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论文百科 > 大学论文 >

浅谈涉外合同国际仲裁中的若干实务问题探析

发布时间:2016-07-10 07:58

  论文摘要 仲裁作为一种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在商业活动中为越来越多的公司所采用。国际仲裁本身所具有的自主性和可执行性等特性也使其成为解决国际商业合同及其他纠纷的首选。其中,,仲裁协议的安排、律师的选择以及仲裁策略的运用值得好好研究。

  论文关键词 国际仲裁 仲裁协议 仲裁策略

  一、 国际仲裁简述

  仲裁作为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自18世纪以来便在贸易活动中得到广泛的采用。本文所述的国际仲裁,确切地说是国际商事仲裁,是指不同国家的公民、法人将他们在对外经济贸易及海事中所发生的争议,以书面的形式,自愿交由第三者进行评断和裁决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仲裁与司法诉讼相比,具有高效、经济、专业、保密以及更能反映当事人意志的特点;和调解相比,又较为正式,更具有约束力和可执行性,因此,国际商务纠纷中,越来越多的公司将国际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首选将其嵌入合同文本中。

  二、 仲裁协议的设定

  (一)仲裁协议的形式和效力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将可能发生或已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是仲裁机构获得对某项争议的管辖权的唯一依据。仲裁协议可以签订单独的仲裁协议,也可以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因合同变更、终止或失效、无效而导致仲裁条款无效。
  (二)仲裁协议的内容
  仲裁协议需要明确规定的事项包括:
  1.双方当事人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仲裁机构和仲裁规则。4.仲裁地点。5.仲裁裁决的效力。
  其中,仲裁机构或仲裁规则必须明确为唯一,如果选择了两个及其以上的仲裁机构或规则,则可能导致仲裁协议失效。
  ICC规则中推荐的仲裁条款供大家参考:“凡产生于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应按照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由依据该规则指定的一名或数名仲裁员终局解决。”ICC规则中没有明确仲裁地点,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
  (三)仲裁机构和仲裁规则的选择
  目前在实务操作中,以下几个国际商事仲裁机构都受到广泛认可:国际商会仲裁院(ICC)、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CIETAC)等。这几个仲裁机构各有其特点,其中,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都是近些年成立的,由于其费用更加经济、服务更加灵活而受到亚洲公司的青睐,这两个机构都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仲裁规则,比如当事人可以约定在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用ICC的规则进行仲裁。而国际商会仲裁院2012年修改的规则则明确规定了“选择仲裁规则等于选择仲裁机构”的原则。
  一般来说,选择仲裁机构应考虑如下因素:
  1.首选我国的仲裁机构,当然这需要我方公司具有比较强势的谈判地位或者对方比较认可。2.仲裁机构的信誉。信誉好的仲裁机构做出裁决的公正性高,得到有关到有关国家法院的承认和执行的可行性大。3.仲裁机构所在国在政治上对我国不存在敌视或原则问题上的对立。4.仲裁费用。5.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
  还要提醒注意的是,最好选择仲裁机构所在地国家法系和争议适用的实体法法系相同的机构。

  三、律师的选聘和费用控制

  在国际仲裁中,律师的经验和水平对于仲裁的结果至关重要。而如何选择律师,怎样合理的控制律师的费用对于公司法律顾问也是个很大的考验。
  (一)律师的选聘
  笔者参与的几个国际仲裁案件中,优秀的律师可以主导案件的走向、决定案件的成败,而糟糕的律师会葬送掉可能胜利的希望。以下注意事项可供参考:
  1.尽量选择仲裁机构所在地的律所,或在当地有较大办公室的国际律所。每个仲裁机构都有其独特的特点,而仲裁所在地的律所对当地的仲裁机构非常熟悉,无论对其明示的规则、还是选择首席仲裁员的偏好都能了然于心。同时当地律师熟知本地的程序法和冲突法适用规则,就可以避免出现需要当地法律解释时再另聘当地法律专家的情况。
  2.走足法律中介机构聘用程序,货比三家。一般公司对于聘用法律中介机构都有管理办法,对于国际仲裁案件通常需要选择三家以上的律所进行比选。这不仅是出于管理程序上的需要,同时通过分析参选律所提交的商务和技术报价方案,也能够进一步帮助公司理清思路,对于整个案件发展走向会有更清晰的认识。
  在确定中选律所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主办律师的经验和能力、律师对于客户要求的理解能力和反应速度、解决方案的出发点和优劣程度等。选择律师比律所更重要,即使是一流的律所也不一定有合适承办某个案件的律师,一个律师的口碑比律所的排名更加可信。如果配有中间协调律师,这个人选也很关键,协调律师要能够帮助客户和主办律师更顺畅的沟通、查缺补漏,如果做不好可能会起到反作用,还不如直接与主办律师沟通以免误解。
  (二)费用控制——封顶价or小时收费
  国际律所对于诉讼仲裁的收费费率都是较高的,大多数的国际律所都不接受封顶报价的形式,而中国公司出于传统偏好也很难接受国际通用的按小时收费的模式,这就出现了聘用国际律所时的费用控制难题。近年来,一些灵活性较强的国际律所也了解了中国客户的心理,有时也认可封顶报价的方式,但是他们内部依然是按照小时费率来计费的,如果超出封顶价较多,律所也会提出补偿的要求。
  我们在国际仲裁案件与律所谈判费用时,可以采用以下方法帮助公司控制律师费用:
  1.封顶价+成功奖励。如果律所接受封顶价报价模式,封顶价格又比较低廉合理的情况下,为了激励律师,可以约定当仲裁结果达到某个预计值时,给予律所一定比例的奖励,这样对于公司来说总体费用可控,对于律所也有很好的激励。
  2.细分仲裁阶段,阶段性费用封顶。如果律所只能提供小时费率计费方式(大多数美国律所如此),可要求律师细分仲裁阶段,预估工作量,提供阶段性费用封顶价格。超出预估工作量范围后,客户同意继续进行的,按照律所优惠费率计费。这样虽然还是以小时费率为基础计费,但是在一定的工作量范围内,无论合伙人还是高级律师的小时费率都非常低,而且,高明的律师对于工作量的估计一般也很精确,基本能够满足公司对案件整体律师费用控制的要求。



  四、仲裁过程及策略选择

  国际仲裁的流程基本类似,下面以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为例简单介绍下流程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准备阶段
  1.仲裁申请。提起仲裁一方要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Request for Arbitration),同时交纳仲裁申请费(ICC目前规定为3000美金),这个费用一般是不可退的。仲裁申请一般应包括:申请人及其律师的名称及联系方式、简述争议以及索赔基础、索赔要求及数额、相关协议以及仲裁协议、仲裁员数量及提名、仲裁地点以及适用法律和语言等。
  2.答辩和反索赔(如果有)。仲裁机构负责将仲裁申请转发至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要在收到仲裁申请的一定时间内(ICC规定为30天)提交答辩书(Answer),在答辩书中应明确己方仲裁员提名。如果有反索赔(Counterclaim)要求也要一并提交。在实践中,被申请人可以申请延长答辩期限,ICC一般准许30天的延期。
  (二)仲裁庭组成
  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就明确仲裁庭由1人或3人组成,如未明确又不能达成一致,则由仲裁机构决定。在比较复杂的国际仲裁中,一般建议选择3名仲裁员,双方各指定1名仲裁员,同时可以商定首席仲裁员,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由仲裁机构指定。
  (三)仲裁步骤
  1.前期问题。如果有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管辖权的问题等问题,应在仲裁庭组成后首先提出。仲裁庭对于仲裁效力和管辖权问题有最终裁决权。
  2.审理范围书和时间表。仲裁庭收到案件材料后,就会根据材料拟定文件界定其审理范围,文件包括当事人各自的请求的救济摘要及金额、待决事项清单、仲裁地以及应适用的具体程序规则等。审理范围书应当经当事人和仲裁庭签署。在审理范围书被签署或经仲裁院批准之后,除非仲裁庭准许,任何当事人均不得在审理范围书之外提出新请求或反请求。同时,仲裁庭还会召开一个案件管理会议,与当事人协商制定一个临时时间表。
  3.开庭审理。仲裁庭会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审阅当事人递送的资料,确定案件事实。仲裁庭可以自行确定开庭审理,将开庭时间和地点通知当事人,如果当事人不要求开庭,也可以仅根据书面资料审理。在审理案件期间,仲裁庭可以与当事人协商聘请专家、传唤证人、要求当事人提交证据等。
  (四)裁决
  ICC规则规定仲裁庭必须在审理范围书签署后6个月内作出终局裁决。仲裁庭由数名仲裁员组成的,应根据多数意见作出裁决,如不能形成多数意见,裁决将由首席仲裁员独自做出。裁决书中会说明其所依据的理由,裁决书的国籍为仲裁地所属国。裁决中会根据双方责任来确定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的承担比例。
  当事人若在仲裁庭收到案卷材料后达成和解,经当事人要求并经仲裁庭同意,应将其和解内容以和解裁决的形式录入裁决书。
  (五)仲裁策略
  国际仲裁有其独有的特点和规则,了解并熟悉这些特点,巧妙地运用规则,能够给己方扩大赢得仲裁的可能性。
  1.仲裁员的选择。仲裁院的选择对案件的结果非常重要,应尽量选择与首席仲裁员具有相同法律背景、业内有良好声誉,同时具备较强影响力和说服力的仲裁员。另外,国际仲裁中一般不建议选择本国国籍的仲裁员,在语言沟通和文化背景上很难具有优势。
  2.用足仲裁程序。中国传统上是比较厌讼的,一般很少主动提起诉讼或仲裁,在国际仲裁中通常都是作为被申请人的角色。对于被申请人而言,无论是为了争取宝贵的准备时间,还是向对方证明我们的无惧仲裁,都应该充分利用仲裁规则中关于程序方面的质疑。对于仲裁管辖权的质疑,仲裁庭一般倾向于认定是有管辖权的。
  3.分步骤仲裁。对于比较复杂的案件,当事人可以考虑申请分步骤仲裁(通常对被申请人而言),比如申请人A向仲裁庭要求被申请人B违反合同,支付赔偿金若干。被申请人B此时就可以向仲裁庭申请将仲裁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审理确定B是否负有违约责任,如果有再进入第二个阶段确定赔偿金额。这样,既可以节省仲裁时间、仲裁费用和律师费,也可以使被申请人有充足的时间集中火力与申请人进行抗辩。
  4.专家证人和证人。在实践中,如果对方聘请专家证人,我方一般也要聘请自己的专家证人以提供对我方有利的专家证言。证人的选择也需要谨慎,尽量选择与案件关联度密切同时可信度较高的证人,上庭前需要律师帮助其进行庭前准备。
  5.和谈。无论在仲裁的任何阶段,哪怕到了裁决执行时,都可以尝试着和对方和谈,一般到了仲裁后期,双方的证据、各自的责任都比较清晰,进行和谈也是水到渠成的事情。和谈有利于节省时间和费用,同时便于执行,应该一直敞开和谈的窗口,可以以打促谈,边打边谈。

  五、结论

  境外项目中最终的争议解决方式还是首推国际仲裁,由于《纽约公约》的存在,国际仲裁与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相比最大的优势在于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较之诉讼的当地优势和判决的国际执行难度,国际仲裁的自主性、专业性和保密性更有利于当事人高效和平的解决争议,为下次合作留下空间。国际仲裁的机构选择和规则运用需要不断地研究和探索,以争取到最有利于我方的结果,更好的保护公司的利益。



本文编号:68320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wenshubaike/shijiedaxue/68320.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08318***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