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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网购信用炒作行为的法律规制

发布时间:2016-07-21 21:59

  论文摘要 互联网时代网购对于评价机制的依赖,导致网购信用炒作行为的泛滥。对消费者的知情权、正常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权以及整体的诚信交易的竞争总局颁布《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禁止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2015年颁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禁止经营者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违反该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针对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面对电子商务快速发展所出现的一系列新问题,现行法律缺少明确、系统的规定。但是面对愈演愈烈的网购炒信行为应当拓宽思路,进行整体上的信用炒作防范法律制度的构建。
  (一)推进电子商务立法,建立全国性第三方信用评级体系
  现有信用评价机制中,第三方交易平台出于发展壮大平台,扩大交易量的目的,对于信用炒作行为采取相对暧昧的态度。尽管官方宣称对于网购信用炒作行为决不姑息,但是目前就对信用炒作查处的比例来看也只是冰山一角而已。同时第三方的交易平台往往对交易成交额有一定的提成比例,这样的利益联系也使得第三方交易平台对信用炒作的查处无法真正做到客观公正。同时由于各自为政的信用评价体系的存在,导致了相互封闭的信用系统,增加了信用管理的成本,也不利于全国性的征信体系的建设。往往卖家在一个平台上存在失信行为,而在另外的交易平台上可能显示为信用良好。信用评价机制的封闭性导致了卖家的信用情况展示上的片面性。建立第三方信用评价体系是遏制网购信用炒作的根本出路。


  建立全国性第三方信用评价机制,一方面可以消除网络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买家能更好的了解卖家的信用记录,从而提高网购交易的安全性。另一方面可以信息共享,使卖家在不同的交易平台上所展现出来的信用信息保持一致。从而突破卖家和第三方交易平台之间的利益关系,真实体现卖家的信用状况。同时第三方信用评价机制采用中立性的评价指标,综合各种因素对商家进行征信,不以交易量为导向,降低了卖家对成交量的依赖和新卖家经营起步上的难度,从而打造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可参考美国对网络卖家的信用评价计算方式,不是好评数量的简单相加,而是根据买家的信用等级、网购记录和评价的详细程度采取相关信息进行综合评估。高等级的买家信用和更多的购物交易记录会对卖家的信用评价产生更大的影响。此种信用等级的算法更有利于遏制虚假信用的炒作。全国性第三方信用评级体系以其中立性、客观性、信息共享性对于目前的各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信息的整合,注重交易安全的同时,也提高了交易的效率。因此当务之急是完善相应的电子商务立法,完善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确定第三方信用评价体系的法律地位和构建方式。长远看来应当在此基础之上,建立包括卖家、第三方交易平台以及买家在内的社会化的征信体系。一个社会的信用体系的完善,才能打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二)完善当前的信用评价机制,做好交易平台信用评价机制向第三方信用评价机制的过渡
  打造第三方信用评价机制作为治理网购炒信的根本手段,需要循序渐进的建立。当前权宜之计是完善当前的交易平台的信用评价体系,也为将来统一的第三方信用体系的建立打造基础。
  对于当前交易平台评价机制的完善,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应当优化目前的评价机制,增加店铺评价所占比重及区分消费者的评价影响因子。当前的评价机制过分侧重于卖家的交易量,而没有区分其他因素对卖家信用等级的影响。参考国外的评价机制,应当淡化单纯依赖交易量的信用评价,增加店铺评分的比重以及不同信用等级的买家对卖家信用等级形成的影响因素,同时对卖家工商登记、纳税情况、财务分析、以往诚信记录作为网络经营者信用评价的因素,综合考量形成卖家的信用分析报告,实现对经营者资信的有效监督,提高其诚信经营的积极性。
  2.完善禁止信用炒作行为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尽管目前出台了禁止信用炒作的行政法规、规章,但是存在位阶过低的问题,界定不够明晰。如什么是信用炒作,如何界定信用炒作,信用炒作组织及炒作信用的卖家和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整体责任承担,都应当在法律当中予以明确的规定。而目前立法中只是明确规定了行政责任,,也存在行政处罚力度不够问题,导致“违法收益高但是成本小”的问题。刷单者一天可以“刷出一辆法拉利”,但是在处罚上只是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就会导致很多人为了高昂利润铤而走险。信用炒作组织屡禁不绝。在完善禁止信用炒作行为立法的同时,应当对相关法律予以立法及完善,如信用报告法、社会信用立法及电子商务下的信用立法。信用立法及信用体系的建设对诚信经营的社会环境尤其重要,也是打造诚信社会的必由之路。
  3. 对信用炒作行为的监督义务网络交易平台对在其平台上进行的信用炒作行为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防止对消费者及合法经营者的损害。应当予以立法明确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对在其平台上进行的网购信用炒作行为负有监管的义务。尽管目前单纯的对某项交易是否构成信用炒作不易判断,但是利用大数据等先进技术侦测手段进行分析,甄别信用炒作行为仍是可行的。一旦侦测到信用炒作行为,第三方交易平台应当对该行为采取在其信用评价中以明示的方式提示消费者、扣分、降权甚至关闭店铺等惩处措施。如果网络交易平台对信用炒作监督不力,则应当由行政管理部分对其予以处罚。对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三)对我国网络经营者税收制度的构建
  除了完善的征信体制对信用炒作行为的遏制作用之外,很多国家严格的征税及税收监管制度一定程度上也抑制了炒信行为。即使刷单进行的虚假交易也需要缴税,因此对于网络经营者来说是得不偿失,并且如果存在偷税、漏税行为则需要承担更为严厉的法律责任。我国目前对于以企业形式的在线经营者存在征税的规定,但是对于网络个人经营者也就是C2C的交易卖家的纳税却未予明确规定。对于以网络经营为业的个人可以按照个体工商户进行征税,对于偶尔从事网络交易的个人可以按照其交易金额的大小少征或不征税款。监管部门可以通过与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合作获取卖家的流水交易量,并按照交易量进行征税。目前上海有些地区税收部门即对淘宝卖家进行征税,卖家承认巨大的成交额中有部分为刷单交易,但是无法提供刷单的证据。因此,卖家此时就会陷入承认刷单则成立违法行为,不承认刷单则需要为其交易额缴税的两难境地。卖家信用炒作的虚假交易也要纳税的话,一定程度上会抑制卖家进行信用炒作的不法行为。
  网购信用炒作行为的治理措施应当多方着手。通过信用评价机制的完善直至向独立的第三方评价体制的过渡,加之完善法律法规对于该行为禁止的综合性规定和税收方面立法的完善等途径,最终打造网络交易的诚信体制和整体社会征信体系。



本文编号:74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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