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络游戏著作权的界定和保护
发布时间:2016-08-01 07:47
论文摘要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掀起了网络游戏的热潮现今已经发展成为一种产业,而网络游戏著作权引发的争议不断出现,对网络游戏行业的发展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与传统的著作权相比,网络游戏著作权有其特殊性,对网络游戏的侵权行为也表现出与以往不同的特征,因而传统的著作权法无法给予其全面的保护。本文分析网络游戏自身的特殊性,在这个基础上从规范、技术等方面为网络游戏的著作权的保护给予观点和看法。
论文关键词 网络游戏 著作权 界定
一、网络游戏著作权的界定
网络游戏是指依靠互联网或局域网,多人共同参与的电子游戏,可以分为联网游戏和在线游戏两种。网络数据以网络为支撑,由游戏引擎和大量数据组成。然而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中所保护的十个客体里没有网络游戏,但有计算机软件。游戏运行的过程中,游戏引擎在整个游戏中起到骨架的作用。而大量的数据,则组成了游戏中的人物、道具、画面、场景、界面等等,充实和丰富整个游戏。但网络游戏整体而言还是计算机软件。所以,网络游戏这一整体也理应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与普通的计算机软件不同的是,网络游戏既具有功能性同时又具有作品性。作品性是指网络游戏作为一款计算机软件作者的独创性以及网络游戏中的大量组成部分,如音乐、画面、设定、场景等等,这些均符合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特征。功能性则是指网络游戏依靠其技术手段设置的引擎来给予玩家游戏体验。因此网络游戏兼具有文字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视听作品以及软件作品等的特点。
游戏情节对于一款网络游戏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它是整个网络游戏的主线,这撑起整个游戏,游戏的发展都以此为基础,玩家的关于游戏的体验源于此。很多网络游戏的游戏情节来自于网络小说,或者改编于名著,或者为游戏而原创的剧本,这些都属于著作权中的文字作品。用语言文字的形式或者其他符号来表达作者感情、思想的作品就是文字作品。所以情节也体现了网络游戏的思想和主旨,也是游戏制作者的思想情感。文字作品的作者对其文字作品享有著作权,因此对基于文字作品的游戏情节网络游戏的制作者也享有著作权。
网络游戏中基于大量数据呈现的画面、场景设定、游戏界面、人物造型,人物形象,道具等等都是游戏开发者对游戏的理解或者情感的形象化的外在表现,则可以认为是一种美术作品。而美术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中保护的客体。《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也理应适用于如今的计算机表达方式。网络游戏中的场景设定、角色人物形象、道具造型等等,确实是具有审美意义的艺术作品。网络游戏的权利人享有这些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音乐也是网络游戏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网络游戏的配音配乐同样体现了游戏设计者,对于游戏背景、游戏情节、游戏发展,游戏人物和界面的深刻理解,与背景。情节、人物息息相关而设计出的配音配乐。所以网络游戏的音乐同样也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所以网络游戏中的音乐作品也是独立于游戏软件本身而存在的,那么网络游戏的权利人也对这些音乐作品享有著作权。
网络游戏同样有大量的静态图片,如人物图片、场地图片、风景图片、建筑图片、服饰图片、道具图片等等,这些图片有的来自于游戏开发者自己拍摄创作的作品,或者是基于自己的摄影作品修改的美术作品。同样摄影作品也含有作者自己的思想和对图片的理解,摄影作品也是法定著作权保护客体,所以网络游戏的开发者也享有对摄影作品的著作权。
二、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对网络游戏法律性质定位不清
网络游戏案件中侵权行为的性质较为复杂多样,一个侵权案件常常同时涉及到著作权、商标权或不正当竞争等方面,这也使得网络游戏行业法律保护的复杂性更为凸显。当前网络游戏类型众多,一些适合视听作品类型进行保护,一些适合美术作品类型进行保护,一些则适用音乐作品类型的保护。基于现行的法律框架下,目前的《著作权法》不能涵盖全部的游戏类型,这就对法律实践中法律的适用带来很大的麻烦,造成不必要的司法资源的浪费。所以对于网络游戏法律性质的识别,还需要更深一步的理论研究和细化的分类。
(二)破碎化维权
网络游戏作为一种独立存在的作品形式,网络是其骨架,引擎和数据构成网络游戏的血肉,正是这一点原因,使得网络游戏与其他作品产生了根本的区别,既包含了视听作品,也包括了美术作品甚至文字作品。所以对于网络游戏的法律性质,不应仅仅将其理解为计算机软件,但目前的《著作权法》没有涉及具体的网络游戏著作权的问题,难以确立网络游戏的“作品”性质,所以著作权人要按照视听作品,美术作品,软件作品等分别对其著作权主张权利,造成了著作权人破碎化维权的困境。同时也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让著作权人维权困难。
(三)网络游戏侵权标准判断困难
针对盗版游戏和模仿抄袭的游戏侵权来说,对于相似的判定,在诉讼过程中需要原被告双方的举证,由于网络游戏是美术作品,视听作品,文字作品的集合,这就需要集中大量的时间对大量细节进行仔细对比和查验,也使得当前对于诉讼证据产生巨大问题。侵权的标准的无法统一,也有没有统一的体系,无论是对于立法还是司法实践都十分困难。另外,分类的繁复也给取证造成了相当大的困难同时也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成本过高。审理难度不断加大。
(四)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
现阶段的法律法规,只是笼统的对传统版权的规定,而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解决网络游戏侵权的问题。现阶段游戏厂家之间,厂家与开发者这间总是争议不断,而盗版厂商钻规则漏洞,牟取巨大利润,对著作权人造成巨大损失。就是因为缺少相关的具体的法律法规,才导致的现在逐步恶化,存在恶性竞争的网络游戏市场,扰乱版权领域,破坏网络秩序和发展。关于网络游戏的法律法规的构建迫在眉睫。
(五)法官对网络游戏知识储备不足
网络游戏的受众群体是主要是学生或者年轻人。当前法官中接触网络游戏的比例较低,对于网络游戏这一行业本身的具体情况比较陌生,关于网络游戏的基本知识储备亟待提升,甚至有的法官分不清网络游戏和普通的计算机软件。而且互联网技术发展迅猛,网络游戏也是千变万化,相关知识储备的缺乏与日新月异变化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使得当前司法实践中法官在认定事实和证据这一层面面临很大的困难和挑战。
三、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
(一)制定网络游戏著作权有关的法律法规
互联网逐步发展的今天,,给我们带来高效快捷的生活同时,也带给了我们前所未有的问题。我国网络游戏起步相对较晚,所以相关方面的立法略显滞后,而作为整个人类社会运行规则的法律,就需要跟上时代潮流,与社会相适应,不断更新与发展。但关于网络游戏著作权的保护,我国现阶段仍没有做到有法可依,即使有一些法规和条例仍然无法解决现有的大量的问题,而且网络游戏产业发展迅猛,规模越来越大,关于行业的规则和运行也依旧没有一个法条可循。想要中国网络游戏市场健康发展,出台一部具体适用于网络游戏著作权的专门法律是迫在眉睫的。有关部门可以在现有的法律的基础上,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专门立法从而形成系统完善的法律体系。这有利于全面的保护著作权的权益并且便于解决有关网络游戏著作权的纠纷。
(二)构建网络游戏的维权平台和保护机构
网络游戏现在侵权行为层出不穷,缺少相关法律法规是一方面,另一方面,网络游戏目前也缺乏监管,应该以保护网络游戏作品版权为基点,成立网络游戏的行业协会,在协会的基础下建立网络游戏行业的维权平台和保护机构,网络游戏上市统一登记,合并起来由平台统一管理和监管,同时对于网络游戏侵权的争议,保护机构聘请专家学者第一时间来评估游戏内容,对是否侵权给予权威意见。同时对网络游戏的外延加强监管,提高维权的效率、降低维权的成本。积极打击盗版,加强各个部门的监管与协作,加强技术监控,在源头上遏制网络游戏侵权的发生,从而健康发展中国的网络游戏产业。
(三)普及网络游戏著作权的保护
网络游戏应成立自己的行业协会,在这个行业协会的组织和带领下,普及著作权法,对版权保护的概念大力宣传,开展对于版权的行业内部学习和培训,对于盗版侵权的问题和触犯相关法律的作品的案例多强调多提醒,做到警钟长鸣,有利于形成网络游戏行业的自律,从而规范行业。同时协调各个环节的关系,协调好各个部门,公平对待所出现的问题,让游戏行业良性竞争。
(四)对侵犯网络游戏著作权行为加强执法力度
关于网络游戏所涉及的盗版问题,要严厉打击,因为盗版侵犯著作权者的权益并且对著作权人造成巨大的损失,同时对于网络游戏行业的发展都有着十分大的危害。而对于抄袭或者模仿的游戏则更是要对厂商乃至制作者进行严惩,因为抄袭和模仿的游戏危害整个游戏行业的风气和指向,严重的话更有可能危害到这个产业,所以更要进行严格的监督和处罚。做到严格执行法律,有违法的行为就一定要追究到底。
(五)组织学习网络游戏的相关知识
法院应开展关于网络游戏知识学习的活动,明确网络游戏的法律性质和法律保护的内容,储备关于网络游戏组成,结构和内容的知识,从而进一步增强对侵权标准的判断,这样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节约司法资源,从而面对相关的事实才能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让著作权人受到保护,侵权人受到应有的惩罚。
本文编号:8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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