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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罗尔斯正义论的理论思路

发布时间:2016-08-04 08:04

  论文摘要 功利主义在现代道德哲学中居于主导地位,然而现代社会存在的一系列的问题却无法解决,罗尔斯提出的作为公平的正义与之相抗衡,这个正义理论是通过虚拟和抽象推理证明出来的,是原初状态在无知之幕的遮蔽下人们共同选择的有关构建社会基本结构的理论,试图达到一个平等乃至平均的结果以代替功利主义。

  论文关键词 罗尔斯 正义论 原初状态 无知之幕

  约翰·罗尔斯是20世纪非常有名的伦理学家,他以正义论思想而闻名世界,并对伦理学、政治学和法学等多个学科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他的《正义论》酝酿于1951年,于1971年在斯坦福德高级研究中心完成并发行,写这本书,用了罗尔斯快20年的时间,因为这本书是在罗尔斯过去20年的学术论文的基础之上总结而成的,更是升华成一个系统的理论体系,被誉为二次大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著作。甚至他的反对者诺伯特·诺齐克也不得不坦白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任何政治哲学家都无法回避的。

  一、正义的社会价值

  在《正义论》这一本书中,罗尔斯在开头就明确地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整个社会的福利之名也不能逾越。”并且罗尔斯认为,为求善不能剥夺人的自由,除非为了避免更大的恶,因为可以我们忍受的一种不正义只有在必须拿它来避免另一种更大的不正义的时候才是被允许的。那些不正义的法律和社会制度,尽管它们是由效率和有条理的,也必须去改造和废除它们。社会正义不允许一些人为了获得更大的利益而剥夺别人。正义就是既考虑自己,也考虑他人,把自己和他人放在正义中同样的位置。然而在现代道德哲学的许多理论中,一直是追逐社会利益最大化或者最大平均值的功利主义占优势。在罗尔斯看来这种正义理论是不稳定,不牢固的,它的许多推断与我们的道德情感之间明显不一致,不是相对来说更可取的正义理论。而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所提到作为公平的正义,它的确成为了既来源于西方传统社会契约论,又有所超越的理论,它试图典范功利主义的关于社会的正义观点。罗尔斯进一步指出,这种对正义的系统解释或许还优于占支配地位的传统的功利主义解释。换句话说,罗尔斯目的在于构建一种更抽象的社会契约论来代替现行的功利主义哲学。

  二、罗尔斯《正义论》的特点

  罗尔斯的正义论有其自身的特点,首先他把社会的基本结构当作正义的对象,也就是说他把关键的社会制度结构当作是合作的体系,接着去研究社会的基本结构又是应该怎样分配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以及义务问题,再者就是调整社会福利的分配结构。社会契约思想的目的不在于尝试打造一种特殊价值取向的社会结构,而在于抉择一种能够用来帮助社会基本结构设计的道德准则,这种道德准则在罗尔斯看来那就是他的正义原则。
  这种关于正义的理论多多少少带有理想的性质,并且与任何存在于现实社会当中的法律制度以及国家政策发生关联性。正义论单单讨论在一种法律正义被严格遵守的情形,也就是说只局限于组织良好的社会当中。这样的组织良好的社会就是那种社会,首先每个人对接受相同的正义原则达成共识,然后就是社会基本制度框架得到最广泛的满足。通过高度虚拟和抽象,试图确立社会基本制度的根本原则,而不涉及具体的社会意识形态、政治制度,声言他的正义原则对私有制和公有制同样有效。其次,罗尔斯的正义论一反20世纪以来,英美伦理学乃至整个哲学的实证和分析占主导地位的传统,从形式的改变为实质性的问题,从否定和怀疑改变成为重新的肯定,再从实证分析发展成为思辨的理论概括,最后他指出正义论是描述我们的正义感的原则和理论结构。

  三、无知之幕下的正义原则

  罗尔斯对其正义理论的论证是通过两种途径:第一种途径是论证存在于合乎理性的解释他们将在原初状态中被没有异议的道德选择,第二种途径把两个正义原则和所思考及推重的直觉和常识性的争论判断和原则进行对比及平衡。他的理论假设是原初状态在无知之幕的遮蔽下人们将不得不选择的构建社会的基本原则(正义原则),并从这些可能的选择中比照其他正义观(主要是功利主义)来推出不选择的合理性。
  对于原初状态的描述,客观上是契约论的当事人生活的环境客观上属于那种中等程度的匮乏,区别于霍布斯的稀缺性和洛克的充足性客观环境,但是每个人都欲想获得比较大的部分利益。在主观上,每个人都拥有独特的合理的生活计划,也可以说属于不一样的善观念,却无法得知它的详细内容和细节。人们是相互冷淡的,没有喜怒哀乐,尽可能多地争取自己的利益,但却不想伤害他人的利益。于是,正义环境在资源匮乏和相互冷淡的人们共同在社会的基本善的基础上就算实现了。然而正义的环境只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人们还受到无知之幕的遮蔽,无知之幕即知识的限制。处在无知之幕下的当事人,,无法获知他们的阶级地位、社会出身,甚至不知道自己的天赋和气质,也不知道自己的善观念,更不知道所处的社会环境处于怎样的发展水平。此外,为保证此条件下选择的正义的必然性,又对此条件下选择伦理原则给出了五种形式的限制,也就是这些原则需要具备普遍性的、一般性的、有序性的、公开性的和终极性的特征。至此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形成的条件已全部达到,看起来限制颇多,条件复杂,其实这是为了保证公平,是一种弱化选择环境干扰的尝试,也是理论上的简化所需的。


  在无知之幕遮蔽下的原初状态中,罗尔斯提出,所有的社会基本益品,包括自由、机会、财富甚至是自尊的基础,都必须实现平等地进行分配。为了达到这种平等,罗尔斯制定出两个正义原则,它们会被所有人接受。首先,他提出的第一个正义原则就是每个人对与其他人多拥有的最广泛的平等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他提出的第二个正义原则是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这两个正义原则蕴含的意思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具有两个层面的内容,首先关于公民的政治权利的内容,其次是关于社会和经济利益的内容。为了保证其作为公平的正义在选择中的优先性、独立性并限制直觉性和模糊性。
  罗尔斯的两个原则是具有词典式的排列顺序的,首先正义第一原则相对正义第二原则而言具有优先性,正义第二个原则中的机会公平原则又对于差别原则具有优先性,因此自由只能为了自由本身的缘故而被限制,为此他提出两个原则的适用性,针对正义第一原则他提出:(1)对于部分无充分的和广泛的内容的自由,那么必须强加于利于一切人都能享有的完备的自由体系,(2)那些有悖于平等的自由,不得不被拥有较少的自由的公民所容纳。而针对第二原则,罗尔斯则提出机会的不均等需要提高部分拥有较少机会的人们所拥有的机会。值得提出的是,在两个优先性的背后还意味着正当对善的优先。在目的论思想看来,善是独立并且而优先的,正义必须依赖于善。对善的不同解释,会产生各种形式和内容的目的论思想,比如功利主义思想、至善论思想和快乐主义思想等等。作为企图代替功利主义的新古典正义,罗尔斯非常看重义务论,他认为在正义保护之下的自由和权利不能够被政治交易和社会利益所影响,不会为了某种特殊目的而有损正义。
  从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中我们可以看到他对社会最少受惠者的偏爱。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正是出于补偿的原则,对弱势者给予某种道德上的关怀。罗尔斯曾经指出,个人天赋的实质属于社会共同的资产,因为天赋并不是一个人在道德上理所当然地得到的。
  虽然自然资质的分布显示了中性的意味,而社会制度对待和处理那些自然资质时做出了正义与否的选择。因此,需要从社会制度上对出生的不平等进行调节;在分配上则强调按努力程度分配,他甚至反对偏爱于时间,也就是说不赞成出于未来和后代的考虑而不得不去牺牲我们这一代人的利益,这里明显地表现出一种平等甚至平均的倾向。他的正义论如比之于短跑比赛,则考虑到每个人天生资质不同,那么在设定比赛规则的时候就应该将此充分考虑在内,就应该依据各选手的水平而将他们安排在不同的起跑点上,通过这种对差别的补偿来保证最终结果的公平;他想达到的结果正如七人十分饥饿时分一小锅粥,谁往七只碗里盛粥(分配)谁就得到最后剩下的一碗,而这也将符合个人的期望。在他看来,作为公平的正义必须在任何一种公平的原初状态下被人们一致同意的,在充分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所达到的就是公平的契约,因而按此契约安排的社会制度,也将是公平的结果。

  四、结语

  正义论被认为是当代最有力、最深刻、最精致,研究范围最广泛以及最系统的学说。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显著地具有平等主义的色彩,因此他认为,如果一直遵守这两个正义原则,那么未来的社会不仅会在社会制度层面达到平等,而且还在事实上无限接近平等。罗尔斯终其一生的计划是提出一种正义理论,这种正义理论能够为一种正义的宪政民主社会设计出一种理性和践行的政治哲学观念,同时这种观念提供了一种替代功利主义的理性系统方案。他的作为公平的正义对功利主义伦理观挂帅而社会问题日益焦灼和混乱的状态无疑具有巨大指导意义。



本文编号:83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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