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父母监护不力之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16-07-07 21:33
论文摘要 近年来不断发生未成年人因为监护人的疏于照管而遭受损害的事件,人们一方面在为受伤害的未成年人痛心,另一方面也在试图建立某种机制来真正地实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本文在对现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分析的基础上,再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尝试着做些改革和探索。
论文关键词 监护 未成年人 法律责任 国家干预
近年来“扎堆”出现了一系列未成年人受损的案件,究其原因很多是因为作为父母的监护人失职,疏于履行监护责任而致。法律专家也严厉地指出:“父母法律责任越小,孩子越危险。”因此法律如果不能对父母进行约束,,那么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可能会屡屡发生。
一、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不力的主要情形
2013年6月21日,2岁的李梦雪和1岁的李彤,被人发现饿死在南京家中。2013年4月28日广州女童津津被亲生母亲长达七八年虐待致死……,这些恶性事件就是由于监护人没能尽到监护义务而发生的。那么,在实践中父母监护职责履行不力的情形主要有哪些呢?
第一,父母故意遗弃,虐待未成年子女。有些家庭父母可能因为婚姻的不幸福,可能因为工作的不如意,可能因为“重男轻女”传统观念等因素,导致其将积怨已久的愤怒在自己的未成年子女身上倾泻。动辄就对毫无还手能力的子女施加拳脚,虐待未成年子女。更有甚者,甚至将子女恶意遗弃,不尽任何为人父母所应尽的义务。
第二,父母疏忽照顾未成年子女。在子女未成年前,父母是当然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对子女履行监护职责,尽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法定义务。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作为监护人的父母亲生存压力与日俱增,为了给家庭带来更多的收入,给孩子创造好的生活环境,在外打拼。此时大多数父母是将孩子托付给家中的祖辈,而祖辈们年事已高,根本没有精力全方面地代替父母亲履行监护义务,致孩子屡遭伤害。江苏扬州的一名7岁女童在跟随奶奶去外地吃酒时,因奶奶疏于照看,导致孩子被拐后又被害。当然也有父母将孩子带在身边,但是忙于生计,根本无暇顾及孩子,也会导致孩子发生一些意外的伤害。
第三,父母无力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义务。在离婚率不断上涨的今天,单亲家庭子女也日益增多。父或母单独抚养未成年孩子,往往会力不从心,无力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监护。还有父母本身就是行为能力欠缺者,自己还需要别人照看,根本就没有能力再去监护未成年子女,子女往往寄人篱下。这两类未成年子女虽然有父母,有监护人,但是由于上面两个原因,往往也是得不到父母监护,遭遇侵害更是常有的。
二、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之现状
就我国立法现状来看,涉及到未成年人监护的法律规定主要存在于下列一些法律文件之中:(1)《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第二章家庭保护和第六章法律责任;(2)《民法通则》的第16条;(3)《婚姻法》的第21条;(4)在《收养法》和《刑法》等法律中也有所体现。这些规定具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曾经起到了一定的社会作用。但是近年来,立法规定日益暴露出一些不足,其实践效用也不尽如人意。
第一,监护制度的内容过于原则,可操作性差。我国很多法律都对监护制度作了规定,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就规定,父母以及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在《民法通则》第18条又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但这些规定过于零散、也不具体,原则性大于操作性,政策性大于实用性,难以发挥作用。
第二,对于监护人监护职责履行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2条规定,当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没有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相关单位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应当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他部门法中也作了一些基本规定,但是其手段主要集中在训诫、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等方面。这样毫无威力的处罚措施,根本不能震撼那些不尽监护义务的父母亲,对他们而言是没有任何预警效力的。
第三,监护人责任难以追究。在司法实践中,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时,可依据《刑法》第260条,第261条追究其虐待罪或遗弃罪的刑事责任。但是非常遗憾,虐待罪是一个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需要被害人自己去法院起诉,这明显是不大现实的。另外《民法通则》提及撤销父母监护人资格,但是由谁向法院申请,又由谁来承受监护职责,法律又没有作出相应的具体规定。
在去年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27条规定,其他监护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都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父母监护权。
但剥夺监护权对父母而言是最严厉的惩罚措施,在我国推行还要克服传统观念的障碍。因为根据我们传统的“父母本位”思想观念,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是一种天经地义,最不能被外力干涉的权利。监护也被看做是家庭内部“私事”。未成年人子女根本无法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其合法权益,只能成为“任人宰割”的小羔羊。其他一些有权申请的主体思想上存在顾虑,再加上举证存在一定的困难,一般也只有在监护人虐待被监护人甚至致被监护人死亡时,才介入进来。
三、如何追究父母监护不力之法律责任
一次次令人痛心的人伦悲剧,说明了父母监护不力的重大危害,但是如何去防范这些悲剧的发生,怎样去促动父母积极地、正确地担负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法律应当织就一道坚固无比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网,坚决追究监护不力的父母亲的法律责任。
第一,向法院申请撤销父母监护人资格。《意见》中规定,监护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其中包括 性侵、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等方面。撤销父母监护资格后,未成年人有其他监护人的,一般由其他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没有的,人民法院本着最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原则,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由其所属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这实际上就是国家监护,相比较父母监护,这是一种补充性的,是在穷尽其他手段的基础上产生的,由国家以公权力对原属于私法领域的监护事务进行介入,从而形成一定程度上的制约。
第二,追究父母监护失职罪。《刑法》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基本规定,上述的一些未成年人的死亡事件,大多数与父母的监护失职、监护不力有着直接的关系。但是纵观许多案例,发现在司法实践中,要不认定监护人构成故意杀人,依据《刑法》第232条追究其刑事责任,要不就是出于对失去孩子父母的一种同情心理,在孩子发生死亡事件时,认为父母等监护人是最大的受害者。实际上并没有针对存在过失的监护人提起公诉,因此真正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而定罪父母监护失职的案例基本上没有。所以建议可以在《刑法》中设立“监护人失职罪”,以此来追究失职的监护人刑事责任。这样既达到了对失职的监护人的惩戒,又在一定程度上平缓了社会公众的情绪。
第三,对监护不力的父母处以“强制性亲职教育”的处罚。亲职教育就是指教育大家怎样为人父母”,使为人父母者明了如何尽父母职责的教育。亲职教育在西方三十年代就被倡导,德国的“双亲”教育,美国的“父母教育”,俄罗斯的“家长教育”,都是强调如何对家长进行一种专门化的教育,使之成为一个合格称职的好家长。我们国家也可以设立“未成年人关爱中心”,当父母不履行或不当履行监护职责,情节较轻时,可以由未成年人所在的社区直接向“未成年人关爱中心”提出申请,或者由当地的公安机关将监护人强行送至“未成年人关爱中心”,接受如何成为一名合格监护人的教育。另外在亲职教育的方式上也可以探索灵活多样的方式,包括:家校合作、家长联合会、家长培训学校、社区组织的综合实施等方式。当然接受教育的父母应当承担相应的教育费用,如果父母拒绝接受亲职教育,公安机关可以对其处以罚款,直至其接受为止。
四、追究父母法律责任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2015年初,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父母监护人资格的案件,在徐州市铜山区法院开庭。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了父母的监护权,指定铜山区民政局为孩子的监护人。但是对于因割不断的血缘而产生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否就此终结,父母的监护权被撤销后,以下几个相关后续问题要关注。
(一)父母监护权被撤销的后续问题
1.父母的监护权有无恢复的可能:这里先讨论一下,撤销父母的监护权是临时撤销,还是永久性地撤销。如果是临时性撤销,暂时剥夺了父母的监护权,把孩子委托给某个机构或个人进行抚养,之后,父母有能力对孩子进行监护,想收回监护权,是否可以,怎样收回?能否制定一个完整的评估体系,包括家长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是应该彻底剥夺还是临时让渡监护权,以及家长申请恢复监护权时,对其进行评估,以确定能否恢复。
2.国家如何履行监护职责:许多国家,一般是由专门的儿童福利机构把儿童接管过来。但是,从孩子的成长过程来看,家庭对于孩子的成长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而专门的福利机构里没有家庭氛围,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所以可在我国确立一种寄养制度,由国家民政部门对相关爱心家庭进行考察,再结合孩子意愿,为其指定一个寄养家庭。当然这与收养是有区别的,彼此是一种“临时父母子女”关系。不过,对于父母监护权被永久性撤销的,可以鼓励爱心家庭收养该未成年人。
3.父母监护权被撤销,是否要为孩子的成长买单:在上述案例中父母的监护权被剥夺了,那父母应承担的抚养义务是不是也就此终结?那会不会导致另外一种结果发生,父母为了逃避抚养义务而故意实施一些行为,以此达到将抚养义务转嫁给政府。所以建议在剥夺父母监护权的同时,应当要求父母向民政部门缴纳一定额度的子女抚养费。在《意见》中也规定了,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应当继续负担未成年人的抚养费用。但是如何如何缴纳,向谁缴纳,缴纳多少,怎样缴纳,依然没有作详细的规定。
(二)监护人失职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
这两种罪名存在许多共性,比如加害人在主观上都是过失,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等,但是这两者之间存在差异。(1)在主体方面:监护人失职罪中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监护关系,而过失致人死亡罪中对加害人无此要求;(2)在客观方面:监护人失职罪是监护人因为履行监护职责不当,或者过意不尽监护职责而致被监护人死亡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则是行为人实施了其他一些致被害人死亡的过失行为。
五、结语
无论是剥夺不适格监护人的监护权转由国家享有,还是追究监护人的刑事责任,都需要有配套的法律措施来保障。我们需要不断地完善国家监护制度,为保障未成年人利益,一方面建立起国家监护制度,另一方面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事业。日本就规定,任何公民发现虐童现象都有义务及时举报,一些地方还开通了举报的专用热线。建立未成年人专门保护机构、建立监护问题发现报告机制、建立困境未成年人监护干预机制,这都是应该努力和追求的方向。
本文编号:66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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