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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保定市新型城镇化建设法治化研究

发布时间:2016-07-08 21:53

  论文摘要 在保定市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确保法律制度和法律运行各个环节的法治化、科学化无疑是重要举措。保定市在推进城镇化建设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这需要正确认识新型城镇化,健全和完善保定市城镇治理法律体系、提高保定市新型城镇的依法治理水平、强化保定市依法经营和治理城镇的理念,加强犯罪预防与治理,从而为构建和谐稳定的保定而努力。

  论文关键词 新型城镇化 法治化 法律治理体系

  一、保定市新型城镇化及其相关理论

  河北省第八次党代会确立了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的奋斗目标。在美丽中国、和谐河北的建设均离不开“法治化”的软环境建设,《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九章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而保定市城镇化建设法治化研究,应是乡村社会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会不断丰富法治中国的理论内涵。
  中国新型城镇化概念的明确提出是在2012年,李克强总理在省部级领导干部推进城镇化建设研讨班上的讲话时指出,“城镇化不是简单的城市人口比例增加和面积扩张,而是要在产业支撑,人居环境、社会保障、生活方式等方面实现乡到城的转变。”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道路。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城镇化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历史任务,也是扩大内需的最大潜力所在,要积极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在2013年,全国两会上指出,地方政府要科学规划、量力而行,正确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重新反省城镇化道路,对“城镇化”进行再审视;推进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实施基本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党中央和国务院提出的关于新型城镇化的具体内容的规定,为我们在保定市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如何实现法治化指明了方向。

  二、保定市新型城镇化进程中法治现状问题分析

  (一)新型城镇化缺乏法治规划
  第一,规范城乡规划的法律体系尚待完善。城镇化法治化建设是一个系统的工程,科学推进需要系统化的规范体系。而就目前立法状况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过于原则,具体的规划还需要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这就需要在地方层面上加大地方立法,比如保定市可以制定细化的《保定市城乡规划条例》,确保保定市新型城镇化的推进具有法律上的前提。这也为城镇化的具体推进提供科学的前提。完善城乡规划部门的权限划分,健全规划体制,使得各规划部门能够各司其职,严格执法。相关的法律条例制定过程中,应注意立法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为严格执法提供法治保障。同时加强法律监督机制和法律问责机制的建立,从源头上防止城镇化推进过程中的无序性,防止公权力的不当滥用。
  第二,城镇规划科学性不强,一些城镇规划存在严重的短视化倾向。这种现象不仅存在于保定市,中国新型城镇化发展过程中,主要是由政府来主导推进的,过程很多时候是存在法律缺位的。如果政府是中国迅猛发展的城镇化推动的主导力量的话,究竟什么是推动的主要方式?是靠政策?靠法律?还是考领导者的意志。城镇化伴随着经济的现代化,人们更习惯与用经济思维方式取代法律思维方式,受到传统政绩观和不科学的政绩考核制度的影响,部分领导干部在推行城镇化过程中,过分追求经济,只看重GDP,城镇发展规划编制违背本地区实际情况,盲目攀比的现象必然很多,致使会造成保定市许多地方的城镇规划明显缺乏前瞻性。
  (二)新型城镇化中综合治理能力有待提高
  我国城镇化的推进主要是由政府主导的,因此,地方政府在其中发挥了主导性的作用。政府在政策的制定方面、在城镇化的运行环节中都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新型城镇化建设法治化势必对政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种要求主要表现为综合治理能力的提高。
  新型城镇化带来了许多的问题,原有的农村社会生活模式发生改变,比如农村人口向城镇迁移带来的户籍、养老、医疗的保障问题,农村原有的土地流转问题,城乡人口流动带来的人口管理问题,基础生活设施陈旧等问题,怎样建立一种现代的城镇社会综合治理体系,这会给地方政府带来很大的难题。政府如何在有限的财政收入中,如何实现城乡社会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项目的优化,如何体现地方政府综合治理水平,这也是给地方政府提出的挑战。保定市同其他省份一样,也面临着城镇化过程的各种困境问题。需要在新型城镇化的推进过程中,提高综合治理能力,防止管理过程中的缺位现象。而这种缺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城镇管理法律法规明显滞后现实工作需求。目前保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政策主要包括,《河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省一级的条例,城镇综合执法及社区管理只能依据零星的管理法规,法律治理体系的不完备,城镇管理法规的明显滞后势必会制约当地城镇综合治理的力度。这就需要积极探索地方性的城镇管理法规,实现对上位法的填补作用。第二,城镇的治理协调机制存在缺位现象。新型城镇化下的综合治理需要涉及到许多环节和不同的部门。如果没有明确的责任机制,很容易导致执法主体的缺位。同时,城镇管理涉及到许多个部门,比如,工商局、卫生局、房产局、环保局等等,执法主体的不明确,容易出现责任不明确、互相推诿的现象,对于统一、协调的管理是不利的。城镇化的推进也会带来一些新的问题,协调机制的不健全,也会导致出现很多法律管理的真空地带。
  (三)环境治理方面亟需实现法治化
  保定市风光秀美,但同时又受着雾霾等环境因素的影响,这对相应的环境保护的法治诉求会加大。众所周知,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也在逐步完善过程中,环境保护法中许多条文规定的过于原则,很多条文没有操作性,不利于真正有效的追究环境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保定市同样面临着这样的问题,保定市在推行新型城镇化的过程中,在确保经济发展的同时,更应该注重新型城镇的生态环境的保护。这有利于保护河北人民的良好的生活质量,更有利于河北省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然而,从立法角度来看,我市还没有实现完整的环境保护法律系统,立法上还存在很多的空白和真空。有的环境问题治理能找到法律依据,而有的环境保护问题无法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立法的滞后性势必影响环境保护治理的效果。因此,需要应当重视法律的制定的创新,在符合上位法的前提下,制定探索具体的更具有操作性的实施方案。



  三、实现保定市新型城镇化法治化建设的具体措施

  (一)践行新型城镇化的真正内涵和构建思路
  目前,各地都在践行新型城镇化的具体要求,对于城镇化的不同理解,会有不同的构建思路和不同的方案。因此在提出科学的城镇化建设法治化思路之前,需要真正领会什么是新型城镇化的应有之意。城镇化绝对不是简单的城市(或者城镇)人口的增加、城市面积增大、城市高楼林立,真正的城镇化要实现合理的产业支撑,以确保人民有良好的居住环境、现代的生活方式、老有所安的社会保障,并在此基础上实现由乡到城的转变。由此基本内涵我们可以知,科学的城镇化构建思路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城市规划要符合法律规律要求。法律的确定性是法律重要形式价值之一,法律的确定性能够给人们提供一种安宁的内心确信,能够使法律和政策更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因此城镇化的规划设计也应符合法律的一般规律和思路,不能朝令夕改,要使得城镇化的设计更多体现前瞻性和总体性思维。防止频繁变动带来的城市规划管理的无序。第二,城市的规划设计要更多地考虑公众的利益,加大公众参与的范围,让城市规划放在公众的视野范围之内,从而尽量避免决策规划的失误。第三,规划设计中,要彰显保定市特色的城镇文化内涵。保定地处京津冀一体化范围之内,加之历史、经济、文化方面的既有特色,因此需要结合保定市的地理区位优势,因地制宜,发挥传统文化优势、发挥县域经济特色。在实现经济发展的同时,保护好原生态的文化传统,打造特色的保定市城市化建设,提升各个县市区内小城镇的综合承载能力,全面推进城镇的模范带头作用,从而,推动保定市新型城镇化的引领示范作用。
  (二)确保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城镇规划立法规范化、科学化
  为了确保政府推进城镇化建设过程的正当性,有必要完善城镇规划的立法,进而为有序健康地推进城镇化提供前提,用立法保证城镇规划的科学、人民居住环境的改善、城乡居民社会保障的完备。我国尽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但是全国各个地方的经济、历史、文化等因素的不同,全国性的法律没有办法解决各地城镇规划的特色问题。因此,保定市在城镇化的推进过程中,需要将《城乡规划法》与各地的经济文化特色相结合,做出细化性的规定,加强市级相关规章制度的完善。从保定的实际情况来看,近几年制定了一些城镇管理法规,但是与日益更新的实际法治诉求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有一些条款还与现行的条款存在冲突。因此保定市应发挥区位优势,呼吁河北省制定一些综合性的城镇管理条例、社区管理条例,为省一级立法提供调研报告的同时,在本市制定具他的实施方案。在地方法规制定过程中,也应发挥立法民主性的优势,广泛吸收公众参与,完善规划制定过程中得民主协商机制,避免规划部门的权力的滥用。以法律的权威性和明确性,强化科学的城镇化规划方案的科学性和实际有效性。
  (三)依法推进农地使用权保障制度的改革创新
  目前,中国城镇化步伐逐步加大,未来这种趋势还会更加的明显。众所周知,农村土地收益是农民社会保障和生活保障的重要来源,城镇化的发展过程会给农村土地带来许多新的问题,诸如:耕地减少、土地资源浪费、农地征收权力滥用等问题。这些都是对农民的个人权利的侵害,因此,在依法突进农地使用权保障制度的过程中,,需要加大力度保护农民的农地使用权,积极探索有利于保护农民个人农地使用权的农村土地改革之路。这包括在国家土地相关法律的指引之下,推进土地的市场化进程,实现土地的依法流转,避免权力不当介入而引起的权力寻租现象。对于农民农地使用权保障是一个综合性的制度,既包括农地的流转制度,也包括农地的征收补偿制度等。真正确保农民应有的主体地位,保障农民对于农地流转中的决定权、异议权、救济权的落实,从而保障中国集体土地之下农民的各种利益诉求。
  同时,建立统一完备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城镇化伴随着人由农村转移到城市的过程,农民势必对户籍、教育、医疗、养老等方面提出同城市居民一样的诉求,因此,实现城乡居民统一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会起到基础的保障作用。



本文编号:67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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