家加大了司法信息化建设力度,“全天候、全方位、全过程”的对提审、讯问进行视频监控。这些司法体制完善的措施对国家司法机关的公正裁判以及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骨架的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倒逼司法机关实现公正执法,将流失的司法公信力近最大的可能挽救回来,使得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人民群众的权利救济能够通过司法实现,并使得人民群众感受个案正义
诉讼与信访的分离为法律弱势群体提供了权利救济保障。之所以涉诉信访在我国的数量众多的实质性原因就是:和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相比,涉诉信访能够更容易获得物质补偿。因此,司法机关一旦丧失了人民群众的权利救济功能,就会寻找相应的能够很好的解决群里救济问题的途径,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正是一项有效的解决办法。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的实施,会使得“信访专业户”的生存空间丧失,能够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救济,才真正意义上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
十八届三中全会司法体制深化改革提出,每一个司法案件的审理中,都要让人民群众感受到社会的公平正义。而诉讼与信访制度的实施,将会使我国的司法体系发生质的变化:法律将被广大的人民群众重新尊崇起来,并严格克己律人;司法将成为一项人人敬仰的工作职业;司法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得到大幅度的提升;司法的执行更加公平公正公开;司法的执行技术更加先进等等。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的实施,能够将人民群众的群力救济落实到实处,并在每个个案中感受到社会的公平正义,对于整个国家的司法体制改革和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四)诉讼与信访分离对各级政法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我国的涉诉信访制度的改革是一项长远的工作,诉讼与信访分离是基于现在我国的实际发展情况,稳扎稳打的提出解决人民群众利益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也可以说是一种新的理念、制度和方法。目前,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的推行在我国的司法改革中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社会是一个发展变动的载体,且如何使得正确的措施落实到改革的实处,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因此,诉讼与信访分离对各级政法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当前,我国的司法改革面临两大机遇:(1)司法行政化、地方化的诟病将被消除。政法委属于党政机关,并不是所谓的司法机关、执法机关,因此,政法委不宜在司法制定、调整上过多干预,只需做好必要的组织辅佐、协调作用即可。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修改由高法院、高检院、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和公安部执行,将各政府单位的职能具体划分,职责明细,不能跨界干预,并制定相应的职业道德规范。(2)认真考核诉讼与信访分离的权利救济的“真空地带”。诉讼与信访的分离,将信访的领域范围扩大,而诉讼的范围相对缩小了许多,如何平衡两者之间关系,对于司法从业者来说是一个研究的难题,也是必须充分考虑的课题。因此,司法机关在司法制度改革中,要注重改革项目彼此之间的利益平衡,从而更大程度上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五)诉讼与信访分离能够拓宽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保障司法的群众基础
传统的涉诉信访制度中,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渠道狭小,在很大程度上限制着人民群众的建言献策,且由于涉诉信访的缺点,部分群众即使利益受到侵犯,也没地方诉求,导致国家的司法信访制度的建立健全以及完善缺乏一定的群众基础。当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得不到相应的保障的时候,自然对于那些有实质性信访作用的机构或单位也产生了质疑,从而严重制约着我国司法信访制度的改革。
然而,诉讼与信访的分离,形成两个独立的司法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得以拓宽,人民群众的维权渠道增多,并且各部门严格贯彻落实党中央精神,将人民群众切身的信访需求的实现途径扩大,这样能够使得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的同时,司法的权威以及社会公信力也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大大提高。当人民群众信赖政府、信赖司法部门的执行能力的时候,人民群众自然会通过信访制度来维护自己的群益,有效避免矛盾上升到司法程序,自然社会上那些维权悲剧也能大大降低。
(六)能够有效惩处司法腐败,严格规范“减假保”
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使得司法的信访工作形成两大部门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执行机制。近年来,我国的司法腐败现象严重,在司法终局判决上主要体现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这三者的违法犯罪行为,在我国的法律惩处力度上还是偏轻、不重,部分违法犯罪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惩处,致使司法腐败贪污行为屡禁不止,甚至导致社会上存在严重的司法贪腐现象,且存在部分人员钻法律惩处力度不够的漏子,进行一系列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因此,我国在“减假保”上要加大惩处力度,真正落实到惩处措施上,从而有力惩处贪腐现象,针对违反犯罪情节严重者,更要实施严格的司法惩处、法律判决措施,为我国的司法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诉讼与信访分离,能够将司法工作人员的工作分配更加细致化、高要求、高素质化。在严格的司法贪腐惩治措施制度下,将诉讼与信访的可执行惩处力度加大,促使司法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健康的、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司法执行素质,以及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的提高,不论在法律效力上,还是在思想道德上,都能有效约束司法工作人员的司法行为,并且对整个社会人民群众的司法诉求得到执行力的保障,从而能够确保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的顺利开展和实践,且对我国现有的司法贪腐现象能够进行强有力的打击,促使我国的司法执行更加公证花、科学化、利民化,对我国的整体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司法体制深化改革的重要一项任务——诉讼与信访分离,是在我国传统的涉诉信访制度缺陷、社会问题矛盾重重、以及现代经济的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诉讼与信访分离符合当下我国社会矛盾亟待解决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的需要,对我国整个司法体制的深化改革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本文编号:66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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