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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自媒体时代的隐私权保护

发布时间:2016-07-29 07:56


  论文摘要 随着时代的发展,自媒体应用已融入人们的生活中,自媒体一方面给我们生活带来乐趣,另一方面也冲击着公民的隐私权保护。如何在自媒体背景下保护我们的隐私权,是时下不得不深思的问题,本文从我国的立法层面、司法层面和自律层面着手思考,为规范完善我国在自媒体背景下隐私权的保护提出一定的参考。

  论文关键词 自媒体时代 隐私权 保护建议

  2016年1月22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3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显示,截至2015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8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50.3%。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博客,微博,微信,论坛,QQ等借助互联网而发展的自媒体,目前拥有大量的用户群,这些媒介通过其平民化,个性化,言论自由,信息传播快,互动性强等特点,受到了人们的喜爱。然而,在我们通过自由的言论传播信息时,,也带来了一些法律问题的思考,如公民隐私权的侵害。在自媒体时代的背景下,对隐私权的保护已经是现代社会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自媒体的概念及特征

  (一)自媒体的概念
  自媒体又称公民媒体,简而言之,就是公民通过诸如微博,微信,QQ,论坛等新兴互动媒体,对自己所见所闻的事情进行发布。笔者认为自媒体就是指通过现代互联网新兴载体,如微博,微信,论坛等,将自己的言论观点及所见所闻自由的公开发布的网络新媒体。
  (二)自媒体的特征
  1.平民化个性化:自媒体的用户大多以普通用户为主,无论是政府官员,学校老师学生,医院医生护士等都可以利用自媒体自由的发表言论,同时发布信息也减免了一些诸如报刊,电视等传统媒体的程序限制,如上级相关部门的层层监管核实,体现了它的平民化门槛低特点;公民利用自媒体的言论自由特点,再发布信息时往往是对自己所见所闻的事情进行实时发布,通常以个人的主观表达为主,个人的情感色彩也十分鲜明,体现了它的个性化特点。
  2.交互强传播快:自媒体是通过互联网发展传播的媒体,所以也体现了一些互联网的特点,诸如传播实效快,交互能力强等;同时用户在发表言论时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随时随地,自由的发表言论,朋友间相互推荐和转发,大大的增大了自媒体的交互能力和传播的实效。

  二、自媒体时代下侵害隐私权的方式

  随着自媒体的普及率越来越高,用户在发布言论时,往往会因为自己的随心所欲而畅所欲言,公民的隐私权保护难得到保障。隐私权强调的是公民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的权利。学者王利明教授将隐私权的范围概括为三个方面,即个人信息、个人私事和个人领域。在自媒体时代,这三个方面的权益也尤为突出。首先,在个人信息方面,侵权主体擅自收集被害人的个人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账户,上网的登陆账号和密码,电话号码等,在未经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公之于众,势必会给被害人带来极大的隐私侵犯;其次,在个人私事方面,侵权主体将被害人的专属秘密私自进行传播,严重扰乱了被害人的生活安宁,造成被害人隐私被公开,甚至还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譬如“艳照门事件”等;最后,在个人领域方面,主要是有关个人经济领域,侵害主体通过搜集被害人从事相关的经济活动信息,将其公开,在巨大的舆论压力下,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的隐私权益的保障。自媒体时代下侵害隐私权的方式主要是网络信息传输服务商的侵权行为和普通公民的侵权行为两种。
  网络信息服务商的侵权行为指的是网络信息服务商利用“Cookie”软件非法盗取、利用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构成对网络用户隐私权的侵害。“Cookie”软件是一种网络信息服务商在用户利用浏览器访问相关网站时,会自动的存储用户的个人信息于一个特定的文本文件内,其可以记录用户经常浏览的网站信息等特定信息,同时用户向网络信息传输服务提供商上传自己的一些上网浏览信息,个人信息等。从个人信息角度看,如果能很好的利用“Cookie”软件的优势,势必会给运营商带来商机,但如果没有利用好“Cookie”软件,可能会导致用户的诸多个人信息被使用,用户的隐私就难以得到保障。
  普通公民的侵权行为主要指公民利用自媒体的个人化平民化,传播实效快等特点,披露他人的隐私或是进行人肉搜索,给被害人带来极大的心理压力,这种行为对被披露者和被人肉者的隐私权带来了极大的危害。从个人信息、个人领域和个人隐私三方面看,若他人基本的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秘密得不到基本的保护,其人格利益也只是纸上谈兵罢了。例如,2015年5月3日,发生的“女司机被打事件”,由于事态发展迅速,一些网络用户对女司机进行了人肉搜索,曝出了她此前有多次的驾车违章的行为,同时曝出其个人资料,家庭的背景,甚至将开房记录等信息都公开于微博上,后经大范围传播,给当事人带来了极大的困扰,这种披露他人隐私和人肉他人信息并公之于众的行为,是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严重侵害。

  三、 我国自媒体时代下隐私权保护的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对自媒体时代下的隐私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仅依靠一些法律及部门规章对自媒体时代下的隐私权进行保护。其中《侵权责任法》的第三十六条,2014年8月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与网络侵权的关系十分密切,也是保障公民网络隐私权的有力武器。现在,我国正在努力制订《个人信息保护法》,相信这部法律在不久的将来会是对我们的隐私权带来一定的保障。
  然而以上法律法规,都只是一个大概的范围概述,并没有具体的明确保护隐私权的具体范围,其保护范围也过于狭窄,特别是在关于网络自媒体的隐私权侵权问题上,同时对于保护隐私权的主体的也模糊不清,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侵犯隐私权行为的具体制裁方式。这些问题都会导致我们在维护自己权益时,难以得到相关司法的救济。
  当然,自媒体时代的到来,伴随着社会的变化和发展,其中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也变得尤为的重要,特别是涉及个人信息,隐私的问题是我国法律所面临的巨大挑战。但是,我国在涉及自媒体环境下的法律只是零星的规范,显然在目前的时代背景下,是无法满足各种自媒体带来的侵犯隐私权的问题。在这种情形下,笔者认为,我国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对现行的自媒体侵权问题作出一定的规制。



  四、 完善我国自媒体时代下隐私权保护的建议

  随着互联网发展,特别是自媒体以其独特的平民化,个性化,时效快等特点,迅速占领了网络市场。然而网络公开化,言论的自由化也另公民的隐私权受到急迫的侵害,保护隐私权是关乎所有人的个人利益的事情,然后我国由于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时期,同时因为网络发展的多样性等原因,仅依靠一些零星的法律规制是难以衡平当下自媒体环境下所引发的隐私权的侵害的。所以笔者提出了一些建议,在自媒体时代的背景下,我国应当从以下几方面来维护我们的隐私权:
  (一)立法层面
  通过立法,突出隐私权独立权利,在对自媒体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作出清晰划定隐私权的主体和边界,则将最大程度的避免权利冲突,彰显隐私权的法律地位。第一,《宪法》是一国的母法,我们应该建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明确其独立的人格权地位。只有在根本大法里面进行完善,才能体现其权威的地位;其次,通过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同时结合我国实际需求。英国在1998年颁布的《数据保护法》、瑞典在1998年颁布的《个人数据保护法》、还有欧盟于2002年的《电子通讯隐私保护指令》等,结合我国实际,尽快制定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再来,还可以在我国的《民法通则》、《刑法》中明确网络自媒体侵犯隐私权的概念,同时对侵害隐私权的范围、行为、内容和制裁措施都有必要做出明确的规定,以至于为网络环境中的隐私权保护确立基本法律,从而奠定立法基础。最后,对网络隐私权负有相关职能责任的机关和部门,应结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充分发挥其补充性的保护作用。
  (二) 司法层面
  在司法实践中,应明确侵犯网络隐私权的侵犯主体及其相关的责任。在上文中已经提到,在自媒体环境下,侵害隐私权的主体主要包括两种,即网络信息传输服务商和普通公民。首先,对于网络信息传输服务商,作为自媒体的技术服务商,起到的是一个传递信息数据的“中介”的作用,其应当负有对信息传播的审查义务,安全保护义务,防止信息泄露义务,及时删除义务等等。如果,因为网络信息传输服务商为了他们的利益,对用户的个人信息进行公开传播,实际上是符合侵权构成要件,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进行归责。其次是普通公民,其应当包括信息提供者和转发,评论者。相关个人利用人肉搜索等方式将其他公民的个人信息公开于网络,势必会对被害人的人格利益造成损害,实质上也构成了侵权,应该根据事态的严重性,对实施侵权的人进行归责。此外,针对侵犯网络隐私权的案件受理,为了提升司法效率,应当对相关的审判人员进行相关的专业培训,如计算机,互联网等专业知识的培训,不能仅靠其自我主观的意识进行判断。
  (三)自律层面
  在侵害网络隐私权的纠纷中,往往因为网络信息服务传输服务商的职业道德素质和网民的网络素质低造成的。对此,针对相关网络行业的自律,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自律的主导模式,在网络服务商间联合建立自律文件,详细规范对网络个人信息的采集,利用,公开等行为,业界通过自律文件相互进行监督,实行优胜劣汰,发挥出行业自律的优势。在我国,中国互联网协会就是一个行业自律的集合体,其为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将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这是我们值得倡导的。对于网民的素质,笔者认为,相关的机关单位应当加大网络伦理道德的教育,同时加大法律教育宣传力度。毕竟,道德缺失是造成“自媒体”时代下隐私权被侵犯的重要原因,所以加强网络道德教育建设,是预防防范侵犯隐私权的重要手段。
  所以,在自媒体时代,为了防范隐私权的侵害,我们应当建立一个由宪法领导的,多个实体法和部门法进行规制并具体实施的,多元化全方位的立法保护。同时也要加大相关网络行业职业道德素质和公民网络素质的道德教育建设,坚持“法律规制为主导,行业自律为辅助”的原则进行保护。此外,适当借鉴国外经验,加强国际的合作交流,才能使网络自媒体产生的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得到遏制。



本文编号:78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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