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预备法官培训制度之重构
发布时间:2016-08-04 08:17
论文摘要 我国的预备法官培训制度已经在实践中运行多年,这其中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是,也依旧存在着某些与现实需要脱节的不足,特别是在基层预备法官培训方面。近些年,随着社会转型加剧,基层矛盾纠纷日益凸显,案多人少一直困扰着法院,这更要求基层初任法官必须具备解决纠纷的能力和知识,以满足广大基层民众的司法需求。而横架于非法官与法官转变之间的良好的预备法官培训制度就显得十分重要,故本文以基层法官的任职要求为视角,特别探讨预备法官培训制度在对基层法官培养上存在的不足,针对这些不足,提出了预备法官在集中授课和实习阶段需要完善的措施,以期能完善预备法官培训制度,培养出符合当下中国国情的基层法官。
论文关键词 预备法官 培训制度 监督机制
一、预备法官培训制度存在的不足:以基层为视角
我国对于预备法官培训做了相应的制度规定,国家法官学院以及各省法官分院也都认真落实培训规定,但是,从预备法官培训取得的效果来看并不十分理想。有观点也认为,从目前预备法官培训的定位来看,预备法官培训制度承担的是对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被法院录用并已取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资格证书的人进行培训的职责,作为培训的对象,这些人在培训之前事实上已被录用,预备法官培训不过是履行程序而已 。笔者作为基层的一名预备法官,不久前也参加了该培训,就自身的收获而言,此次培训并没有让笔者在基层司法实务上有深刻地突破和进步,也没有在审判理论上有大步地提高,这其中除了自身对知识技能掌握、接受程度的差异外,也暴露出目前预备法官培训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最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审判技能方面:缺失诉讼调解能力的培养
审判技能,涵盖法官庭审驾驭、诉讼调解、法律适用、裁判文书制作等方面的职业技能。与上级法院相比,基层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更应掌握诉讼调解技巧,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首先,调解有利于彻底解决基层民事纠纷。调解是一种具有开放性的纠纷解决机制,强调当事人之间的友好协商和妥协,大大降低和弱化了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在纠纷得以处理的情况下也能弥补或修复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其次,调解结案更符合广大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实质要求。随着社会的发展,单纯的诉讼外和解和单纯的民事诉讼都无法满足人们对司法救济制度多样化的需求,而诉讼调解满足了人们对调解与审判优势进行结合的需要,当事人可以积极的在司法公正与利益之间寻求平衡点,他们自愿选择的处理结果应当是最符合他们的利益需求的,也最接近当事人追求的实体公正。另外,调解也有利于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缓解基层案多人少的矛盾。调解具有简便、高效、经济的特点,能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同时调解不具有上诉性,一定程度上节约了司法资源,符合诉讼效益的要求。
诉讼调解技巧方面的知识不属于法学院基础教育范围内,对于该部分知识的习得,除了要在集中培训中专门传授理论技巧外,尤其要注重实践的锻炼。但是,就目前的实习阶段来说,基层法院困于案多人少,很多预备法官在实习阶段没有接触审判事务,而是直接被安排在辅助岗位,比如一直从事送达等工作,很少接触到法官调解的全过程;另外,很多基层法院在预备法官的实习阶段也没有开展轮岗。各基层法院对预备法官的岗位安排一般是哪里缺人就安排到哪里,安排后一般也就固定在某个部门,也没有根据预备法官的意愿而随意转换部门,多部门实习的规定基本也多流于形式。
(二)法官知识方面:缺失知识传授的多样性和丰富性
作为法官知识的源头和根源:一是已经形成通识的法学知识体系;二是当下的社会生活的实践。 在纠纷的处理过程中,法官又会从实践中获取知识,这部分知识包括了社会、经济、文化,以及风俗习惯、风土人情等地方性知识。有观点认为,法官审理案件的能力取决于其是否能够充分利用现有知识和理论,不仅是法学知识,还包括其他知识,在相互冲突的价值、正常和利益之间,在手段与目的、合规律性与和目的性、公平与效率之间进行平衡与权衡。 确实,从实践来看,随着法律和社会日益增长的复杂性,越来越暴露出单纯的依靠法律分析作为解决制度中存在问题的工具的弊端。随着司法本身的快速发展,也进一步加速其内部分工明确化、精细化的趋势,上级法院法官与基层法官所面临和解决的问题不可能相同,所积累的知识也应该不尽相同,这样才能满足不同层次的需求。可见,在基层法官法律知识体系中,除了具有普适性的法律知识,如法学领域内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论修养外,其他知识也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但就目前的预备法官培训来说,集中培训的内容主要还是停留在一些知识上的理论传授,像法律经验、地方性知识或者教授学员如何在实践中获取知识的技能都较少。尽管有些法官分院也试图尝试教授这些相关方面的知识,但是又由于授课老师讲课内容、水平或授课方式等问题,使学员根本没有达到听课的效果。另外,在实习阶段,实习法院对地方性知识的传授也并不理想。
二、预备法官培训制度的重构
在预备法官培训制度重构之前,我们有必要分析一下当下中国需要什么样的基层法官。预备法官培训制度的目标是达到法官的任职要求,也就是说预备法官培训在于完成从非法官到法官的角色转变,那么就当下中国而言,什么样的基层法官才是合格的法官呢?笔者认为,首先,能够将理论与实践结合。一名基层法官能够将所学的法律理论运用到实践中,用以解决实际中的矛盾纠纷,通过熟练的证据分析形成清晰的法律事实,公平正义的处理问题。其次,能够将法官知识与能力结合。基层法官要充分发挥法官知识,这既包括了法律知识也包括地方性知识,能根据当地的风俗习惯做到灵活处理案件,而非机械性断案。同时,掌握纠纷化解的各项能力,尤其是在社会转型期矛盾纠纷高发、复杂的形势下,一名基层法官应该具备多样能力,包括庭审驾驭能力,诉讼调解能力、群众工作能力以及敏锐的观察力、洞察力等,能够在处理纠纷时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智慧、社会智慧甚至政治智慧,将矛盾纠纷彻底化解,做到案结事了。基于对中国目前基层法官的目标需求分析,故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完善预备法官培训制度。
(一)集中授课阶段(包括总结提高阶段)的重构
1.构建分类培训模式。预备法官培训可以按法院层级进行分类管理,将基层预备法官与上级法院的预备法官区分开来分别授课。这样的培训模式可以更有针对性,对基层预备法官来说授课可以更侧重于实务、案例模拟法庭等方面,对上级法院的预备法官来说可以更侧重理论指导、调研等,这样的分类培训也符合不同层级法院所承担的不同工作重心。
2.授课师资、内容、方式上的优化。在授课老师上,目前担任授课的老师一部分是来自中级以上的法官,另一部分来自高等院校的老师,这些老师在授课上都有较强的理论功底,能够充分传授专业知识。但是在针对基层预备法官培训时,应建立以具有丰富经验的基层法官为主、高等学院专职老师为辅的教师团,基层法官负责传授审判实务知识、调解技巧、各种社会阅历和生活经验、职业道德等,而高等学院专职老师主要负责法律知识传授,提高学员理论功底。在授课内容上,除了法律知识、审判技能、司法伦理等,还应涉及法律语言、心理学等内容。较强的语言能力是一名基层法官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法官对当地风土人情和风俗习惯的掌握程度将直接影响裁判的社会效果,法官的语言能力也是决定案件能否顺利调处的关键因素。如果一名法官还具备心理学知识,就能更好地把握当事人心理,方便调解工作。在授课方式上,应该采取除单纯知识授课外,更多开展实务案例解析、庭审观摩评议、模拟法庭等。特别是总结提高阶段,可以采取一种交流式的教学,让学员带着从实习中遇到的问题发问,然后老师根据问题进行逐一解答。总之,授课还是应注重审判实际能力的培养而非专业知识的传授。
(二)实习阶段的重构
1.建立新老帮带制度。基层法院可以将具有多年审判经验且受过法律专门教育的法官,或者虽不是受过法律专门教育,但具有丰富的审判经验、业务十分突出的的骨干型法官作为帮带“导师”,由这些“导师”法官主要负责学员在其所在庭室的实习工作,一名“导师”法官教授一至二名学员,有条件的法院最好实行“一对一”经验传授。另外,对于“导师”法官应该传授哪些知识,采取如何形式传授以及学员在实习期间必须完成哪些内容,这些相应的权利义务都应该做个明确规定。每个基层法院可以根据本地、本院的实际情况形成实习制度,规定帮带以案件庭审、法律适用、裁判文书制作等为主要内容,同时规定每个“导师”法官必须带学员参与案件事后合议的次数,参与调解的次数等;对于学员可以规定在实习期间内须制作多少份裁判文书,“导师”法官要对裁判文书进行评议和修改,从而提高预备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证据认定能力、法律适用能力和文书制作能力。法律是一门经验,这样的实习模式搭建了新老交流平台,预备法官可以更好地习得审判经验和实务操作技能,也能更好地将理论转化成实践。
2.完善书记员制度。笔者就自己所在基层法院开展预备法官应该如何培训的调查,调查结果显示,不少经历过九十年代书记员模式培养的老法官纷纷赞成应该重新构建书记员制度,即预备法官在被任命为法官之前,应该有担任书记员工作的经历。书记员工作虽然属于审判工作中的基础性、辅助性工作,但不同案件的办理流程、庭审要点的记录等技能,都是一名预备法官日后成长为优秀法官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技能;更为重要的是,预备法官在担任书记员记录工作中,亲临庭审全过程、感受法官处理纠纷的方法和思路,通过耳濡目染,久而久之自然熟悉审判业务、轻松驾驭庭审。
3.完善轮岗制度。基层法官面临的矛盾纠纷纷繁复杂,更应该接受各个岗位的锻炼和学习。对于实习阶段的期限,笔者认为实习阶段可以延长到一年。同时,根据基层案件数和庭室分担的工作量合理分配实习时间,,立案庭立案窗口或者信访接待安排2个月,民一庭或者民二庭或者法庭安排3个月,刑庭或者少年庭安排3个月,行政庭安排2个月,执行局安排2个月。这样的轮岗形式,可以让预备法官了解自己擅长或者感兴趣的部门,以便在日后的定岗上有个清楚的方向,这样在兴趣和能力的结合下能更好地做好工作。
4.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制度的生命在于运行和落实,在建立和完善有关预备法官培训制度后,如何监督法院、“导师”法官、预备法官们更好地去操作实施,则需要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对于法院,如果没有落实好预备法官实习工作的,则应给予通报;对于“导师”法官,可以对工作负责认真的法官年终给予评优评先,提高法官帮带的积极性;对于预备法官,则可以实行学分制,对实行规定中需要完成的内容,由“导师”法官和所在法院打分,最后结合集中授课考试分,给出预备法官培训合格否,促进学员认真对待培训,其中实习分比例应占据大头。
本文编号:83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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