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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人民调解制度的内涵特征与价值功能

发布时间:2016-08-04 08:43

  论文摘要 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制度以其便民、灵活的特性,发挥着诉讼制度所不具有的优势,对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作为我国一种传统争端解决机制,人民调解被西方学者称之为“东方经验”。本文对人民调解制度的内涵、特征及价值功能进行探讨,以期对人民调解制度有一个全面的认识。

  论文关键词 人民调解 内涵特征 价值功能

  “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人民调解制度长期以来有效地弥补了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的不足,被西方国家誉为“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我国传统儒家文化一直以来尊崇“以和为贵”,,“冤家宜解不宜结”的朴素价值观念,这形成了人民调解制度的文化底蕴。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发展至今,已然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一、人民调解制度的内涵及特征

  (一)人民调解制度的内涵
  人民调解制度,是指由依法成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必须遵循的各种规范的总称。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大多设在村民、居民委员会,也有一些设在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另外还有一些区域性、行业性的调解委员为。人民调解活动受基层政府和法院指导,但与行政或司法有本质区别,人民调解活动实行意思自治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没有强制执行力,无权采取任何的强制措施。
  (二)人民调解制度的特征
  1.自治性:人民调解制度的自治性体现在三个方面,即调解方式选择自治、调解过程自治、调解协议履行自治。
  一是能否启动调解程序,首先要看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若双方都愿意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化解争端,方可启动调解程序。且启动调解程序只能依当事人申请,而不能依职权主动介入。
  二是在调解过程中,双方自愿对己方的权利进行取舍,对对方的义务进行减免,自由行使处分权,在此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三是按照善良风俗原则和诚信原则,当事人应积极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义务,但调解协议的履行与否,大多靠的是当事人自愿以及社会舆论压力等,若一方反悔,另一方当事人则只有通过寻求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或诉讼来保障自身权益。
  2.灵活性:人民调解的灵活性主要体现在程序上的简化和灵活,调解员根据纠纷的实际情况以及当事人的特点,灵活多样地开展工作。人民调解没有固定程序,当事人可以避免因诉讼的公权力及“固定模式”所带来的不适,容易接受调解员耐心、细致的疏导,便于纠纷双方互谅互让,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这种灵活性与诉讼、仲裁有着明显的区别。同时,在调解解决纠纷的时间、地点选择上,也具有很大的灵活性,不必局限于法庭,也不必局限于规定的时间,更容易受老百姓的欢迎。
  3.便民性:
  一是人民调解员一般都是由威望强、诚信度高、富有公平正义感的人士担任,他们都是由当地人民群众选举出来的,对于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当事人的实际状况比较了解,由他们进行调解容易服众,便于达成比较满意的调解结果。
  二是由于程序的灵活性,调解员对如何组织程序有较大的自由,方便而又高效的程序既节约了社会资源,也便于第一时间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此外,人民调解不收取费用,这更有利于经济困难的当事人。

  二、人民调解制度的价值与功能

  (一)人民调解制度的价值
  1.正义价值:公平正义是人类永恒的追求目标,而法律则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前提。随着社会的发展,专制时代的“恶法”已渐渐被符合大多数人意志的“良法”所取代,为公平正义的实现提供了有利的条件。这种建立在朴素公正感基础上的人民调解制度,柔和了家庭和邻里之间的道德情感、亲属情感,它以当事人的合意为基础,在制度上为纠纷双方提供了良性互动的渠道。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它远远超过了解决纠纷之功能,还对法律规范和道德规则、善良风俗习惯等起到了沟通、平衡之作用,体现着当事人对公正诉求和正义价值的追求。
  2.效益价值:近年来,随着民众权利意识的增强和矛盾纠纷的增多,特别是实施立案登记制度之后,人民法院受案量与日俱增,而有限的司法资源很难应对这一局面,延期结案成了不少法官的无奈选择。而且诉讼程序相对固定和“繁琐”,法官若不“循规蹈矩”,则会承担因程序错误而被问责的风险。其实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并非一定要通过司法程序途径才能解决,仲裁、调解也是有效的结案方式,特别是人民调解制度是一种低成本高效率的纠纷解决方式,如果将这部分案件分流出去,就会大大缓解法院的压力,节省一定的司法资源,保证司法力量投入到专业性的案件当中。同时,简便灵活的调解程序既可以保障争端解决的便捷性,又不失结果的公平合理性。而且当事人一般也会自觉主动去履行调解所达成的协议,既缓和了双方之间的矛盾,又避免了因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所带来的执行成本。
  3.自由价值:自由是人类最高的价值追求,是人与生俱来的属性,从古至今,人类一直在为追求自由而努力。在法律社会中,自由是指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他人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是指一个人不受他人的控制和专断意旨,不受他人的干预或限制,自己决定自己的事情。在人民调解制度的实施过程中,调解的自由价值体现在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处分权以及协议决定权,是否选择调解、是否签订调解协议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他人不得强行干涉。


  (二)人民调解制度的功能
  1.法律功能: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当然具备法律制度所具有的功能,人民调解的法律功能主要包括纠纷解决、预防犯罪、弥补诉讼不足及普法教育等。
  一是纠纷解决功能是人民调解制度的首要功能,事实上,我国大量的民间纠纷都是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得以解决的,众所周知,民间纠纷虽然很琐碎,但民间纠纷无小事,因为民间纠纷涉及的是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在权利意识不断高涨的今天,如果任由民间纠纷激化,则可能会引发更为严重的恶性事件。因此,作为“政法工作的第一道防线”,人民调解历来被党和政府寄予厚望,这种感化式的纠纷解决方式,也容易为老百姓所接受。
  二是与诉讼程序不同,在诉讼中双方往往采取对抗的方式,极易产生对立的情绪,特别是败诉方在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的情况下,难免会采取非常规的手段甚至不惜通过犯罪行为来达到心理的平衡。而人民调解则能通过对当事人内心的说服感化,使当事人情绪稳定,消减不稳定因素,有利于当事人理解、接受调节结果,从而达到预防犯罪,降低犯罪率之功效。
  三是司法资源的供给永远是有限的,它也不可能无止境地满足社会纠纷解决的各种需求。人民调解能有效弥补诉讼途径成本高、时间长、程序复杂、容易导致当事人对立情绪等不足,既能减轻纠纷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又能降低法院的受案量,减轻司法机关的工作压力。
  四是人民调解作为法律制度的一种,调解的过程其实也是一个普法教育的过程。根据《人民调解若干工作规定》第3条第2款的规定,通过调解工作进行法制宣传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之一,对不涉及个人隐私而又经过当事人许可的案件,可以邀请案外人参与或旁听调解工作,并可以通过媒体进行宣传,这样既能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又达到了对当事人及不特定人群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目的。
  2.政治功能: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承担着一定的政治功能,人民调解制度也不例外,作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调解制度也融入了多种政治因素,而不单单是一种纯粹的纠纷解决方式。对我们的党和政府而言,最重要的治国发展方式是坚持群众路线,而积极发展人民调解制度就是坚持群众路线的直接体现。换句话来说,人民调解制度内化着国家意志,承担着治国安邦的政治功能。
  陆思礼在《毛泽东与调解:共产主义中国的政治和纠纷解决》中指出,“中国的调解还承担另外三种功能:一是它有助于传达和适用意识形态原则、价值观和共产党的规划,有助于动员中国人民更加信奉党的政策和目标;二是它有助于压制而不是解决个人间的纠纷;三是它是国家和党实施其他控制手段的补充。” 不难看出,这三种功能都蕴含着一定的政治目的。
  3.社会功能:人民调解制度的社会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弘扬传统文化的功能,二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功能。
  首先,受传统儒家思想的影响,国人历来信守“和为贵”,儒家文化倡导的“仁义礼智信”作为传统文化的精髓,也被国人一代一代信奉和传承。而在法律文化思想方面,“无讼”观念一直是儒家学派所追求的政治理想。制度设计的初衷也许没有考虑其文化功能,但制度的运行却传承了古代优秀的法律文化,将情理、道德、习俗融入到刚性的法律和政策之中,这便是人民调解制度的绝妙之处,将“法治”和“德治”紧密结合,既符合依法治国之理念,又弘扬了传统法律文化。
  其次,法律的运行和法治的实现必须依靠社会的协调发展,而人民调解为人与人之间提供了一个沟通与交流的平台,让他们有了纠纷都可以在一起来协商来解决。当纠纷当事人都以自愿的心来到这个平台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时,更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真正的达成人与人之间的和谐,进而有助于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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