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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村法治建设的现状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6-07-21 15:40


  论文摘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战略部署,对农村法治建设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农村法治建设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点和难点,为了全面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立足于农村法治建设的进程。本文阐述了法治的概念与原则,分析了我国农村法治建设的现状,探索了农村法治建设存在问题的原因,从健全和完善农村法律体系,抓好农村基层干部工作,加大农村投入,增强普法教育力度等方面提出加强农村法治建设的措施。

  论文关键词 农村 法治建设 现状 对策

  2014年10月23日,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决定》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总目标。由此可见,法治作为我国的根本治国方针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法治是对公民权利的保障,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法律的公正性使公民自觉性提高,从而加快我国法治建设的步伐,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而我国作为农村人口占总人数60%的人口大国,要想真正实现中国的法治化,首先得从农村的法治建设入手。

  一、法治的概述

  (一)法治的概念
  法治是一种治理国家的方针战略或社会调控方式。法治强调通过法律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其不仅要有完备的法律和法律的权威,还要有良法之治,与人治对立,与法制也存在区别。亚里士多德对法治进行了界定:“法治应包括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法治是一种依法办事的原则。在国家治理的过程中,法律至上是法治的基本特征,国家机关行使职责的过程中都要以法律为前提,只有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法律办事,依法行使职权,才有法治可言。法治无论是作为治国方略还是依法办事的原则,最终的目标和结果都表现为良好的法律秩序,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法治的原则
  法治原则是法律实施的准则,是治国理政的规则,而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治理方式,其法治原则也存在不同。我国主要的法治原则:首先,宪法是最高的行为准则,宪法蕴含了民主、法治、人治等制度与规则,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不溯及既往等特点,一般法律法规都得遵循。其次,人民主权、平等原则是我国法治的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利于保障人权,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再次,司法公正、依法行政和监督原则,立法机关制定了法律,需要其他机关认真遵守,司法机关只有通过对法律负责才能实现独立、公正,行政机关要依法办事,制定的法律法规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并且任何机关都必须受到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最后,我国还有颇具特色的和谐原则和科学原则等。

  二、农村法治建设的现状

  长期以来,我国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特别是十五大以来,党和政府加快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尤其在农村法治建设的成效上较为明显:第一,农民的基本权益有了保障。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就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文件,整体上已基本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关于“三农”的基本法律体系也初步形成。第二,农民的法律意识逐步提高。一些村民通过干部带头学习、电视法治节目、村委会的宣传等形式了解了一些法律知识,明白自己法律赋予自己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农业执法工作明显加强。农村的干部依法管理村务的能力有所提高,法律素养有所增强。农村法治建设虽取得了以上诸多成就,但由于法治建设是一个渐进过程,因此,农村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仍存在许多问题。
  (一)农村法律制度不完善
  近年来,国家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尤为重视,颁布了许多有关农村发展的法律,制定了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但是农村的法律制度还有待完善。有些不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现实状况的法律法规没有得到及时的修改或者废止,法律已不能适应新农村建设的客观需要,不可避免的出现规则真空,表现出一定的滞后性、不适应性。有的法律虽然已经制定,但是其规定原则性强,未能全面的针对客观事实和村民的意愿,未考虑到农民在法律话语权上的弱势地位,操作起来有难度。再者,法律的滞后性决定了在农村生活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法律事实找不到相应的依据,即存在较多的法律空缺,在某些涉农领域的立法上存在空白,甚至有的法律规定前后矛盾,使广大的农民和农村干部无法适从。
  (二)农村监督机制不到位
  法律监督分为国家层面和社会层面的监督。第一,国家监督主要靠监督机制,在农村基层执法的过程中更多的是依靠执法人员的自觉性、责任感来实现。但在监督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各监督部门之间相互踢皮球,,部分执法人缺乏主动性和责任感,导致监督不及时或者出现监督空白现象;监督机构部分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对违法追责,监督程序具有不明确性;监督部门缺乏独立性,执法人员容易受到各方面的限制,难以放手监督。第二,国家监督的基础是社会监督,其主要包括人民政协的监督、人民群众监督、新闻媒体监督等形式。但由于村民监督意识缺乏,其不会主动地向地方权力机关、党政机关等部门检举和揭发地方政府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或者向信访部门提出自己对政府工作的要求和建议。并且在地方偏远的农村,要想通过报纸、电台、电视等新闻传播媒介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曝光和谴责,督促他们改进工作,履行职责,更好地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俨然是没有机会的。
  (三)农村基层干部执法不严格
  农村基层干部执法不力、有法不依在农村执法过程中大有存在,部分农村干部甚至还是“法盲”。虽然农村基层干部的法律意识相对于村民的法律意识较高,但是其为村民服务的意识薄弱,缺乏一种内在的责任感,不少地区出现了干部“离村化”现象,村干部忙于自己的事情,将自己的生活重心转到城镇,对村务和村民的真实情况不了解,不能更加严格地依法管理好村务,这是对村民不负责的表现。有的干部甚至知法犯法,在执法过程中更多的是讲求一种“关系”或者“权力操作”来处理法律问题。另外,现实生活中部分执法人员享有特权,不拿好处不办事,没得“关系”免谈的例子不胜枚举。而村民的法律意识淡薄,村民的“不懂”和“缺乏”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农村基层干部的执法不力之风。


  (四)村民的法律素养不高
  在我国农村的法治建设过程中,村民的法律素养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的认知程度不够,导致他们的维权意识、监督意识、守法意识比较差。具体表现为:首先,农村社会经济较为落后,法律需求性不高。农民以务农为主,资金缺乏,而法律诉讼需要的费用又高,当农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诉讼也不易行,更多的是私下和解或被动寻求法律援助。农村资源、技术、信息等较匮乏,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法律的认知渠道较少,农民主要集中在物质生活的基本需求上,每天农忙过后,更多的休闲娱乐是看看电视、打打牌,对法律需求的主动性不高。其次,村民“宗亲”封建思想根深蒂固,缺乏对法律权威的信仰。中国传统主流文化颇为重视“德治”和“人治”, 存在着德治和人治比法治更为重要,道德情感重于法律等认识误区。而农村接受法律系统教育的对象不多,现在农村大多数青年人都外出打工,村里留下的都是些空巢老人和留守儿童。据《中国农村统计年鉴》,农村的劳动力小学和初中文化程度占多数,老少比大大超出了30%以上,他们自身的文化素质不容乐观,法律教育更是涉及的少。所以,当村民自身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他们更多的是自己默默承受或者私下托关系找有权势的解决,且现在执法与司法制度不完善,让部分违法犯罪的人躲过法律的制裁,这使得无权无势的村民对法律的信任度降低。最后,农村对于法律的宣传方式过于单一,法律知识没有被真正接收。对于国家颁布的法律制度,多数是通过村委会开会下达,缺乏良好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的法律专业人员的指导,这种方式不仅形式枯燥,并且对于村民宣传的效果也较差,更多的村民只是抱着去喝喝茶、聊聊天的态度,根本就没有学到和领会什么法律规章与精神。学校又把教育的重点放在语、数、外主要科目上,对于法律教育的重视度不够,学生系统学习与实践的机会很少。

  三、推进农村法治建设的对策

  (一)加强立法工作,完善相应的监督机制
  有法可依是农村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随着时代变迁,社会的进步,农村的某些法律存在着滞后性和法律的空白,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结合农村的实际情况、风俗习惯,制定适应农村发展的法律,修改和废除不合时宜的法律法规,如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保护、完善空巢老人的保障制度、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制订专门的监督制度和备案制度、推进诉讼收费制度改革等,这样方能完善农村法律法规,填补法律的漏洞和空白,更好地推动农村法治建设。在法律还不是很完善的中国,要想把权力的“老虎”圈禁在法治的“牢笼”里,让各级官员不想腐、不敢腐、不能腐,民主监督制度尤为重要,农村的民主监督制度亦是如此。国家要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民主评议制度,对农村基层执法人员进行监督,可以成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农村干部的渎职与腐败行为进行有效的治理并在工作中对村民负责。同时,村民可以充分利用好新闻媒体,让媒体报道主导社会舆论,这是监督权力腐败最有利、最便捷的渠道。
  (二)抓好农村基层干部工作,推动法治建设
  依法行政是实施依法治国的关键,要抓好农村基层干部从严执政工作,政府得提高基层执法人员的准入机制,整顿基层执法队伍,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考评和教育,提高农村基层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对不符合相应农村基层执法人员条件的予以解聘。农村基层干部和党员同志应该在法治建设中起到先锋作用,模范践行,构建良好的乡村氛围,鼓励村民积极参与政治活动,让村民在参与政治活动的过程中既实现政治权利又提高法律意识,培养村民自身的素质,提高他们用法律解决各类民事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真正实现村民自治。政府要用制度规范农村基层干部的职责与权限,大力发展和完善农村电子政务建设,增加政府工作运作透明度,实现农村基层党委、政务、村务公开,保障村民对村务具有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 实行“阳光”政府行动,促使基层干部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避免“权力”的滥用。
  (三)加大对农村投入,改善农村条件
  从法治的发展历史可知,作为上层建筑的法治离不开稳固的经济,法治的实现取决于良好的经济基础。因此,推进农村法治建设,需要政府加大对农村物力、财力和科技的投入,改善农村的基础设施并充分利用农村的自然资源,加快传统农业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现在十八届五中全会中“互联网+”政策的推出,可以积极响应党的政策,鼓励高知识分子回乡创业,发展本村的特色产业、绿色农业,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增强其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并带动村民发展多种类型的合作组织,运用现在的网络流通,更快的将乡村特色农业带入市场,为农村的发展带来更多的生机和出路。
  加大对农村法律专业人士的引进,对农民参与农村法治建设具有推动作用。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体系,必须由公务员、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来实施,而在相对偏远的农村,生活条件艰苦,工资待遇较低,生活方式单一,大多数人才都聚集在繁荣的城市,在农村则缺乏市场。政府提高农村法律工作者的待遇,改善农村的硬件和软件设备,吸引大量的人才涌向农村,这不仅可以解决部分地区人才膨胀的问题,还为农村法治建设提供了推动者,更有利于调节在农村各种纠纷中的不公平性。另外,加大对农村的法律援助力度,有利于减轻农民在打官司过程中过大的经济负担,保证了广大农村群众的诉讼权利,解决了农村诉讼不易的问题。
  (四)加强法律宣传教育,调动村民的积极性
  “百年大计,教育为先”。在当前农村法律意识薄弱的形势下,法治教育和宣传是必要的。首先,改变单一的宣传方式,充分利用12月4日——全国法制宣传日的时机,发挥电视、网络、村委会的作用,把与农民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以一种喜闻乐见的方式向广大农民宣传。其次,做好农村的普法教育,要抓住重点对象进行培养。提高农村基层干部的法律意识,让他们在管理好自身的同时以多种形式——法律案例短片、村委会、挨家走访,以点带面的带动村民进行学习,注意在向村民宣传法律知识的时候,切忌走形式主义,“假、大、空”的法治宣传活动对缺乏专业素养的村民来说毫无意义。干部要认真研读法律知识,总结归纳后再深入群众内部,以通俗易懂的形式,让农民更快捷、更容易的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再次,加大对教育的投入,从基础教育抓起。各个农村学校可以在思想品德课程中对法律知识引起重视,教师采用具体的案例为学生讲解,并且可以开展法制教育课外实践,在活动的同时也让枯燥的法律知识深入了祖国的栋梁。政府可以加强农村师资队伍建设,改善农村教育设备落后,解决一定程度上办学经费缺乏等问题。最后,有条件的农村可以设置法律咨询室,引进具有良好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的法律专业人员为村民提供最为便捷、必要的法律援助和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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