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论文百科 > 大学论文 >

试论构建我国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主要问题

发布时间:2016-07-22 21:43

  论文摘要 刑事被害人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他们在刑事犯罪的过程中遭受了巨大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于我国现在的刑事赔偿制度不够完善,刑事被害人难以在法律上获得合理的损害赔偿。针对犯罪被害人的国家补偿问题,已经引起越来越多的社会关注,虽然我国已经有一些地方政府对犯罪被害人给予过经济补偿,但我国并未真正建立起被害人补偿的制度框架。本文认为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及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看,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必然要求,对我国人权和司法保障制度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论文关键词 刑事被害人 国家补偿 解决

  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概念及其发展历史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是指政府为了维护稳定和谐的发展环境,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对刑事犯罪被害人给予的一些经济补助行为。由于刑事犯罪具有较大的破坏性,当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遭受刑事犯罪的损害时,刑事被害人有权要求犯罪嫌疑人给予赔偿。然而,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我国刑事被害人能够从犯罪嫌疑人那获得赔偿的比例较低,大多数的刑事被害人都没有办法直接从犯罪嫌疑人那获得赔偿。因此,从国家获得必要的经济补偿便成为刑事被害人获得经济补偿的唯一渠道。可见,刑事被害人国家赔偿制度就是由政府统一设立的给予刑事被害人必要的物质帮助的司法保障制度,也是一种人权保障制度。从世界各国出台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
  1.政府补偿的必要性。国家作为社会管理组织,对每一个社会主体遭遇的不幸都应该给予关照,并对他们进行必要的救助。而对刑事被害人提供的国家补偿就是这种以国家名义进行的社会救助行为。很明显,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主体是国家和政府,政府通过社会组织为刑事被害人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遵循的是无过错赔偿原则,也就是说无论国家对此犯罪行为有无过错,都应当依法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
  2.社会利益的平衡性。从社会发展的理念来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带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也就是适用于所有社会主体,不因个体身份的不同而存在不一样的标准。只要个体因刑事案件遭受到损失,就可以向政府提起国家补偿程序,获得政府的补偿。这是一种社会利益的平衡,也是对刑事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利益冲突进行化解。
  3.政府补偿的有限性。由于国家财政实力的不同,各国对刑事被害人的补偿标准不一。此外,实际上遭受的损失和程度不一,补充标准难以完全统一,国家只能对刑事被害人提供适当的经济补偿,而不可能提供全部的损失补偿。对于政府来说,对刑事被害人的补偿是国家的一种无过错救助行为,并不是在政府存在过错情况下的全额赔偿责任,因此只能是进行适当的损失补偿。

  二、构建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必然性因素

  (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及人权至上的理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正朝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快步前进,维护社会正义的思想不断深入人心。根据我们对社会正义的理解:正义是一个以权利为基础的而不是以目的为基础的价值目标。 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要真正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必须尽快提高整个社会群体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必须建立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制度,维护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权益。
  人权是人类学会自我保护和共同发展的重要标志,也是人类公民应当享有的基本社会权利。人权理念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紧跟时代的变化而不断丰富和发展。在一个法治基础比较健全的社会里,公民能够依法获得政府充分、及时的司法救济也是衡量人权状况的重要指标。通过评估国家对刑事被害人的救济程度,我们可以去判断这个国家的法治环境和司法效率。因此,维护公民的基本人权理念被广泛运用到现代法治建设的各个方面,延伸到国家法律制度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救济制度。根据人权理念的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我们认为基本人权保护的理念对刑事被害人进行国家补充具有时代先进性,也符合社会正义的基本内涵。
  (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目标
  政府的主要执政职责是维护社会的基本稳定和发展,这样才能实现长治久安的目标,而犯罪行为是社会长久稳定的主要威胁,因此必须采取措施抑制犯罪行为的发生。由于我国刑法制度并不完善,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犯罪行为对象的转换,即被害人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事物并不是一成不变的。社会犯罪行为经常处于一种相互报复的恶性循坏中,特别是当外力强加于被害人的身上又无法得到帮助时,很容易激起被害人的反抗而使原来稳定的社会状态立即进入危险的犯罪状态,被害人甚至由此转变成犯罪行为人,造成更大的惨剧。
  国家的刑事法律制度及政府所采取的刑事治理手段必须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有针对性的化解社会突出矛盾。政府应采取积极措施抑制犯罪行为的发生,对潜在的社会矛盾提前进行化解,降低社会的犯罪率。在刑事司法体制建设上应尽快完善法律漏洞,弥补体制缺失带来的社会危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政府应对社会弱势群体应进行必要的救助,特别是对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他们大多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报复心理较重,一旦处理不好,很可能会造成新的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建立我国被害人国家赔偿制度的可行性因素

  (一)经济基础
  从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发展现状及国家经济基础来看,我国已基本具备了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条件和基础。但对于国家来说,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主要困难还是需要大量财政资金的支持,补偿经费的来源是该问题的核心关键。随着近几年我国经济增长速度加快,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情况较好,财政收入不断增长,综合国力的上升,每年拿出一定额度的财政资金专门用于对刑事被害人进行赔偿,应该是可以承受的。事实上,富裕的经济条件并不是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条件,一些国家在制定被害人补偿相关法律的时候,其国家财力并不比我们现在的强,但是他们都能够更早的进行相关立法,且其建立的补偿制度的运行也比较成功,使其被害人补偿制度乃至整个刑事司法制度的发展水平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二)思想基础
  建立国家赔偿制度,一方面需要国家财政提供强有力的资金保障,同时也需要获得人们在思想上的认可。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老百姓更加支持和拥护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和谐社会和依法治国理念,这为国家建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有力的思想保障。当人民对公平正义的认识不断提高,大家对重大恶性犯罪的关注角度已不仅仅只是停留在对犯罪分子的惩罚上,而是将更多的注意力投向对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上,特别对那些因犯罪行为的伤害而陷入经济困境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如果刑事犯罪嫌疑人没有足够的赔偿能力,国家必须对刑事被害人给予一定的补偿才能维持刑事被害人基本的生存权利,这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这些因素对现阶段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法实践基础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在我国实际上已经有了一些案例,主要表现为政府对重特大刑事案件被害人提供的财物支持。虽然我国尚未建立体系完整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但我国政府在处理一些特殊重大的刑事案件时,出于维护社会稳定,抚慰受害者的角度,一般都会给予一些较大影响的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以一定的补偿,而且有的补偿数额还很大。这也就是一种国家补充形式。有一些地方上还相继出台了类似于被害人补偿机制的规章制度,如浙江台州、山东青岛、淄博、江苏南通、东台等地司法机关,已经在探索和建立被害人经济补偿机制,社会反应也比较好。这政府进行的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尝试,为保证刑事被害人的基本生活提供好了坚实基础,帮助刑事被害人有效地得到国家救助,更好地发挥政府维护社会稳定的执政功能和作用。还有一些地方甚至对经济困难救助的条件和标准进行了细化,为建立国家补偿机制提供了实践基础。

  四、构建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必须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必须确定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基本原则
  国家补偿具有公益性,因此必须遵循公平正义基本原则。国家补偿具有适当补偿性,因此必须遵循损害和补偿均衡、赔偿为主补偿为辅的原则。
  (二)国家补偿的对象和条件
  从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来看,,国家对刑事被害人提供补偿的对象和范围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刑事被害人自己;二是刑事被害人死亡或遭受残疾后的扶养人。以上两种人是申请国家补偿的法定主体,当然,以上两种主体也不是任何情况下可以申请国家补偿,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以上两个主体只有在无法从犯罪人或其他途径得到充分的赔偿的情况下;二是以上两个主体必须是严重暴力犯罪引起的人身权利损害,这也是刑事犯罪被害人申请国家补偿的实质条件;三是刑事犯罪被害人必须是完全无辜的,在主观上无过错;四是刑事犯罪被害人必须第一时间向司法机关报案,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开展犯罪侦查,不存在包庇犯罪的情节。
  (三)国家提供补偿的计算方式和数额
  从国家补偿的具体情况来看,在国家补偿的方式上应尽量采用金钱补偿为主,物质补偿为辅的原则。因为金钱能够快速帮助被害人摆脱困境,如果刑事犯罪被害人要求分期给付的也应当给予同意。因为国家资源十分有限,在国家补偿的具体数额上,应当坚持适当补偿的原则,不宜过多补偿,即要按照既定的标准确定补偿金额,且必须是补偿赔偿差额部分(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金额中除去已经得到赔偿的部分)。
  (四)先行支付的方式
  刑事犯罪行为具有突发性,一旦遭受损失,国家可在一定程度上给予紧急救助。考虑到有些刑事案件破案难度较大,无法在短期内确知犯罪人或在判决前由犯罪人支付被害人所急需的紧急医疗或其他费用,因此一旦出现重大刑事案件,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由刑事犯罪被害人或其受养人申请先行支付,避免被害人由此遭受更大的生活困境。
  (五)国家补偿的启动程序
  从目前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运行情况来看,我国可在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的国家补偿委员会,由法院的法官组成。具体的启动程序包括申请人提出申请、补偿委员会审查、裁定。当然,当申请人不服法院裁定的,可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的补偿委员会提出申诉,该委员会的裁定为国家补偿案件的终审裁定。

  五、结论

  我们正处于社会深度转型的关键时期,法治建设远未赶上经济建设的步伐,刑法体系的构建和完善仍然处于初级阶段,一些关系社会稳定发展的法律制度并未真正建立起来。完善的刑事法律制度,提高刑法的威慑力,维护社会正义的意义十分重大,因此不断加强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理念,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走向完善的必经之路,也是现代法治国家以及保障基本人权的必然选择,是建设现代社会主义文明的重要标志。



本文编号:75280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wenshubaike/shijiedaxue/75280.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2fda6***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