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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研究

发布时间:2016-07-19 21:25

  论文摘要 随着社会的进步,科学技术的提高,公民对于保护个人隐私的意识逐渐加强,甚至会通过诉讼方式来维护个人的隐私权。保护隐私也不再是什么新鲜的事物,它已经被人们广泛熟知,对传统隐私权的侵害也没有引起太多的社会问题。但是,网络的普及给个人隐私带来了毁灭性的灾难,那些不为人知的个人隐私瞬间在网络中病毒式的扩散,已经严重打扰到公民个人的安静生活甚至影响到事业的发展。本文主要从对概念进行范围确定,并从各种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入手,发现存在的问题,最后根据现有我国的法律提出一些可行性的解决方案,以期对保护网络隐私权有所益处。

  论文关键词 隐私权 网络隐私权 敏感信息

  一、 网络隐私权的界定

  网络隐私权概念  是在传统隐私权的基础上发展而来。本身法律是没有专门的网络隐私权的规定,只是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对网络中出现的隐私侵权问题逐渐衍生出来的一个概念。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术语,在法律条文中也还没有正式出现。只是在传统的隐私权的基础上延伸到互联网领域。由于网络作为一种新兴的媒介,传播速度之快,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很容易发生。而我国目前对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也不明确,所以在概念上还是属于一种学理上的概念。我国学者赵华明认为,网络隐私权指自然人在网络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收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
  网络隐私权的性质  对其性质划分究竟应该笼统地将其划入传统隐私权的范畴,还是应该从新为其开辟疆土,给它一个新的划分。笔者在进行大量阅读的过程中,将学者们对网络隐私权的性质研究进行了分类,主要是三种观点。第一种是把网络隐私权囊括在了传统隐私权的范畴里,更多的是考虑其与一般隐私权的共性,把网络隐私权看做是人格权的一种进行保护;第二种更多的是关注其在在网络环境的作用下,滋生出一部分的经济价值,所以把网络隐私权定义为财产权;第三种观点是结合了前两种观点的思考角度,不仅考虑到了网络隐私权的人身价值,也考虑到了其经济价值。正如有人所说隐私权从消极维护的人格权,转化为以人格权为主兼具财产权特点的复合权利,这已是网络时代的必然”。
  网络隐私权的范围  网络隐私权的范围与传统隐私权的范围一样,可以分为个人数据、个人私事和个人领域。个人数据主要包括个人姓名、年龄、手机号以及身份证等,这些作为网络用户最基本的个人信息,也是最为关键的隐私资料,如果一旦泄露很有可能给自己带来无法挽回的后果。所以网络服务商有义务保证自己的网络用户的隐私不被泄露。个人私事主要是涉及网络用户通过网络进行的购物、远程诊断、浏览网页或者进行电子商务等活动,只要你所进行的活动不会危害到公共利益,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干涉和进行跟踪曝光。个人领域的范围包含用户拥有的的连入网络的计算机终端,也包括用户在各大服务器中存放的个人资料,都有不被他人随意进入的权利。这些领域都是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
  网络隐私权的内容  网络隐私权不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只是对传统隐私权的一种延伸。由于网络隐私权是在互联网上的隐私权,因此有一些不同于传统隐私的特征。而且网络隐私权保护的重心也从保护隐私权的不被公开过渡到了对网络个人数据的利用和控制上来。学者们对网络隐私权的内容主要论述了一下几点:
  1.知情权:当网络用户在输入有关个人信息时,有权利知道自己的个人信息被用来做什么,以及网站使用个人信息的情况。
  2.支配权:网民有权对个人信息自由支配,有决定公开个人隐私的权利,也有不公开自己隐私的权利,同时也可以允许服务商公开或不公开自己的个人信息。还包括对个人信息进行修改、删除的权利。
  3.赔偿请求权:在个人隐私遭到侵犯的时候用户有提起诉讼请求侵权者赔偿的权利。

  二、 对网络隐私权的各种侵害

  对个人数据的侵害目前对个人数据的侵害分为两类:一是不正当的收集个人数据,其主要通过IP 地址进行收集,每个用户上网都有会分配一个IP 地址,这些地址可以被用来产生出一份该用户的记录。通过网站免费服务或注册账号,用户往往是为了使用该网站提供的服务而无意识的泄露个人信息。这样网站就轻而易举的获取个用户的信息,而且还不被用户察觉到。有些机构或公司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在网络用户不知情的前提下把用户信息转卖给第三方。第三方有些是为了推销产品的,但也有一些就是为了诈骗获取个人信息的。这样个人信息就在神不知鬼不觉中泄露掉,最后他们还会利用你的信息对你进行金钱诈骗。二是滥用个人信息。滥用个人信息的途径主要是窃取他人个人隐私进行网络传播。黑客通过技术破解,进入大型网站的内部服务器,窥探个人隐私,尤其是对娱乐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大肆挖掘,并曝光在互联网上。
  对私人活动领域的侵害目前网络跟踪主要是通过Cookies技术来实现,尽管跟踪技术可以方便用户寻找到之前浏览的网页或者信息,但也给别有用心者提供了盗窃你的个人信息的途径。在网络用户网购、网上登录以及针对个人感兴趣的网页浏览都可以很清晰地被网络服务商知晓。对私人领域的侵害主要是对非法进入他人的电子邮箱发送垃圾信息,非法侵入他人电脑和个人数据库。垃圾邮件给用户带来太多的现实困扰,不仅浪费时间,还可能给自己带来名誉上的损失。如果别人侵入你的QQ空间,发表一些色情图片,这种行为无疑会损害你在朋友圈的名誉。



  三、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对隐私权的研究相对较晚,因为我国发展历程比较缓慢,尤其是在法治发展中对公民权利的保护都落后于发达国家。所以在我国,公民对个人隐私问题没有太多保护意识,更不可能去保护并维护个人隐私权的意识。直到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迅速,公民才开始慢慢意识到隐私权的保护对个人的重要性。我国的立法者也没有完全把隐私权独立出来,它一直被规划到名誉权的范围内。因此在遭到隐私方面的侵犯时,提起诉讼的是比较困难的。为了加强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我国立法者很有必要把隐私权独立出来,让其作为一项独立的一项宪法权利,这样更能引起公民重视。我国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主要存在于法律和法规中,主要是国务院颁布的针对互联网的安全保护制定的法律措施,其中也涉及到网络隐私的保护。但这些规定也存在缺陷:一是没有专门性的立法,上述的规定都是针对互联网安全制定的,其侧重点是如何维护互联网的安全和社会稳定,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只是有所涉及,并没有规定详细的应对措施。二是没有对网络隐私权进行系统立法,目前的规定都是散落在不同部门的规章之中,相互之间缺乏衔接和统一,没有对个人数据的存储、利用以及损害赔偿进行系统的规定。有些规定相互重复,而对于网站跟踪活动的行为又没有明文规定。三是对侵害网络隐私权的行为没有规定出具体的制裁措施。规定里只是笼统告知勿为模式,却没有告知有所为以后的法律后果和受害者的救济途径。这些法律规定就像一张写满了公民权利的白纸,却不具有可操作性。这也使得司法机关在审理侵害网络隐私权的案件时容易出现法律适用上的真空。
  我国在进行法律保护的同时,也应该完善网络服务商行业自律和网络用户的个人自律。目前我国国内许多网站在自律方面也做出了努力,主要表现在纷纷出台和公布了自己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声明。我国比较著名的网站比如新浪、搜狐及深圳之窗等都张贴了自己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声明。但是声明的主要还是大型网站,未指定隐私声明的网站也还有很多。尽管网站发出保护声明,但也没有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督,所以在执行上很难进行的。很多侵犯隐私权的违法者都是网络用户个人,他们对网络隐私权缺少了解,忽视对他人隐私的尊重,有些网络用户就是道德素质不高,滥用网络技术,以曝光他人隐私为乐趣,无视法律的权威性,扰乱网络正常的秩序。所以应该加强对用户的道德素质教育和个人自我控制,在保护自身隐私的同时也有义务尊重他人隐私。

  四、完善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完善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体系确立隐私权在宪法中作为独立的一项基本权利,并在民法中把隐私权从名誉权中抽离出来,与名誉权一样并列为人格权的一部分。只有将其确定为宪法的基本权利,才有可能把隐私权的保护提升到一个宪法的高度。那么自然网络隐私权也就理所应当会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针对网络中的个人隐私,应从保护隐私权的高度为出发点,系统全面的分析网络隐私权的概念、性质以及范围的界定,并结合现在侵权的模式做出具体的制裁措施以及受害者的救济途径,从法律的高度来提升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加强政府监管和技术支持政府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方面的监管,对网络服务商声明的隐私权保护进行监督,确保在声明内容的合理,防止网站在内容上偷工减料,规避法律责任,单方面制定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同时,引进先进防泄漏隐私的技术也能收到事倍功半的效果。利用网络技术是个铁面无私的检测系统,能够果断地把那些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拒之门外,而且一视同仁的对待这些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可以防止漏网之鱼的出现。所以要支持软件公司开发新软件,加强互联网上网的安全系数,为保护网络隐私权提供强大的技术后盾。像360安全卫士和360浏览器都具有禁止跟踪功能,可以有效防止个人信息被泄漏。
  加强个人隐私自我保护意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单纯从技术上和法律上大肆进行管制,也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办法。也还是会有一些铤而走险的人会违反这些规则对他人隐私进行窃取或者泄露。国家应该把一些精力投入到对网络用户、网络服务商的自我教育和约束上来。首先应该教育公民保护自身隐私,不要随意泄露个人数据,更不要轻易下载免费软件,有很多免费软件是带有木马病毒的,在你下载的同时你的电脑都已经被木马侵入了。其次,就是要尊重他人的隐私。因为互联网不是一个虚拟的真空世界,它与现实接轨,如果你对他人的隐私符合侵权的四个要件,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结语

  我国对网络隐私权的理论研究方面已经比较成熟,目前就需要把理论研究的成果转换到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随着网络的普及和技术的提升,网络这一领域的侵权问题将会是一个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亟需在立法上和行政防治以及司法实践中做出相应的对策。立法要系统全面,给网民有一个行为模式的指导,并结合政府对个人信息数据的保护制度的确立,最终在司法诉讼中能够做到裁量有度,保障公平正义。



本文编号:73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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