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犯罪学视阈下网络犯罪的成因及防治策略
发布时间:2016-08-04 08:43
论文摘要 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它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存在着极大的网络犯罪的风险。互联网是一个虚拟性的空间,任何人都可以带着伪装的面孔来用网络,参与人的身份虚拟化、隐蔽化。针对此,本文探讨了网络犯罪的内涵,着重分析了网络犯罪的成因,主要有预防网络犯罪的技术存在局限、法律法规不完善,建设相对滞后、打击各类网络犯罪的力量和技术比较薄弱以及一些网络使用人自律能力不强等,针对此提出了一些防治网络犯罪的有效策略。
论文关键词 犯罪学 网络犯罪 互联网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网络正逐渐普及化、大众化,人类正在进入一个前所未有的信息化社会。互联网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存在着极大的网络犯罪的风险。因此,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要提高对互联网的认识并能够辨别互联网上的各类信息,要科学合理地利用互联网,避免走向网络犯罪的风险。
一、网络犯罪的内涵
学术界有的学者认为“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主体以计算机为基础的互联网作为犯罪工具或者攻击的对象,故意对其实施危害,进而危害到网络安全并触犯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从这些学者的内涵中,我们可以看出网络犯罪侵害的对象是计算机网络,在行为方式上实施的工具是以计算机网络为犯罪工具。在犯罪性质上这个内涵既包含了一般的网络犯罪行为又包括了严重的网络犯罪行为。这样对网络犯罪进行界定的内涵比较宽泛,从刑法理论上来看它不利于对网络犯罪进行研究。
笔者对学术界有关网络犯罪内涵界定的研究,认为学术界关于网络犯罪的内涵大体可归纳为三种类型:第一,通过互联网作为实施行为的工具而进行的各种犯罪活动;第二,以互联网作为攻击对象或目标所进行的各种犯罪活动;第三,使用互联网作为其获利的工具或重于来源而进行的各种犯罪活动。第一种以互联网作为实施行为的工具,视其为作案工具,可以称之为网络工具犯。后两类型均以互联网作为其行为对象,我们可以称之为网络对象犯。它包含着以网络为获利来源的犯罪行为和以网络为侵害对象的犯罪行为,分别称为网络用益犯和网络侵害犯。
在对学术界有关网络犯罪内涵相关研究的基础上,笔者认为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运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借助于互联网对其系统或信息进行攻击,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其他犯罪的总称。既包括行为人运用其编程,加密,解码技术或工具在网络上实施的犯罪,也包括行为人利用软件指令,网络系统或产品加密等技术及法律规定上的漏洞在网络内外交互实施的犯罪,还包括行为人借助于其居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特定地位或其他方法在网络系统实施的犯罪。简言之,网络犯罪是针对和利用网络进行的犯罪,网络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危害网络及其信息的安全与秩序。
二、网络犯罪的成因
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它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存在着极大的网络犯罪的风险。互联网是一个虚拟性的空间,任何人都可以带着伪装的面孔来用网络,参与人的身份虚拟化、隐蔽化。当前,网络犯罪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它已经严重影响到网络安全和整个社会的和谐。笔者认为网络犯罪的成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互联网在预防网络犯罪技术上存在局限
电子信息网络技术在研发的过程中追求的是信息资源的共享,计算机在设计过程中考虑较多的就是互联性和兼容性。伴随着黑客的出现,互联网安全技术不断地发展完善。但是黑客的行为所追求的就是信息技术的资源共享,他们通过其中存在的漏洞来实施各种网络犯罪行为。互联网在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不得不面对自己所掌握并占用甚至是个人的信息有可能被他人窃取的风险。针对互联网的黑客行为是一直存在的,起初并没有把这些行为规定为犯罪。一方面是由于黑客行为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发展,推动了电子网络技术的进步;另一方面,起初的黑客行为所侵害的电子信息网络及其信息数据的所有者本身也大都是追求信息资源共享的,他们并不认为这是一种犯罪行为。伴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人们对其的认识更加明确,电子信息技术已经在政界、商界大量采用。黑客对电子网络信息的入侵就越来越多地涉及到侵权行为,逐渐地被认为是一种犯罪行为。因此,可以说互联网在技术上存在的局限是网络犯罪产生的技术原因。
(二)法律法规不完善,建设相对滞后
纵观世界各国,在保护电子网络信息安全,打击各种网络犯罪方面基本都已经制定了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就我国而言,目前针对网络犯罪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在1991年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这部法律只是对计算机软件产权方面的保护,并没有定性网络犯罪。1994年颁布实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是对网络信息安全的保护,但是这部条例中的规定不是很完善,不能很好地对当前的网络犯罪进行防控。法律法规不完善,建设滞后不利于对利用网络锁实施的各类犯罪进行有效的打击。因此,法律法规不完善、建设滞后是网络犯罪发生的法律制度性原因。
(三)打击各类网络犯罪的力量和技术比较薄弱
针对电子网络信息的各种侵入窃取等行为已经被规定为犯罪行为,然而对各种网络犯罪行为进行打击是比较困难的。因为电子信息网络的侵入是难以留下任何线索的,同时为了避免公安机关追击,相应的网络监控记录会被黑客删除或篡改。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任何线索都不可能被留下,被黑客删除或篡改的相关信息会有一份最后的删除或篡改时间记录。因此,被黑客攻击的计算机或电子网络系统都可能会留下大量的犯罪证据。其中的关键性问题在于这些犯罪证据难以被觉察、发现。网络犯罪行为不一定会给侵害人造成物质方面的侵害。黑客利用各种程序病毒所实施的侵入行为,受害人一般很难注意到侵入行为的发生,当他们意识到时自己的相关信息或财产已经遭到了破坏。目前打击各类网络犯罪的力量和技术比较薄弱在某种程度上加重了网络犯罪行为的发生。
(四)一些网络使用人自律能力不强的影响
正确使用电子信息网络仅仅依靠他律是不行的,预防网络犯罪还需求依靠自律。当前各种网络犯罪行为的发生并不单纯是相关的法规法规建设不完善所致,一些网络使用人自律能力不强也是影响网络犯罪行为方式的重要原因之一。网络空间是高度虚拟化的,在无中心的网络空间中,人们的态度、行为都会受到各种信息的影响,既包括良好的信息,也包括不良的信息。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普及化、大众化,青少年成为网络使用的最主要的主体,他们正处在特殊的年龄阶段,生理和心理成长还不健全。这个阶段他们正处在社会道德和法制观念的形成期,缺乏明别是非的意识和能力,在网络世界中他们的自律能力较差,容易受到各种不良信息的影响,进而走向网络犯罪的道路。
三、犯罪学视阈下网络犯罪的防治对策
犯罪学是把犯罪和犯罪者作为整体进行分析综合研究,探索犯罪发生的原因及其规律的科学。研究犯罪原因及其规律 ,是为了有效地处理和预防犯罪,从而寻求相应而有效的犯罪对策。针对网络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笔者在犯罪学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防治网络犯罪的有效对策。
(一)发展完善网络防控技术
犯罪学是一门以犯罪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专门寻找犯罪行为出现的实际原因,以提供一个方法减轻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影响。网络犯罪是利用网络技术和计算机作为犯罪实施工具和手段的高技术犯罪,因此,防治网络犯罪行为的发生需要发展完善网络防控技术。一方面需要发展完善网络防火墙技术。防火墙技术是一种保护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技术性措施,它通过在网络边界上建立相应的网络通信监控系统来隔离内部和外部网络,以阻挡来自外部的网络入侵。它是利用相应的定义规则来决定命令的接受、拒绝以及丢弃,以此来判断各类数据信息的合法性。另一方面需要发展完善通信协议技术。通信协议是指双方实体完成通信或服务所必须遵循的规则和约定。通过通信信道和设备互连起来的多个不同地理位置的数据通信系统,要使其能协同工作实现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它们之间必须具有共同的语言。交流什么、怎样交流及何时交流,都必须遵循某种互相都能接受的规则。因此,针对网络高技术犯罪,需要发展完善防火墙技术和通信协议技术,占有网络技术的制高点,才能够有效地预防打击各种网络犯罪行为。
(二)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网络犯罪是一种高技术的犯罪,单纯依靠网络技术对其进行防控还是不够的,从犯罪学的视角来看,需要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实现依法制网。一方面需要完善实体法。针对网络犯罪实体法不健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加强实体法建设,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在实体法中明确规定哪些网络行为是犯罪行为。只有从法律中加以详细规定,具体明确哪些网络行为才被定性为违法犯罪行为,才能够为公安机关相应的侦查行为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另一方面需要完善程序法。需求在程序法中详细规定认定网络犯罪的各种证据问题,网络犯罪行为采用的是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为犯罪工具和手段,这不同于以往的传统意义上的犯罪。因此,其它的程序法对各类证据材料的规定并不完全适用于网络犯罪。这就要求加强制度网络犯罪方面的程序法,在其中明确规定各种犯罪的证据材料。比如说可以将电子证据归入视听证据资料以及电子证据的选择性、提取、鉴定等相关问题都需要加以详细规定。
(三)加强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提升网络使用人的自律意识和能力
防治各种网络犯罪行为不仅需要依靠他律,而且重要的还需要依靠自律。只有把他律和自律结合起来,才能够更好地防治网络犯罪行为的发生。因此,需要加强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提升网络使用人的自律意识和能力。一方面需要加强网络使用人的法制教育。在完善法律法规的同时,需要大力宣传电子信息网络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人们进行普法教育,提升人们的法制意识。笔者认为对人们进行法制教育,提升人们的法制素质是预防各类犯罪行为的关键。因此,对人们进行法制教育不单纯是法律的简单宣传,更重要的在于教导广大人们领悟法制的精神,真正培养起他们法制的观念。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努力向社会公众传播新的权利义务观念和法律的基本原理和精神,似乎比向他们灌输大量的法律条文更容易收到预期的效果。另一方面需要加强道德教育,提升网络使用人的自律意识和能力。电子信息网络的虚拟化从某种程度上淡化了人们的道德意识。因此,需要加强道德教育,提升人们正确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通过道德教育,引导广大人们科学合理使用网络,培养他们辨别是非的意识和能力,,最终使他们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通过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使人们能够主动选择良好的网络信息资源,形成健康文明的用网习惯,能够从自身坚决抵制各种不良信息的诱惑,自觉遵守各种法律法规,进而提升网络使用人的自律意识和能力。
本文编号:84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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