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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藏民族文化参与权、选择权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发布时间:2016-08-01 07:47

  论文摘要 “许多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特别的含义, 往往与其祖先的足迹、事件和地点相联系, 权利人非常重视其领地形象。”这就是文化的精神价值和利益。藏民族民众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享有精神收益权和经济收益权。

  论文关键词 藏民族 文化受益权 非物质文化遗产

  文化是一个变动不居的概念。随着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与人之间交往的频繁以及文化之间的互通有无,对于文化的理解和交融不断加强,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活态的形式存在并与特定群体的生活密切相关的,以口授心传的方式世代相承的方式彰显出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比较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技能、技艺方面更加强调,同时更加关注创造力和精神因素,注重传统文化的智慧、价值和思维方式。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传承性。这种传承是通过个人、群体甚至是特定民族的全体成员一代接一代地享有,继承和发展。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必须以对人的保护为基础和前提才是有效的,应更关注个体的文化参与权、文化选择权。

  一、 藏区文化权利概述

  文化是一个民族精神活动的产物,代表着特定民族的生活方式,文化权利与宗教权利、受教育权利一样,属于本民族的特有权利,对于文化自决权,我们有义务保护和发展。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在第22条与第27条对文化权利作了规定。宣言第22条存在的意义是将保护的范围扩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而不仅限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文化权作为人权的基础——个人的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须。宣言第27条包括两项文化权利:一是人人享有的参与文化生活,分享科学进步的权利;二是文化创造者其精神权利应被保护。
  关于文化权利的相关规定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有所规定,该条重申了宣言中所列举的文化权利的内容,明确了个体有参加文化生活;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国家应该保护文化创造者的精神及物质利益。但是上述公约和宣言并未给出文化权利的概念,仅仅是有限地罗列了几条文化权利。而且对文化权利内涵的理解局限于享受科学进步所带来的利益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7条将对文化权利的保护扩展到了少数群体,从而部分弥补了宣言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不足。《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则从文化权利与人权及文化多样性的角度出发做出规定。事实上国际公约中规定的很多权利都含有文化的因素,如,表达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宗教自由等。受教育权本身就是文化权利。
  藏区文化遗产的形成离不开集体,离不开群体,大都由群体将日常生活中的点点滴滴汇总为艺术、文化,正是群体性的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生活场景给了创造者以灵感,再现出他们的生产、生活模式,形成了文化,久而久之形成了民族特色,世代相传。我们以藏戏起源为例,藏戏最早可以上溯到原始社会时期,在狩猎、播种、收割的时候表达对自然敬意的舞蹈,这些祭祀的舞蹈后来又应用到生产劳作过程,表达他们对生产中体悟到的喜悦和辛劳,是在独特的藏民族社会历史和生活土壤里生长起来的,形成了具有自己独特风格的艺术形式和韵致。因此藏区文化权利具有:文化群体性、文化传承性、文化地域性。藏区藏民享有的文化权利概括为:文化参与权、文化选择权和文化受益权。

  二、文化参与权、选择权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一)关于文化参与权
  作为一种活态文化,离开人的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无法传承的。因此国际条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要求:缔约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过程中,应保护个体的最大限度的参与,同时积极保护他们参与文化管理的权利。
  参与不仅是保护的必然途径,也是文化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基本人权。1948 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提到:每个人都有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关于人民大众参加文化生活并对之作出贡献的建议》,于1978年通过,这是第一个专门规定参加文化生活权利的国际人权文书。该项建议旨在增进作为人权的文化权利,并通过在立法和规章制度及技术、经济和财政等方面采取各种措施,促使人民大众接触和参与文化。《建议》指出:对于人权和个体尊严而言,我们应该保护大多数的个体和团体自由选择文化活动的权利,保证他们自愿参加广泛的文化活动的权利。加文化生活,意味着每个人有权利获取知识信息,文化信息的权利,从而自由的表达所感知的文化信息。
  2009 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关于“人人有权参加文化生活”的第 21 号一般性意见,从规范内容和国家义务两个方面,系统地阐述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 15 条第 1 款(甲)项所规定的参加文化生活权利。该意见认为,参加文化生活不仅是一项权利,而且是一项自由。为确保这一权利,缔约国既要不干涉文化习俗的运作和文化产品和服务的获得,又要积极的采取行动,确保参与、便利和促进文化生活的前提条件以及获得和保护文化产品。这里的“人人”包括个人或集体。即言,文化权利可由个人,或与其它人的联合或一个社区或团体内行使。
  “每一种文化代表自成一体的独特的和不可替代的价值观念,因为每一个民族的传统和表达形式是证明其在世界上的存在的最有效手段。”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特定群体在特殊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中形成的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积淀着该群体的文化特征和历史记忆,是该群体文化认同的依据。文化认同则是对本民族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文化特征的认可,形成个体与群体之间的归属感。积极的文化认同带来内心的尊严和价值体验,能够激发个体积极维护本群体利益的主动性。1982年在墨西哥城召开的“世界文化政策大会”毫无悬念的通过了《墨西哥城文化政策宣言》,提出了 “文化认同的权利”概念。确保相关主体的充分参与是特定群体文化特征得以维系和发展的重要保证。


  (二)文化认同权
  认同感就是表示赞同,欣赏。文化认同感当然是关于文化领域的认同。一般我们讲的文化认同感其实是讲的文化归宿感,比如:我们都是中国人,我们爱自己的国家,我们真心喜欢中国人自己创造出来的文学,艺术,理念等。
  文化多样性本是与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相伴而生的特征和现象,全球化强化了所有民族、地区之间文化互动可行性,营造了文化全球化的氛围。经济的全球化必然带来文化的全球化或趋同化。在这一过程中,东西方文化的价值观和文化的表达方式不断交融,文化的互相认同部分越来越多,文化的地域性变得越来越弱,这些都凸显了文化认同在全球范围内的影响。“多元文化主义”(multiculturalism)是自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从西方开始流行的一种理论。关于何为多元文化主义,英国学者沃特森给出了较为完整的界定。作为一种文化观,多元文化主义认为没有任何一种文化比其他文化更秀,从而能够获得将自己的标准强加于其他文化之上的正当性。
  藏民族民众在长久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对于自己的文化、宗教、信仰具有强烈的文化认同感,他们在久远的岁月中守护着自己的历史和文化,至今仍固守着藏族的语言、文字和信仰。

  三、藏民族民众文化受益权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文化,特别是一个国家或民族特有的文化包含了该国家或民族的价值观念、心理结构、气质情感等群体意识,,构成该民族的外在标识。文化又反过来对个体成员起到塑造的作用,形成其尊严的源泉。藏民族文化渗透到衣食住行到礼仪信仰的方方面面,形成一个民族独特的生存发展方式。在不同民族的交往过程中,以这种“独特性”为依托的商品成为交换的内容,从而产生经济价值。对于这两种价值,《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这样描述:文化多样性是带动了经济的增长,带动了智力、情感类精神生活的满足。对于任何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的利益,都应该享有受保护权。事实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发端就是源于南美洲一些国家的民间传统文化被发达国家不当利用,从而激起发展中国家保护传统文化的呼声。
  (一)文化精神受益权
  精神受益权的内容包括在作品上署名,要求他人在使用时以适当方式注明来源以及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这些权利在一些国际文件中有所体现。1982年通过的《关于保护民间文学艺术、防止不正当利用和其他不法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条款》,规定:对于任意歪曲、篡改他人文化表现形式的,将受到惩罚,也就表达了文化权利之上的精神受益权。对于少数民族文化,更应强调其主体的精神受益权,同样藏民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享有精神受益权。
  (二)文化经济受益权
  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文化同质化现象日益严重,非物质文化的独特性、民族性以及历史价值使其稀缺性凸显。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受到世人的追逐的过程中,如何保护传统知识持有人的经济受益权值得关注。藏民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享有经济收益权。
  (三)藏民的文化受益权
  1.藏民族民众享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排他权。藏民族民众对于其创造、延续、控制的非物质文化遗传享有排他权。他们有权利排除一切对其文化非法干预的权利,有权保留、利用、输出、创新文化遗产,对于手工制艺、节日、仪式、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享有排他权。
  2.藏民族民众享有传递自己的文化遗产的权利。文化传递权是藏民族民众向其继承者传递文化遗产的自然权利。国家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此项权利得到保护,在必要时通过提供翻译或通过适当办法,确保藏民族民众在政治、法律和行政程序中能够理解他人和被他人理解。
  3.藏民族民众享有掌管自己的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的权利。藏民族民众有权保存、掌管、保护和发展自己对这些文化遗产、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知识产权。对于藏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除了采取一些常规保护措施外,还应加深传承保护力度,增加文化权利保护,在藏区普及文化受益权知识,确保藏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沿着平稳、有序的方向更好的发展下去。国家和其他民族人民应尊重藏民族民众的价值观念、习惯做法和制度的完整性,认识到藏民族民众对他们的文化和精神观念的特殊价值。国家应采取特别措施,按照有关藏民族民众自己自由表达的愿望,保护他们文化和环境,使他们有权保持他们自己的习惯和制度,最重要的是保护藏民族民众的文化权利。



本文编号:8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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