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论文百科 > 大学论文 >

浅析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下的控辩审关系

发布时间:2016-08-01 07:47

  论文摘要 在当前我国进行诉讼制度改革的发展背景下,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科学的控辩审关系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但是当前我国的律师、检察官和法官之间仍然是复杂矛盾的关系,存在一定的问题亟待解决。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控辩审三方关系问题的处理和改革,也已经成为新时期重要的研究课题。本文通过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相关理论进行介绍,探讨和分析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控辩审三方关系的现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的完善改革路径,以期对构建科学合理的控辩审诉讼结构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论文关键词 审判 诉讼制度 控辩 控审 审辩

  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要推进诉讼制度的改革,实现以审判为中心,“控辩平等、居中裁判”的理想控辩审状态。作为法律职业的共同体,控辩审三方在诉讼制度的规范下,进行是非对错案件的查明与审理,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从实际上讲,在当前的司法环境大背景下,我国的控辩审关系并不乐观,审判作用也难以发挥。因此,本文通过分析控辩审三方的关系现状,试图构建控辩审的和谐发展路径。

  一、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

  “以审判为中心”,推动诉讼制度改革,其主要的内涵就是要在审判的要求下进行案件的侦查和起诉等活动,要充分发挥审判适用法律和认定事实的决定性作用。而当前我国实行的是公、检、法三方在互相配合和制约中的分工负责的基本诉讼结构,也就是说控辩审各司其职,并没有真正实现以审判为中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行诉讼制度改革的决定,对刑事诉讼的各环节包括侦查、逮捕、审判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公诉部门来说,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因此,在这一背景下,笔者认为,只有构建和谐的控辩审关系,实现三者关系的改革,才能真正实现诉讼制度的“以审判为中心”,促进司法的公平正义。具体来讲,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有着积极的意义:其符合我国的诉讼和司法规律,传统的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实质上造成了庭审虚化、控辩失衡的形式化模式,与诉讼规范并不十分契合。同时,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能够体现司法公正,有效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以审判为中心,也就是发挥庭审的作用,实现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因此,其能够转变公检法三方之间的关系现状,通过严格公正的法治程序维护公平正义。

  二、 以审判为中心的控辩审关系现状

  (一)控辩之间:控强辩弱
  由于受到传统司法理念的根深蒂固的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目的往往被固化在控制和打击犯罪上,因此,主导司法活动的方向就自然而然是以侦查为中心的传统模式,这对于控辩之间的关系来讲,存在着明显的不协调现状,律师参与取证、阅卷等方面的维护程序公正的合法权益就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
  1.控辩双方关系不协调:
  传统意义上讲,控辩之间的关系体现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是一种天然的对抗关系,表现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也并不乐观。因此,控辩之间就缺乏一定的信任感。导致了双方在庭外时候难以进行有效的沟通与合作,在庭审的时候也往往针锋相对,相互指责,时有冲突发生。这种控辩双方不协调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刑事案件处理的效率,造成诉讼结果的不可预期性。另外,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重新修订,对于检察院来说,工作量无疑加大,就随之出现了明显的案多人少的矛盾。检察院如果不提高人才结构,就很可能造成控辩双方矛盾的加剧。
  2.律师的相关权利得不到保障:
  在进行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律师的相关权利也在实际中并没有保障到位。例如,在会见当事人上,可能在申请审批阶段就比较麻烦,需要部门领导、主检察官等;在接触外地案件,与外地律师在申请事项的处理结果上,也会存在较大的倾向差异等等。种种原因,使得在诉讼活动中,律师的地位较为被动,相关的权利并未得到有效的保障。这也就不能为维护当事人的基本权益而提供更好的服务,造成了司法界难以打破的控强辩弱的尴尬局面。
  (二)控审之间:密切配合
  表面上看,控审之间较为分离,互不相干,但是在现实中控方需要在起诉时需要移交证据,就不得不接触审判方,也会给审判方带来一定的影响。在开庭之前,两方需要就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观点和诉讼意见的沟通。法官若对其意见存在异议,也会告知以质疑观点,以便让审判做出更充分的准备。这样,控审双方就在相互沟通,履行发现事实义务的过程中,成为一个密切联系的“利益共同体”。另外,在进行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控方因有着法律的监督权,而和法庭的主导权相互配合,存在着微妙的法庭关系。但是,众所周知,法官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检察官的一切活动都必须受其约束和控制,控方的权力过大,也常常会牵制着法庭的独立审判权,对其造成一定方面的影响。
  (三)审辩之间:驾驭和对立
  审辩之间的关系从本质上说,应该是说服者与被说服者的关系。但是,在当前的诉讼活动中,两者之间的关系逐渐异化,呈现出不和谐的发展状态。从法官的角度来说,一方面由于开庭之前对案件已与检查官进行了必要的沟通,有了自己的独立意见。因此在法庭中处于居高临下的位置,驾驭在法庭之上。另一方面,法官因为自身的有利地位,也会存在我的法庭我做主的意识,对于辩护律师的发言权就有打断、否决、终止等的随意性,更有甚者,会将律师逐出法庭。对于律师而言,也存在着对法官不信任,不尊重的行为。也有些律师,为了显示自己的尽职尽责,在庭审中与法官“死磕”到底,公然挑战法官。导致了两者之间的关系剑拔弩张,矛盾重重,一发不可收拾。



  三、 以审判为中心的控辩审关系改革路径

  (一)控辩关系:从失衡到平等
  进行以审判为中心的控辩关系改革,应当建立在审判活动之上,并以此为基础实现控辩之间和谐、平等的关系。在诉讼活动中,控方往往站在实现正义的第一线,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而辩方作为个体,对惩罚犯罪并不关心,其立场是诉讼当事人。因此,对于控辩双方来说,存在着天然的失衡和不平等性。若在司法实践活动中继续放任这种关系状态,诉讼活动很可能就由维护公平正义沦为双方的“竞技场”,这极不符合我国建设现代的民主国家的具体要求。因此,笔者认为,只有实现两种力量的平衡关系,通过必要的制度来维护辩方的权利,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控辩平等。也就是说,可以通过必要的制度手段,为辩方得相关的权利。
  首先,要进行现有的司法理念的更新,维护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之一的重要地位。要充分认识到控辩双方,不是简单的对抗关系,而应该因为共同的价值目标实现平等的发展。其次,应该在制度层面使律师的阅卷、会见、收集取证等方面的权利得到尊重和保障,发挥其在进行案件事实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以提升诉讼案件的质量,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再次,还需要完善相关的庭前会议制度、诉讼协商制度等等,加强控辩之间的有效交流与沟通,实现平等协作,共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努力,做到对抗而不对立。最后,律师也应该表现出对控方的尊重和善意,必要时加强制度理论的学习。要保证言论的正确合理,运用法律就事论事进行辩论,逐渐缓和两者之间的关系,使控辩之间逐渐形成相互尊重、平等协商的新型控辩关系。
  (二)控审关系:从配合到协同
  当前的控审关系是一种相互配合、密切联系的关系。两者虽然分工明确,却在诉讼活动中交往甚密,也不可避免存在着关系较为混乱的现状。而当前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对公检法三方的定位是要在分工负责的前提下,实现三机关的互相配合、相互制约。从实质上看,其相互制约关系并不在主要的地位,更强调的是相互配合关系,这也使得法官在实际中受到弱化,难以保持中立。因此,进行诉讼制度改革,,实现以审判为中心,就必须充分发挥审判的作用,合理构建控审关系。这样才能保障辩护权益,真正使司法的公正性得以体现。不过,控审之间的关系本就密切,要实现两者之间关系的真正协同,就必须认识到配合与协同的不同内涵。笔者认为,协同强调的是上下级之间在规范的引导下进行的协作。相对来说,配合并不能真正体现以审判为中心。而在协同模式下,双方需要在法律规则的约束下,坚守自身的角色地位,如法官就要在正义的立场上,维持中立地位。
  所以,促进控审关系的协同也就是说要平衡两者力量,为实现辩护方权益提供必要的保障,以实现司法程序的公正。因此,在当前的形势下,需要首先转变传统的司法观念,充分对法官的职权以及诉讼程序做以正确的了解和认识,实现控审之间程序上的协同,保证控辩审关系的整体协调。除此之外,实现以审判为中心,还需要法官处于中立的地位,实现与控辩的协同,以防止出现对辩护的打压。总之,实现控审关系的协同,需要法官端正自身的立场,也需要控辩之间的协同,注重程序的公开与公正,并通过承担一定的义务,实现三方之间的真正协同合作,才能使控审关系在协同模式下得以改善和缓和。
  (三)审辩关系:从对立到和谐
  当前我国的审辩关系表明,法官在职权上存在着对辩护方过度施压的行为,对于辩护律师来说,司法的正义性并没有落到实处。律师在进行诉讼活动的过程中,也并没有通过法律的正当程序使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得以维护,更多的是在庭审中与法官的对抗。审辩之间出现了角色错乱的现象,直接形成了双方的对立局面。因此,两者之间的异化既有法官职权过大的原因,也有律师理性缺失的原因。事实上,正常的审辩关系应该是审判处于中立的地位,由控辩双方进行辩护。在法庭上,对于控辩双方的意见,法官要全面、平等地听取,并给予公正审判。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下,要实现审辩关系的缓和和矫正,首先要推进司法改革,从法律制度上实现法官的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性。要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实质化,保证审辩的有效化。其次,要加强法官的精英化建设,提升法官的职业化水平,真正做到公正、公立。再次,要正确发挥法律的监督作用,保证诉讼活动的公正性,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实现控辩审关系的有效协调。最后,对于律师来说,要正确行使自身权利,支持法官的独立和公正审判权,为实现控辩审关系的有效缓和不懈努力,才能真正实现以审判为中心。

  四、 结语

  综上所述,在实现以审判为中心,深化诉讼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实现控辩审三方关系问题的改革成为重中之重。作为法律职业的共同体,控辩审三方要形成一种合力,才能真正意义上的庭审实质化。因此,面对当前我国诉讼制度下的控辩审三方关系的复杂化和紧张化,需要通过建立一定的规章制度,采取司法改革等必要的措施,构建新型的控辩审关系,共同维护司法的公信力。



本文编号:80192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wenshubaike/shijiedaxue/80192.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07ed1***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