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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商法的连带责任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6-07-21 15:40

  论文摘要 连带责任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法律概念,虽然关于连带责任研究的著作很多,但是并不全面,法律中对它的界定也并不明确,所以关于连带责任的研究存在很多盲区。本文从探究连带责任的历史发展开始对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进行剖析,深入分析民商法中的各种连带责任及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论文关键词 民商法 连带责任 权益

  由于连带责任在法律中的概念和界定都很不明确,这给连带责任在法律中的应用带来了很多问题,所以进行对连带责任系统的、深入的研究是极其必要且具有很高的社会价值的。以下,从民商法出发,综合学术界的各种观点,对连带责任的历史发展及民商法中的一些问题进行系统的概括和研究。

  一、 连带责任发展历史

  连带责任的概念在我国由来已久。早在战国时期的商鞅变法时就系统、明确的提出了连带责任这一概念,这一法律制度的出现主要是为了处理一些刑事案件和财产纠纷问题,一人犯法,其家人和周围的人也要为其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当时的连坐法,虽然其手段极其残忍,但是为国家的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最终商鞅变法失败,商鞅本人也因为民众怕被商鞅牵连而无人施救,最终死于自己制定的法律。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改革,连带责任制也在不断改进和完善,现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的连坐制度是顺应社会发展需要,融合中外各个历史时期的制度优势发展而来的。是一项合理的、规范的法律制度。在我国民商法中有着不可取代的重要地位,对社会的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价值。主要用于处理日常生活各种纠纷和侵权行为,用以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其中多用于债务问题,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二、 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

  (一)连带责任的构成要素
  如何判断是否构成连带责任?在确认是否构成连带责任时要看是不是具备了连带责任的基本构成要素。一个重要的要素是:构成侵权。也就是说债务人有违法行为,而且这种行为已经对债权人构成一定程度的破害,两者之间是直接的因果关系。仅仅如此还不能构成连带责任,在以上条件的基础上还必须满足以下三个要求 :
  1.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债务人。
  2.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以客体物为连带构成不可分割的关系。
  3.要在法律和当事人约定下承担连带责任。
  当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时,连带责任人要共同承担责任。任何一个连带责任人都有义务承担债权人的全部责任。同时也规定债权人不得同时接受多个连带责任人的补偿。
  (二)民商法的连带责任类型
  民商法的连带责任分为五种类型:共同责任造成的连带责任、共同行为产生的连带责任、担保造成的连带责任、代理产生的连带责任、合资共营造成的连带责任,接下来对这五种类型分别进行分析。
  1. 共同责任造成的连带责任。民商法中的共同责任造成的连带责任主要是指在工程建设当中,由于一些人员的失误,而产生工程事故造成人员的伤亡及财产损失。例如,由于建筑物本身存在质量问题而使建筑物坍塌、泄露水电,从而发生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这时所有涉及建筑相关环节的维护人员或者管理人员及工程设计人员都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共同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此外,在婚姻当中,也存在连带责任,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时所产生的债务,要由双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任何一方死亡,另外一方都有责任单独还清债务,并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2.共同行为产生的连带责任。共同行为所产生的连带责任又分为两种:共同的危险行为产生的连带责任、共同侵权产生的连带责任。
  共同的危险行为产生的连带责任是指两者或两者以上共同参与危险行为且造成了严重后果,然而却不能分清具体责任人时,由参与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民商法对共同侵权产生的连带责任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出于共同主观意识,故意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构成伤害,就构成共同侵权,此中情况,所有参与者要共同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连带责任强调的是共同主观,也就是说两个人都是有意识的,主动的对他人进行伤害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时候可能是由一个人主观,其他参与者是被胁迫的去迫害其他人,对于这种情况并没有法律作出规定该如何处理,要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法院会针对具体状况做出合理的判定,更需要社会加紧对连带责任的研究和完善。
  3.担保造成的连带责任。担保造成的连带责任时有发生,极其普遍。这种连带是指在担保时双方对担保人的责任没有做出具体规定,而在债务人死亡或者不履行自己的责任、不偿还债务人的债务时,担保人要承担连带责任,与债务人有同样的偿还债务的责任。如果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担保人,所有担保人要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4.代理产生的连带责任。正规的代理行为是不需要承担任何连带责任的,只有不合法的、不受法律保护的代理行为才要承担连带责任,主要有四种情况:知情情况下的违法代理、没有代理权限的代理、代理方与第三方恶意串通的代理、委托不明的代理,以下分别介绍。
  知情的情况下的违法代理,是指代理人明知代理的事务是违法的却仍坚持代理的行为,这时候由双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种是没有代理权限的代理,这是指第三方明确知道代理人的权限和资质不满足被代理人要求,知道这种代理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却仍然坚持代理。在这种情况下被代理人的权益遭到损害需要由第三方和代理人共同承担被代理人的损失,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种代理方与第三方恶意串通,这是指为了达到某一目的代理方不择手段的与第三方勾结、串通获取某种利益,却已牺牲代理人的利益为基础,损害了被代理方的合法权益,给被代理方造成人身、财产迫害。这时代理人和第三方要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一种是委托不明产生的连带责任。这是在委托代理人找其他人进行代理时,认人不清,所找的第三方代理人不符合代理要求,因此给被代理人造成人身迫害或财产损失,这时被代理人的所有损失要由最初代理人和第三方代理人共同承担,两方共同担负连带责任。
  5.合资共营造成的连带责任。合资公营造成的连带责任是在合资企业中经常出现的一种连带责任。在合资企业中,所有合资人都具有相应的对资产的分配权力,与此相对应的所有合资人也必须共同承担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所有风险,共同承担在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这就是合资共营所产生的连带责任。



  三、 针对民商法中连带责任问题的解决策略

  尽管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由来已久,但是关于它的概念及界定始终没有明确定义。由此产生了很多问题,长期以来这些问题都不能得到合理的解决,也没有切实可用的解决方案。针对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已成为一种迫切要求。科学合理的运用连带责任能够使受害人在受到迫害时得到法律的庇护,能够促进社会和谐。可是如何正确的确定连带责任人?在保护受害人的权益的同时,能否最大限度的保证不伤害无辜连带责任人的利益?多个连带责任人的时候如何合理分配相应的责任,其依据又是什么?是否应该明确多个责任人的责任分配问题?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去深思、去考虑、去解决。
  (一)引入将实体法和程序法
  前面我们已经对共同责任造成的连带责任进行了分析,但是关于共同责任的问题并没有切实可依的法律作为保障。这种情况使得对共同责进行界定时毫无规范性可言。因此,有计划地引入实体法和程序法,将其与民商法相结合,对共同责任人所要承担的责任作出规范化的要求势在必行。这样必然会规范对案件的处理,使案件的处理有法可依,更有说服力。举个例子:李某和孙某曾多次行窃、抢劫,不思悔改,一次,以看望朋友为名进入某酒店骗取了酒店入住人员登记表,企图从中选取抢劫对象,两人看过登记表,得知某富商正在该酒店入住,便将其视为抢劫对象。他们以工作人员的名义骗取富商开门,然后实施抢劫,并对富商造成了人身伤害。事后富商报警,警方很快将实施抢劫的李某和孙某逮捕归案,两人被判刑入狱,受到相应的惩罚。然而张某对此解决方案并不满意,随后他又对如住的酒店提出起诉,他认为是因为酒店管理机制的失误才导致了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因此酒店对此事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必须为此付出相应的代价。这种观点是否正确呢?在实体法中有这样的规定:住宿、餐饮机构因自身失误而导致顾客人身或财产方面受损,那么必须为顾客的损失承担责任,,对其做出补偿 。这一规定正契合了共同责任造成的连带责任问题,为共同责任造成的连带责任中的一些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所以案例中的酒店需承担连带责任对张某作出赔偿。
  (二)分类界定多个侵权人的责任
  当连带责任涉及的侵权人数很多时,经常由于没有办法划分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而使案件的解决变得非常复杂、混乱。这一问题应该如何解决呢?这时就需要考虑对所有涉及的侵权人是共同诉讼还是只需部分诉讼。选取合理的诉讼方式,针对不同案件分类界定有利于更合理更优质的处理案件。
  (三)界定共同侵权人责任的轻重
  民商法中规定了所有共同侵权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这种所有侵权人不分轻重、所有人统一承担责任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某些无辜的连带责任人的利益。因此对责任轻重进行界定很有必要。这也有助于公平、公正的对案件进行审理,更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原则。例如小张和小李是儿时的好朋友,但是小李毕业之后就游手好闲,不务正业,一天他突然和小张说他干了一个赚钱的买卖,利润丰厚,要拉小张合伙。小张不禁诱最终答应了,小李做的是私枪的倒卖。因为资金不足,才想到小张。由于需要仓库存放,小张想到了同事小姜,想到他有一个闲置仓库,便和小李商量租了下来,与小姜约定了储藏时间和金额,并订立了了合同。起初,小张和小李合作比较顺利,也确实赚钱,但是后来问题越来越多,两人冲突不断,关于仓库资金便无人支付,得不到租金的小姜一气之下将两人告上法庭。可是法院经调查以小姜包庇私藏违禁物品为名将其上诉驳回,并对其进行调查和审判,同时追究三人的法律责任。小姜也是这时才知道仓库存放的是私枪,于是他以自己不知情为由再次上诉,经法院调查小姜确实毫不知情,最终对小姜从轻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小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小李和小张提供了自己的仓库,和两人的性质不同,确实不应承担相同程度的连带责任,应该从轻处置。个人认为这种界定各责任人之间情节轻重的形式应该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四、总结

  连带责任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连坐责任制度目前并没有发展完善,在使用过程中必须适当的与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同时灵活运用,恰当处理使用中出现的问题,才能将其优势扩大化。此外,加强对连坐责任的研究、改革,使其更加完善是我们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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