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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现场勘查中犯罪信息的发掘和运用

发布时间:2016-07-21 21:59

  论文摘要 刑事案件现场的犯罪信息,是指犯罪现场中一切能够证明和解释形成犯罪活动原因和过程的各种信息,既包括有形的痕迹物证信息,还包括很多潜在的无形犯罪信息。刑事侦查技术人员不仅要利用多种方法手段,努力发现和采集现场有形犯罪信息,更要发挥主观能动性,深入发掘犯罪现场的无形信息,最大限度地开发和利用犯罪现场这个信息宝库。

  论文关键词 现场勘查 犯罪信息 综合运用

  刑事案件现场的犯罪信息,简而言之,是指犯罪现场中一切能够证明和解释形成犯罪活动原因和过程的各种信息,既包括有形的痕迹物证,还包括很多潜在的无形犯罪信息。现场勘查的主要任务:一是固定痕迹;二是现场分析。通过现场勘查,可以发现和提取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信息资料;同时,通过对现场犯罪信息的综合分析,可以明确案件性质,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范围并锁定嫌疑人,为侦查破案、刑事诉讼提供线索和证据。然而在当前的现场勘查中,刑事侦查人员、技术人员普遍缺乏全面收集各类犯罪信息的意识,不能有效地对痕迹表面所蕴涵的犯罪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层层挖掘。

  一、当前犯罪信息运用中存在的不足

  (一)过分关注有形痕迹物证的发现和采集,而忽略了潜在无形犯罪信息的发掘和运用
  受传统侦查理念的限制,刑事技术人员在日常勘查中,较侧重对具体痕迹物证的寻找和提取,往往一到现场,便忙于拍照、寻找足迹、指纹、DNA检材,一旦获得便“松了一口气”,草草收兵,缺乏对现场全局及局部状态的研究,无法从中获取到更多潜在的有价值的无形犯罪信息。虽近年来有所改善,但陈疾仍有后遗症——“唯痕迹论”极大局限了刑事技术人员的视野。
  (二)“侦技”分离,客观上制约了对犯罪现场信息的综合运用
  目前,现场勘查大多采用的是“侦技”分离的工作模式,即刑事技术人员主要负责犯罪现场的勘查取证工作,而侦查人员虽然也亲临现场,但主要负责外围调查。侦查人员外围调查的情况和技术人员现场勘查的情况只能在临场讨论时“见面”,现场勘验检查中,犯罪信息不能得到有效及时地沟通。刑事技术人员由于不了解侦查工作的进展,只能从技术角度勘查现场痕迹物证,不能从侦查的动态发展的角度,宽视野、深层次的认识现场,发掘犯罪现场所反映的潜在的、隐性的,却非常重要的犯罪信息。同样,侦查人员不直接参与现场痕迹物证的发现、提取工作,只能从刑事技术人员那里得到一些有关有形痕迹物证的“第二手”资料,而对痕迹物证的全局状态、形成原因了解不透,无法深入剖析痕迹表面信息所反映的深层原因,在客观上导致了一些重要犯罪信息不能被发掘和运用,使得侦查工作难以展开,有些案件久侦不破。
  (三)刑事技术人员疲于应付日常的现场勘查工作,缺乏对犯罪现场信息的实质性解析
  基层常年超负荷的现场勘查量形成恶性循环,刑事技术人员疲于赶场子,疏于对新技术、新方法、新手段应用的学习,对现场的分析钻研有心无力。勘验现场、分析现场和研究现场痕迹物证往往无法深入贴近到犯罪现场的无形痕迹中去,而仅仅满足于现场勘查的一般性操作,满足于对现场报流水账汇报和泛泛分析,研究痕迹物证只看其表,不及其里,缺乏对犯罪现场信息的实质性解析。

  二、全面综合认识犯罪现场,深入发掘和运用犯罪现场信息

  犯罪现场是收集犯罪证据的宝库和源泉,是透射犯罪信息的魔镜。我们应全面综合认识犯罪现场,深入发掘和运用犯罪现场信息,为侦查破案服务。
  (一)利用多种方法手段,努力发现和采集现场有形犯罪信息
  当前刑事犯罪出现一系列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刑事犯罪日趋智能化、隐蔽化。犯罪分子常戴手套甚至穿鞋套作案,使得手、足、工、枪等传统痕迹物证在现场遗留得越来越少。此外,作案后破坏、伪装现场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给寻找有形痕迹物证带来难度。我们必须充分利用各种方法手段,努力寻找和发现现场有形犯罪信息。一是深入观察,大胆假设,充分发挥自己的想象力,根据现场的综合情况,分析推断犯罪分子可能实施的犯罪动作,再根据这些动作来寻找犯罪痕迹,必要的时候可进行现场实验;二是利用特种光源,从不同角度、不同部位尽可能全面搜寻和发现痕迹物证;三是充分利用现代化新技术,重视对生物物证、微量物证的发现和采集;四是充分利用公共场所录像监控设施,加强对监控设备中存在的图像信息的识别、发现、提取和运用;五是重视对关联现场、现场外围部位以及被破坏现场的勘查。同时,我们还要对各类痕迹物证出现的位置、形态等进行综合地分析,努力发掘有形痕迹物证背后隐藏的无形犯罪信息。


  (二)发挥主观能动性,深入发掘犯罪现场的无形信息
  现场勘查是一项相当精细负责的工作,对犯罪分子遗留的所有“蛛丝马迹”的观察勘验,不仅需要有科学仪器、技术手段,更要发挥侦查技术人员的主观能动性。“看见不等于发现”,要想深入发掘犯罪现场的无形信息,侦查人员必须亲自到现场,感受现场情形和态势,运用知识、智慧和经验进行“动态辩证思维”,让痕迹物证“说话”,让现场“说话”,让死人“说话”。
  第一,通过犯罪现场的表征信息,分析作案过程、作案条件。犯罪现场的表征信息,是犯罪分子在作案过程中遗留在现场的,通过人们的感知系统能够提取的痕迹,通过分析,可以判断作案过程、犯罪条件等。举个简单的例子:现场有一些血迹,一方面我们可以通过提取血液,进行DNA鉴定;另一方面,通过现场血迹的形态,我们还可以分析得到非常丰富的犯罪信息。不同的血迹形态可以反映出不同的犯罪过程——是喷溅形成的还是滴落形成的,喷溅、滴落的高度,移动方向、速度,生前还是死后形成,是否有擦拭或清洗行为,案犯是否受伤,此种血迹形态形成的动作,案发先后过程等。血液如果直接滴落在地上,且下落的高度比较短,则血滴形状呈圆形,随滴落高度的增加,撞击力越大,越容易形成锯齿形或星形血迹;如果血迹是在移动过程中滴落的,则其形状像感叹号那样,其拉长的方向就是移动的方向,感叹号血滴的尾部拉得越长,说明移动速度越快。
  第二,通过犯罪现场的心理痕迹信息,分析犯罪技能、作案动机及串并案。犯罪现场中的心理痕迹是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作用于被害者或犯罪现场的痕迹物证中,能反映犯罪分子心理意识和心理活动的无形痕迹。在现场勘查中,我们既要全面收集犯罪现场的有形痕迹,更要发挥主观能动性,深入分析研究,积极捕捉现场的无形痕迹,准确剖析犯罪分子的作案动机和犯罪技能,从而为确定侦查范围、锁定犯罪嫌疑人提供线索和方向。心理学研究表明,犯罪经历不同,对犯罪活动的实践不同,那么在犯罪中所表现出的犯罪技能水平也不同。通过对现场痕迹连贯性、整体性的研究,我们可以把握和分析犯罪分子的犯罪技能、职业特点和作案时的心理特点。比如:初犯和惯犯作案,在现场的表现形式往往会存在比较大的差异。对于未形成犯罪活动熟练技巧的初犯来说,作案时往往心理紧张、惊慌失措,现场会遗留下比较多的多余动作痕迹,且作案动作往往缺乏连贯性,现场比较凌乱;而惯犯或有一定特殊技能的人作案,往往作案手法老练,动作干净利索,下手快、准、狠,往往会选择比较有利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其动作水平处于技巧阶段,且作案时心理素质较好,情绪稳定,现场遗留的痕迹会比较少。同时,受犯罪心理的支配,同一案犯在实施犯罪行为时通常都带有自身的习惯性,而这种犯罪习惯性手段,只要其在作案中不受挫折,在一定时期内都会保持相对稳定,且由于不同人个体差异的存在,在各自的习惯手法中又具有特殊性,在连续发生的同类案件中,其稳定性和特殊性可为确定一人或某一团伙作案提供依据,从而可以并案侦查。另一方面,通过对犯罪现场的心理痕迹分析,还可以推断被害人与犯罪分子的关系。例如:陈行儿媳杀婆婆案中,儿子外出打工回来,发现自己和妻子以及母亲同住的一间农宅的角落里有白色被子盖的东西,掀开一看,母亲已被人杀害,颈部连砍数刀,血肉模糊。经勘查发现,颈部为菜刀砍杀,墙上自上而下留下的喷溅血迹形态无断层,经分析是被反复的砍杀,,中间并无间断,由此充分表现出了凶手对被害者极度仇恨的心理痕迹。而盖在老太尸体上的白被子上却未留下血迹,经分析应该是杀人后几小时才被盖上去的。而什么人会有这样的作案条件呢?破案后证实凶手就是媳妇,由于长期受到婆婆的欺负压制,再加上当天突发的矛盾冲突使她的仇恨集中爆发,而导致了杀人的极端行为。然而经过一段时间的冷静后又产生了怜悯之心,给血肉模糊的尸体上盖上了白色的被子,由此充分体现了犯罪分子的反差心理:既恨之入骨,又有恻隐之心。总之,犯罪现场上的任何痕迹物证,都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犯罪分子的心理痕迹。我们应在重视有形痕迹物证的同时,认真分析犯罪分子的心理痕迹,才能扩大视野,扩大信息来源。
  作为刑事侦查人员、技术人员不仅要有精湛的业务技能,还要强化多向思维意识,具备敏锐的洞察力、准确的分析判断能力和强烈的责任心和事业感,最大限度地开发和利用犯罪现场这个信息宝库,使我们办案少走弯路,从而提高侦查办案的效率。



本文编号:74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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