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西藏藏族习惯法关于民事方面的实践运用调查
发布时间:2016-07-11 08:49
论文摘要 在西藏地区广泛实行的藏族习惯法,长久以来作为调整和规范人们生产生活的行为准则,在当地的司法审判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和法制化进程的加快,藏族民事习惯法因其浓厚的佛教色彩、特权阶级色彩而与我国制定法的冲突日益加剧,其在实践运用方面也因缺少明确的标准规范,为习惯法的司法适用带来严重的阻碍。
论文关键词 藏族 民事习惯法 司法实践 运用
林芝市巴宜区(原林芝县)古称工布,地处中国西藏自治区的东南部,位于雅鲁藏布江和尼洋河的交汇处,是整个青藏高原海拔最低的区域,素有“西藏江南”的美誉。当地居民以藏族为主体,聚居着汉、藏、回、门巴、珞巴等十多个民族和僜人。2015年3月16日,国务院批复同意林芝地区撤区设市,6月5日,林芝市巴宜区正式成立。
一、 研究意义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实施、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不断完善,西藏地区的社会经济和司法普及工作均进入了高速发展期,西藏林芝市巴宜区更因其优越的地理位置和生态环境,现代化建设的步伐明显加快,当地运用法律解决民事纠纷的次数也日益增加。而随着外来援藏人口与藏族同胞在生产生活、贸易买卖以及通婚等方面交流的增多,当发生民事纠纷时,因藏族习惯法在司法审判中仍然发挥着重要的影响力,导致外来人口适用国家成文制定法,而当地藏族同胞仍适用藏族习惯法,两者在司法实践运用中的冲突碰撞日渐加剧。
因此我们想通过本篇论文,对西藏林芝市巴宜区藏族民事习惯法进行实践运用调查,以求可以了解巴宜区藏族民事习惯法的内容、实践运用的方面、方式以及司法运用的比重,得出其实践运用的意义和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几点政策建议,并且进一步发现藏族民事习惯法与国家现行民事法律的异同,调整和规范藏族民事习惯法,把习惯法中的精华部分在尊重当地风俗文化的前提下,在社会发展的新的历史背景下,积极促进其与我国现行制定法的融合,形成即适合藏族风俗又符合我国国情的现代化法律体系,希望以后可以更好地解决当地民事法律争端,可以更好地促进西藏当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加强民族团结。
二、调查方法
(一)查阅相关资料
通过对国内外相关学者出版发表的书籍、期刊、论文等文献进行详细阅读,作为参考资料,初步了解藏族民事习惯法的相关理论知识。
(二)发放调查问卷
在学校对在西藏定居的汉族和藏族同学发放调查问卷,并利用假期深入林志市巴宜区八一镇对当地群众发放调查问卷,了解在校大学生和在当地生活居住的群众对藏族民事习惯法的认知和运用情况。共发放问卷500份,收回有效问卷452份,其中调查对象藏族同胞308人,汉族同胞106人,其他少数民族同胞8人,问卷内容有效合理,并对调查结果采用SPSS19.0软件进行数据录入、整理、分析。
(三)深入交流访谈
与本校大学生、八一镇当地群众、司法工作者以及当地政府工作人员进行深入交流与访谈,获取从不同立场角度看待藏族民事习惯法的实践运用情况。其中大学生5人,群众3人,司法工作者2人,政府工作人员1人。
三、调查结果
(一)藏族民事习惯法的内容
在西藏自治区,经过历史上长期的发展和完善,藏族民事习惯法已经成为调整民事纠纷、维护藏族同胞社会共同利益、稳定藏区社会秩序的具有强大约束力的法律,主要涉及到藏区群众在生产生活中的物权、合同、婚姻以及继承等方面内容。
1.物权习惯法。在西藏地区,物权所调整的不动产主要包括土地、牧场等,一般情况下,藏区各个部落的土地、牧场名义上归当地政府和各部落集体所有,但实际上则是被寺院、部落首领占有使用,而其中很大一部分土地、牧场直接归寺院上层僧侣和部落高层贵族作为私人财产。而动产主要以农牧区的牛羊等牲畜作为主要调整对象,其所有权牧主和平民只占小部分,大部分仍归寺院和部落首领所有。
2.合同习惯法。(1)西藏地区由于其特殊的高寒地理环境,交通不便,人员分布广泛,因此在各部落之间更盛行“以物易物”的交换方式,双方协商一致商品的数量、质量以及兑换的比价即可完成交换活动。而在商品买卖中,除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普通买卖行为,还有一种更为复杂的需要双方就商品数量、价格以及交货交款时间等事项约定达成一致,并需要签订书面协议,必要时还要请中间人作证的赊兑买卖。(2)借贷合同中,由于贫富差距严重,普通贫民为了基本的生产生活而向寺院、部落首领借年利率为25%-50%的高利贷款,主要有银贷、畜贷、谷贷等形式。而到期无力偿还的,可申请以劳役作为偿还方式。如果债权人不同意以劳务抵债,债务人则需自行筹款以交付贷款及利息,如确实难以还款的,可先交付利息,本金可以后再行偿还。(3)劳务合同中,雇主和雇工双方协商约定好雇佣期限、劳务形式以及报酬后即可建立劳动雇佣关系,少数地区则需签订书面协议。雇工在雇佣期限届满时可自由选择是否继续受雇,但雇工在受雇后一定期限内不得中途解雇,否则将无法获得报酬。(4)租赁合同中,由于藏区寺院、部落首领手中拥有大量的牲畜,而自己又无法经营管理,就以出租的形式交给牧民管理,一般以酥油作为租金,租赁时期届满以出租牲畜的数量为准交还。并且在租赁期间,出租人随时有权收回、买卖出租物。
3. 婚姻习惯法。(1)结婚方面。藏区平民与牧主、部落首领各级之间存在着严格的等级差距,彼此之间具有浓厚的阶级性,因此藏区婚姻以“本族内婚、等级内婚”为基本原则和核心内容。在巴宜区,婚姻的形式也多种多样,不仅包括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还存在一妻多夫、一夫多妻和兄弟共妻等形式。而藏区由于生存环境、风俗习惯等原因,结婚年龄都相对偏早,在巴宜区一般男性20岁左右,女性15岁左右就可以约定结婚。而在婚姻缔结中,以父母包办为主要方式,少数的自由结婚也需征得父母和部落首领的同意。结婚前要先订立婚约,婚约在当地有着较强的约束力,不得随意解除,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2)离婚方面。在巴宜区婚姻习惯法中,男女双方均享有提出离婚的权利,双方经协商一致,可自由解除婚姻。并且规定如果其中一方出家为僧尼,则婚姻关系自动解除。一般情况下,如果是女方先提出离婚,就要退还男方全部彩礼,并且不能拿走任何财产,子女也要归男方;如果男方先提出离婚,女方有权获得夫妻财产的一半,并且需要退还女方在结婚时的陪嫁物,子女归男方。而离婚时如果双方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或财产分配存在争议时,则需要由部落首领或族内长者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按惯例判决。
4.继承习惯法。在巴宜区,财产继承中的继承人包括婚生子女、私生子、媳妇,他们都可以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但对于僧侣和已经出嫁的女儿,不享有继承权。而对于身份权利的继承,可由家长作为继承人,在继承后即享有特定的职权和待遇。
(二)实践运用
1.实践运用的方面。在巴宜区,对于藏族同胞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在依藏族民事习惯法处理时,主要体现在婚姻财产纠纷、继承纠纷、合同纠纷以及恶性侵权等方面。2.实践运用的方式。目前在巴宜区发生民事纠纷,人们在选择习惯法运用调解时,一般由双方都认可的德高望重的长者、寺院僧侣或者当地国家基层干部作为调解人进行审判并监督执行。相比较之下,藏族同胞更愿意选择非诉讼的解决方式。3.运用的比重。根据调查问卷以及访谈内容的结果分析,巴宜区的居民在发生民事纠纷时,藏族同胞中有72%的人仍然更倾向于运用习惯法来解决,13%的人则更倾向于运用成文制定法来解决,另外15%的人则表示两者皆可选择。汉族同胞中87%的人倾向于选择成文制定法,11%的人表示两者皆可选择,2%的人表示愿意接受藏族民事习惯法来解决纠纷。并且在深入访谈中得知,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加快、普法宣传工作的大力开展,越来越多的人逐渐开始接受国家成文制定法。4.司法的适用。巴宜区法院在处理民事纠纷案件时,会考虑藏族民事习惯法对案件的影响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决定是否适用习惯法作为判案依据,但即使运用了习惯法,一般也不会将习惯法的内容作为判决依据写入判决书。
四、 调查结论
藏族习惯法是在藏族同胞聚居的地方从社会民俗习惯、禁忌、图腾及宗教信仰等方面衍生发展出来的一种对个人和部落具有强大约束力的社会规范,,而藏族民事习惯法也是藏族地区民众在长期生产生活中逐渐形成的,调整合同买卖、婚姻家庭与遗产继承等民事方面的不成文的行为规范。其在长期的发展中得到当地居民的高度认同,在解决民事纠纷和冲突时被反复使用并严格遵守,具有强大约束力!但是藏族习惯法由于其受到地理环境、生产生活方式、宗教信仰等多个方面的影响,不可避免的具有佛教色彩、特权阶级色彩。
(一)实践运用的意义
1.运用于调解当地民事纠纷,有利于保障社会秩序、维护巴宜区社会稳定。2.具有教育作用,成为巴宜区人民的行事准则,引导人们遵纪守法,有利于人们友善、诚实的相处。3.作为藏族文化的一种载体,有利于继承和发扬藏族优秀的传统文化,弘扬民族精神。4.习惯法作为国家法的一部分,可以成为我国民法的立法来源之一,促进我国制定法的完善与发展。
(二)存在的问题
1.在运用藏族民事习惯法处理民事纠纷时,往往需要损害一方做出巨额的赔偿,使其最基本的生产生活遭到严重影响。2.在司法实践的操作程序中,没有相应的具体规范,缺少明确而统一的标准,导致法官自由裁量的审判结果存在较大差异,容易形成“同案不同判”。3.在西藏民主改革后,许多具有封建等级色彩的习惯法部分已经被废除,但不可避免的保留着封建农奴制的残余。4.随着我国法制工作的不断开展,已有部分巴宜区藏族同胞和外来人员一样接受适用国家成文制定法,但仍然有许多藏族同胞坚持适用藏族民事习惯法作为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导致两者在司法实践运用中的冲突碰撞日渐加剧。
五、政策建议
1.加大藏族民事习惯法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同时法学学者和司法工作者更要加强对习惯法的调查和识别,确定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引入和选择适用,增强习惯法在司法领域的可行性与合理性。2.提高巴宜区当地司法工作者的司法水平,并且要司法工作者做到熟悉巴宜区藏族民事习惯法的内容。3.加大力度来扶持西藏教育水平,提高藏区人民的知识文化水平,自觉摒弃藏族习惯法中落后的观念,使人们懂法、守法,增强法律意识。4.在司法审判中,是选择适用习惯法或国家制定法时,在不违背我国法律原则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意见,以当事人的选择为主。5.对于藏族民事习惯法,要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对于其中具有封建等级色彩的内容及时废除,而对符合我国现行法律原则和立法精神的内容予以保留。6.把藏族民事习惯法中符合西藏社会经济实际情况的优良部分提取出来,加以规范,形成当地的区域自治性法规。积极促进藏族习惯法的转型与发展。
本文编号:68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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