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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深化执行体制改革的分析与思考

发布时间:2016-08-01 07:46

  论文摘要 执行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工作,强调执行体制的优化与调整,以更好地适应当前的司法环境,以及依法治国的建设需求。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现行执行体制中存在的不足,阐述了“执行难”的问题原因,并在此基础之上,从制度优化、途径创新、环境构建三个方面,论述了深化执行体制改革的几点建议,以更好地推进执行体制的改革发展。

  论文关键词 执行 体制 问题 改革

  司法改革一直是我国司法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依法治国贯彻落实的重要保障。执行体制改革是当前司法领域改革的重点内容,在深化改革的进程中,审执分立的改革实现,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执行体制的发展。但是,现行的执行体制仍存在诸多不足,影响了执行体制的改革发展,也迫切的强调推进执行体制改革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在笔者看来,深化执行体制改革,应着力于执行制度的优化、执行途径的创新、执行环境的构建,从本质上确保执行的效率与力度,维护司法公正、推进司法建设。

  一、我国现行执行体制中存在的不足

  执行体制一直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从审执分立改革的实施,但全面推进,强调我国执行体制改革的有效性。从实际来看,我国现行执行体制仍存在诸多不足,尤其是执行结构改革不到位、执行管理体系不完善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执行体制改革的重要作用,也制约了执行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那么,具体而言,我国现行执行体制主要存在以下几点不足:
  (一)执行机构改革不到位,执行授权存在一定混乱
  在深化执行体制改革的进程中,审执分立无疑是改革的重点,也是强化执行力度的有力保障。在审执分立改革周,我国法院均建立了专门的执行机构,我们称之为“执行庭”。但是,从一定层面而言,“执行庭”的称谓有失严谨。也就是说,执行庭并非司法裁判,两者不存在等同关系,执行庭的定义归属,显然是将执行活动及相关执行方式类列入司法裁判。从审执分立的本质而言,其主要为了提高法院的审判效率、执行力度,两者也冰粉完全的剥离。因此,在笔者看来,执行庭的称谓,在一定程度上与逻辑相悖。在审执分立的改革中,实质的改革成效是可观的,,但改制缺乏实质性,仅仅停留于机构名称等的改变,执行机构的职能及性质却“换汤不换药”,这也是难以获取实质性的改革成果。在执行职权的划分中,存在执行授权混乱的现状,出现执行乱,甚至是乱执行的问题,分析其中的缘由,我们不难发现,我国在现行法律的设计中,执行授权存在一定的混乱,并且在实践之中,分权不力的问题又比较突出,进而出现执行不到位、执行乱的情形。
  (二)执行管理体系不完善,审判机构的管理模式被沿袭
  执行体制改革是优化执行管理模式的重要基础,也是提高执行力度的有力保障。当前,在执行体制改革中,执行结构仍在对审判机构管理模式的沿袭,在改革上存在“外新里旧”的现状。首先,执行庭长在执行机构中,其职权与审判庭长是一致的;其次,在上下级的审判监督关系的建立中,上下级的审级关系并未发生实质性的变化,传统的审判监督式的审级关系仍然存在。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中,对审级关系做了明确的规定,强调上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关系为:监督、协调与指导。在这种构建模式之下,与执行实施行为行政属性的效率要求相比,还存在着很大的不适应、不协调。

  二、“执行难”问题的原因

  “执行难”是当前执行体制改革所需破解的重要难题,也是提高执行效力的有力之举。当前,“执行难”问题的出现,是多方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一方面,由于执行管理原则的“狭隘”性,弱化了执行效力;另一方面,执行体系过于封闭,法院一家“唱独角戏”的工作现在,显然无法满足执行所需的执行力度。因此,分析并清楚地认识“执行难”的问题原因,是有针对性、有建设性提出执行体制改革措施的重要基础。
  (一)生效法律文书不足,出现审判与执行衔接不明确
  从实际来看,人民法院在相关法律文书,如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之上,并没有明确当事人未能限期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特别是对于一些法律知识比较缺乏的当事人,很难以指导这一法定的执行期限,于是乎,出现逾期难以申请的情形,形成难执行的案件。因此,在生效法律文书方面,执行的相关内容未能明确,出现审判与执行衔接不明确,执行脱节,这就加剧了案件执行难的问题。
  (二)法院一家“唱独角戏”,执行力度大打折扣
  实质而言,执行工作是各方参与的过程,不是法院一家独揽的工作。在执行工作中,涉及面广,且牵扯到各方利益。但是,由于传统思想的影响,执行工作的定位成为法院一家的职能,强调法院依托自身力量,强化执行的贯彻落实。也就是说,当前的执行工作处于相对封闭的体系,也就是法院一家执行并落实。执行工作的牵涉面广,仅仅依托法院一家的力量,显然无法实现执行工作应需的执行力。实际的执行工作应有公安机关、银行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强化执行的有效落实。但是,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之中,对于执行中各方相关部门的协助关系并未明确,且笼统的协助规定,显然难以形成有效的协助效力。



  三、解决“执行难”问题,深化执行体制改革

  “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是多方工作共同作用的结果。深化执行体制改革一方面是现行执行体制内部改革发展的需求;另一方面也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有力之举。在笔者看来,深化执行体制改革,首先应在执行管辖制度上进行优化,实行可适用方便管辖原则。并且,强化执行工作途径的创新构建,改善执行工作的社会环境,都是当前执行体制改革所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与难点,更是深化执行体制改革的重要策略。
  (一)优化执行管辖制度改革,实行可适用方便管辖原则
  推进执行体制改革,强调执行相关制度的优化,夯实体制改革的基础。当前,执行管辖制度改革,是强化执行工作的必然需求,也是提高执行效率的有力保障。执行管辖制度的优化,应着力于可适用方便管辖原则的落实。也即是,在执行管辖方面,强调“谁方便谁管理”的原则。首先,为确保执行案件的有效执行,应遵循“就近管辖”的原则,在执行案件应由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的执行为主;其次,管辖级别上,也要进一步优化,应充分针对执行案件中的具体内容,确定执行案件的级别管辖。从实践而言,保全措施的实施应由一审法院在一审程序或进行中负责完成,这对于确保执行的贯彻落实至关重要。因此,在笔者看来,管辖体系的进一步优化与调整,是当前执行体制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
  对于“方便管辖”原则,其可行性主要在于这么几个方面:1.“方便管辖”原则有助于提高执行安全的落实效力,并降低相应的执行成本;2.跨区域执行问题是当前执行难的重点,这一原则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解决跨区域执行问题,强化人民法院的职责,相关人民法院无醛拒绝;3.由于“方便管辖”原则的实施,执行法院与一审法院可能不同,这不仅有助于强化执行的有效性,也有助于相关资源的合理利用。
  (二)法律文书明确相关执行时效,依据执行时效的延误采取相关措施
  当前,民众在执行时效等法律知识方面,存在较大的淡薄性,法律文书若不明确相关的执行时效,极易造成执行难案件的产生。法律文书应对相关执行时效进行明确与提示,确保司法公正。一方面,不明确告知执行时效,导致当事人出现延误,而丧失申请权,这在事实上存在不公正;另一方面,针对执行时效延误问题,应针对实际情况,依据执行时效的延误,采取相应的措施,最大程度上保障权利人一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推进执行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应确保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并依据实际情况,针对执行时效的延误采取相应的措施,维护司法公正,推进执行体制改革立足于实际问题、解决问题。
  (三)着力于执行工作新途径的构建,提高执行工作的有效性
  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的司法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推进执行工作新途径的构建,是当前执行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首先,立足于工作的新要求、新问题,有针对性、建设性的探索执行工作的新方法,强调执行工作的技巧性和艺术性。例如,对于“老赖”,可以借助媒体平台,对其进行“曝光”;目前,失信惩戒制度的不足性比较显著,如身份证没有和护照、港澳通行证等信息统一,失信被执行人仍可以用护照、通行证等乘飞机、高铁。为此,要完善失信惩戒制度,强化制度的实效性与适用性,让惩戒执行成为规范行为的有力保障;通过建立奖励制度,对相关举报者进行奖励等,这些新的工作举措,对于提高执行的有效性,起到重要的作用;其次,在坚持依法治国的理念中,要强化文明执行、合法执行的工作落实,并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切实做好强制执行的相关措施,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确保执行的有效落实。
  (四)改善执行工作的社会环境,提高民众的思想认识
  从实际而言,我国执行工作的社会环境欠缺,执行工作的群众面不足。为此,要强化执行工作的社会环境改善,抓好法制宣传工作,为执行工作的落实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首先,要强化公民的法律意识,对执行的相关法律知识有所了解;其次,强化公民自我防范意识及保护意识,通过新闻媒体等平台,对相关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报道,绕过民众了解并知道相关的法律知识。总之,在深化执行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应强化改善执行工作的社会环境,并提高民众的思想认识,懂得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在推进执行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应强化对现有执行体制问题的分析,有针对性的开展改革创新工作。在笔者看来,执行体制改革的推进,关键在于:1.优化执行管辖制度改革,实行可适用方便管辖原则;2.法律文书明确相关执行时效,依据执行时效的延误采取相关措施;3.着力于执行工作新途径的构建,提高执行工作的有效性;4.改善执行工作的社会环境,提高民众的思想认识。



本文编号:8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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