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微商及其法律监管
发布时间:2016-07-26 17:22
论文摘要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智能手机及电脑的普及,互联网技术的更新发展在我国经济领域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以移动网络社交平台作为载体的微商凭借其低门槛,低成本的优势迅速发展起来,成为目前广受欢迎的新兴行业,但是,由于微商的发展处于初期阶段,面临着许多营销体系建立不完善,法律监管不到位等多方面的挑战,造成许多社会问题,本文将对微商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法律监管对策。
论文关键词 微商 基本内涵 经营模式 法律监管
一、微商的产生背景
在大众创业的时代动力驱动下,随着互联网技术在我国经济领域的广泛运用,微商的产生与发展具有很大的偶然性和必然性。
(一)经济原因
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快节奏的社会步伐下,人们更热衷于追求简单便捷的消费模式,同时伴随着电脑和智能手机的广泛兴起与普及,价格低廉的网络商品引起了广大消费者的青睐,使人们对移动电子商务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凭借其独有的经营模式的新兴电子商务——微商,迅速在电子移动市场发展起来。
(二)技术原因
随着我国电子市场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移动社交软件出现,运营商开发的移动社交软件只有不断更新与创新才能在电子市场占有一席之地,这为微商的产生与快速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与保障。
(三)社会原因
在就业形势严峻的当今社会,面对竞争日益激烈的就业环境,很多青年大学生更愿意选择准入门槛低,无技术要求,操作简单的微商作为平台进行创业,因此,微商在广大青年当中备受欢迎,迅速传播开来。
二、微商的基本内涵
(一)微商的含义、经营模式
1.微商的含义:目前对于微商的确切含义尚无权威的界定,对此生活实践中人们总结出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根据微商的字面含义,其核心标准是商业规模的大小,即认为微商是指那些商业规模较小的经营活动,基本同“微企业”的含义一样。在腾讯发布的微信被普遍应用之前还存在着第二种观点,以微商运营依托的载体为核心标准,即认为微商是指依托QQ 、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进行的商业经营。第三种观点主要形成于腾讯微信的广泛推广与普及之后,也是以微商运营依托的载体为核心标准,但是在第二种观点的基础上,这种观点缩小了微商运营依托载体的范围,即认为微商是指那些仅依托腾讯微信平台所进行的商业经营。根据微商在现实社会的运行现状调查可知,微商的出现主要是伴随着腾讯微信的产生与更新发展起来的,以微信平台为载体,通过朋友圈发送与传播“商品”信息,线下完成商品交易,因此,我认为第三种观点较前两种观点来说相对合理。
2.微商的经营模式;就目前社会实践而言, 微商的经营模式主要采用B2C、C2C、B2C2C(C2C2C)三种。
(1)B2C模式,是指由商家直接与消费者之间进行商品交易的一种经营模式。随着互联网技术在经济领域的广泛应用,移动网络运营商为商家开拓了新的网络平台——电商平台,随着电商平台的不断推广,一些企业逐渐热衷于将电商平台作为拓展业务的经营场所,依托电商平台向不特定的广大消费者宣传推广其经营的商品,并向消费者提供相关咨询,如果消费者有购买意向,双方可以直接进行商品交易,订立买卖合同后商品的交付和售后服务则在线下完成的。与此同时随着腾讯微信平台的不断推广与普及,一些商家利用以微信朋友圈为主的新型社交软件平台代替传统电商平台作为新的经营场所。这些商家通过宣传和推广吸引更多的微信用户扫描并添加关注其事先注册的微信账号二维码。消费者将这些商家添加关注之后只要打开微信,在朋友圈便可浏览到商家经营的各种商品的宣传广告,如果对宣传商品感兴趣,可通过微信平台进行商品交易活动。通常情况下,B2C模式的经营主体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由于在此种模式下经营者直接与消费者之间进行商品交易活动,所以不存在任何中间环节。(2)C2C 模式,是指自然人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达成交易的一种经营模式。经营者通过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经营商品的信息如图片配文字等简要介绍对商品进行宣传推广,消费者看到朋友圈中发布的商品信息后如果感兴趣,可通过微信平台进行交流并购买。与B2C模式相比,C2C 模式的经营主体是自然人,由于在此种模式下也是通过自然人经营者直接与消费者之间进行商品的交易活动,所以也不存在任何中间环节。(3)B2C2C(C2C2C)模式与前两种模式的截然不同:此种经营模式的经营者并非前两种模式那样直接与消费者之间进行商品交易活动,而是存在着中间商,即存在中间环节。
(二)微商与传统电商的区别
微商是指经营者凭借移动网络社交平台,在一定的朋友圈内从事商品经营活动,交易对象具有一定的特定性即熟人推销;传统电商则是是以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为载体进行商品交易活动,交易对象具有较大的不特定性即流动性和广泛性,微商作为一种新型网络交易模式,与传统电商相比具有许多新亮点:(1)依托载体(平台)不同,传统电商依托京东,淘宝等电商平台,微商则依托微信,QQ等网络社交平台。(2)针对消费的对象不同。传统电商以电商平台上的店铺为基点,向所有不特定的消费者发出要约邀请,微商则以个人社交账号为基点通过社交平台向其朋友圈内朋友或熟人发出要约邀请。(3)交易平台监管制度不同。传统电商采取实名登记、信用评价等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与监管制度,并且提供第三方支付等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但微商则没有相关明确规定。
三、微商存在问题分析
(一)微商的现状
自微信这款移动社交软件于2011年初被腾讯公司开发发布以来,受到人们广泛的青睐,用户数量持续不断攀升。微信发布伊始,少数用户为了向朋友分享自己的生活体验便通过朋友圈发布一些海外购买的物美价廉的商品图片及文字描述,受到朋友圈好友的热捧,于是在这样的环境与机遇下,海外代购在朋友圈内应运而生。随着海外代购的不断发展,一些经营者发现了潜在的商机——在微信平台上通过朋友圈宣传推广自己的商品,微商也由此产生。
2013年前后,微商在以微信朋友圈为主的社交软件中逐渐发展起来。微信朋友圈宛如一条商业街,在这里你会发现涵盖衣食住行等方面种类齐全,样式新颖包含国内外的各种商品的宣传广告,用于朋友情感交流的朋友圈变成了进行交易活动的生意圈。截止目前以大学生和自由职业者为主的从事微商的群体仍在不断迅速增加,并呈现出年轻化的发展趋势。
一份来自中国信息经济学会关于《微信对社会经济影响力研究报告》的报告称,2014年 微商行业从业人数已经达到1007万人,市场交易值达到960亿元。2015年,另外一份来自微盟研究院发布的调查数据显示,被调查人群中超过70%的消费者有在网络社交平台进行购物的习惯。
近两年,一方面由于操作简单并且没有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即门槛低,人们通过手机或电脑依托网络社交平台就可以从事商品经营活动,同时不需要履行任何审批或注册程序;另一方面由于成本低高回报,因此从事微商的人群呈现出井喷式发展。任何事物的发展都具有两面性,这一新兴经营模式在缓解了社会就业压力的同时,由于各项规范制度不完善以及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商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也常有发生。
(二)微商经营中存在的问题
1.微商经营前期虚假宣传:为了提高商品销量,获取更大利润,一些不诚信的微商在经营过程中,对其经营的商品进行虚假宣传,以次充好或以假乱真甚至更有甚者肆意夸大商品功效,由于是网络购物消费者不能查看到实物,因此这一系列虚假宣传行为极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功效产生误解,进而造成欺诈消费者的事实。
2.微商经营中缺乏诚信:微商在朋友圈宣传推广其所经营的商品的时候普遍采用图片配文字说明的方式,以此来引起消费者的注意,由于在宣传过程中其并未附带提供有关商品的具体参数和买家评论的详细信息,所以消费者在购物时很难判断商品的优劣与真伪。在这样的消费环境下,一些缺乏诚信的商家便利用这一交易漏洞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来欺骗消费者。
3.微商售后无保证,消费者维权艰难:由于尚未建立健全完善的微商主体市场准入制度,微商经营主体资质无任何要求,微商经营者详细信息无据可查,再加上消费者在此情况下进行购物活动普遍没有消费凭证、商品出现质量等问题之后售后无保证,另外消费者一旦被黑心商家从朋友圈中删除或者“拉黑”,维权就会变得十分艰难。
4.微商走在传销的边缘:因为B2C2C(C2C2C)模式并非“直销”模式,所以,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又因为在此情况下消费者多为经营者朋友或熟人,因此,此种模式下的微商极易让人与“杀熟”的传销活动混为一谈,受到一定的社会排斥。另外由于目前微商经营中也存在着与传销非常相像的层层代理的多层分销模式,微商也因此被视为走在传销的边缘。
四、 应对对策及法律监管建议
(一)微信平台应加强微商监管,并且实行微信平台追责制
此前《微信朋友圈使用规范》和《关于整顿非法分销模式行为》两项制度被腾讯平台制定发布以来,微商市场虽然得到进一步有效的规范,但是根据实际情况我认为微信平台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1.平台承担起应有的社会和法律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的立法精神与立法原则可知,提供服务的移动网络平台运营商具有平台监管责任,当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不法商家的侵害时,作为社会知名度和信誉较好的移动网络平台提供方腾讯微信平台应积极承担起应有的社会和法律责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微信平台应优化运营模式:针对目前微信平台朋友圈与“生意圈”混同的现象,我认为,微信平台应进一步优化运营模式,首先,微信平台应当进一步细化交友、商业两个区域特性,明确划分朋友圈和商业圈;其次,,微信平台可以尝试开拓专门的电商平台,并且建立健全严格的微商主体准入制度和微信商家诚信评价制度,通过这些措施来进一步优化对微商的管理。
3.平台应强化制度方面建设:作为平台提供方,腾讯平台应当进一步强化制度方面的建设,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完善侵权投诉机制,健全违法经营惩罚机制,建立商家经营监测系统,全程监控商品交易活动,防范假冒伪劣产品,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监管部门加强微商经营行为监管
工商行政部门应该强化执法监管,严格微商主体市场准入制度,规范微商等电商市场的经营秩序。
首先,工商行政部门应当参照实体商业活动建立微商主体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制度,推进实名制登记认证制度的实施,使微商经营主体的详细信息有据可查,并且向消费者提供微商经营者的资质证明。其次,工商行政部门应当联合腾讯平台建立完善的微商经营行为监测系统,及时采取注销账号、屏蔽交易链接等科技手段对从事违法行为的微商经营者进行严厉打击。最后,工商行政部门对有关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受理并积极开展调查、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众进行披露和通报违法商家的不良行为,震慑微商非法经营者,发动社会进行监督。
(三)加强立法工作,完善相关法律
目前,虽然我国已经制定并颁布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来进一步规范网络交易市场的管理,但面对网络技术的快速不断发展,在网络交易市场还有很多不规范现象甚至漏洞亟待解决,因此,立法机关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在广泛社会调研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制定微商方面的法律法规。就个人而言,我建议立法机关应该将微信交易活动及其交易主体正式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保护范畴。
本文编号:76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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