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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对我国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若干思考

发布时间:2016-08-04 08:52

  论文摘要 我国设立知识产权法院,迈出了知识产权司法改革的重要一步。设立其理由诸多,如促进司法统一、提高程序效率、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树立良好国际形象、试点司法改革等,但并不能从理性上得出知识产权法院具有必然性的结论。本文认为有必要借鉴国内外经验,在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试点的基础上,探索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构建符合我国特点的知识产权法院体系。

  论文关键词 知识产权法院 司法改革 司法体制

  2013年11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而《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方案》的通过和《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 年)》的发布,是我国知识产权法院建设全面启动的重要标志。2014年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又通过了《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11月,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随后在北京、上海、广州相继成立知识产权法院。三个知识产权法院的试点,意味着我国知识产权法院建设正式由从理论研究进入实践操作层面,是司法审判从“三审合一”的机制改革升级为专门法院建设的体制改革的重要标志,对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推动知识产权法制建设、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等方面具有特殊的意义。

  一、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必要性

  2013年11月13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央深化改革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方案》,明确提出了建设知识产权法院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司法实践中,因为知识产权案件涉及领域广、专业技术性强、审理难度大等因素,存在裁判标准不统一、司法资源较分散、审结不及时、审理水平待提高等诸多问题,极大地影响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其中,如:知识产权案件多且增长快,导致审判资源缺乏、司法体系效率低问题,是可以通过扩大审判庭规模、增加法官数量等审判资源来解决的;专利或商标确权程序可导致循环诉讼或专利侵权诉讼拖延问题,虽然是人们期望知识产权法院解决的问题,但解决这一问题的切入点在于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的修改;如此等等,并非是设立专门法院的关键所在,难以成为设置知识产权法院的必然理由。
  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地方保护主义时有体现,通过设置统一的知识产权法院,可以有效地消除各种法外因素对于案件判决的不当影响。最大限度地统一知识产权案件判决标准,尤其值得期待。而解决司法法院审理标准不一问题,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才是设置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关键原因。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虽然不可能彻底解决法律适用标准不一的问题,但使知识产权案件得到相对统一的审理,是最为直接和可期待的目标,这才是论证知识产权法院必要性的关键所在和重要理由。

  二、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可行性

  在世界范围内,中国已是知识产权的主要生产者和拥有者,2009年,中国成为世界商标第一大国,2011年,中国成为专利申请第一大国。将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性措施之一,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主导地位突出体现,符合战略思维、市场思维、改革思维、法治思维的历史使然。其设立遵循了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高位设计、先行试点、协同推进、分步实施的发展规律,在不断探索总结的基础上,努力构建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知识产权专门法院体系。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逐步提高,随着科技发展引发的知识产权问题越来越多,围绕知识产权的纠纷也成倍增长的同时,我国一直在持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而地方法院针对审结的知识产权一审民行刑案件的大幅增加、涉外案件比例的增加、知识产权侵权现象的增加、新技术新模式新产业所引发的知识产权新问题的增加,都在积极探索如何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惩处力度,专门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提高法官队伍专业素质、试点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等,都体现了制度上的努力,也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这些尝试和努力更有利于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体制机制向更好的方向发展。可以说,知识产权法院正是顺应时代要求,在这些良好的基础上应运而生。



  三、国内外实践基础

  我国知识产权法院从提出到设立,一直在稳步推进。在近二十年的发展过程中,知识产权审判机制改革也已取得一定成效。1993年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了我国第一个知识产权法庭。2008年6月起,各地纷纷遵照《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精神进行试点改革,设置专门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知识产权法庭,尝试研究统一司法审判标准、实现跨区域保护、优化法官队伍结构、案件审理管辖权等问题,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截止2013年底,,7个高级法院,79个中级法院、71个基层法院进行了“三合一”试点改革。2008年7月台湾立法院施行“智慧财产法院组织法”及“智能财产案件审理法”,正式成立智慧财产法院,同样是采取“三合一”模式审理知识产权民刑行案件。尽管这些改革是“自下而上”推进的,尚未形成体系,但已为由庭变院积累了资源、经验,为知识产权法院建设提供了基本条件。
  从司法实践看,1961年7月1日,德国联邦专利局所在地建立德国联邦专利法院。此后,英、美、韩、日、俄及欧盟等国家,相继设立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法院。如今,设立知识产权专业法院成为一种国际趋势。在这些专业法院中,韩国、英国是以审理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为主;美国、德国、俄罗斯、日本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为主,采用“二合一”模式。

  四、结语

  我国知识产权专业法院已经成立,但知识产权法院具有何种属性、如何进行运行、未来发展方向走向何处, 都是值得思考的重大问题。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建设不能一味简单照搬他国模式,也不能无视他国的成熟经验,应当在充分发挥我国本土特色的基础上有所借鉴有所创新。知识产权法院在诸多方面的探索都可以为全面、深入推行司法改革提供参照。如:按照《决定》第2条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至少在三年内是“可以”受理广东全省“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的,而不仅仅是广州市辖区内的此类案件,这是在跨行政区域案件管辖方面迈出的实质性的重要一步,也为今后在最高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做出了积极尝试。又如,知识产权法院率先实践的主审法官制度,完全遵循了司法改革方向。
  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必然导致“三审合一”模式、民行交叉案件的协调、涉外案件纠纷解决、知识产权的案例指导等司法要素发生新的变化,对司法体制机制改革产生深刻影响。又如:针对知识产权特别诉讼制度的特殊性,有专家指出:“围绕技术类案件的审理,知识产权法院将探索实行技术调查官制度,以完善案件审理中的技术事实查明,确保技术类案件的公正审理,将有利于知识产权特别诉讼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设立知识产权法院这一全新的尝试,或多或少总会有不足的地方。我们应当保持理性的态度,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知识产权法院是在社会转型期设立,是机遇与挑战并存,既面临知识产权自身审判制度的挑战,又有法院整体进行司法改革的挑战,还有我国经济科技发展本身带来的挑战。诚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院长宿迟所说:“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工作仍然任重而道远。我们将在实践中努力创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我国经验和我国模式。”笔者期望并相信,我国知识产权法院能够在探索更加完善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方面做出独特贡献,创造出更多的经验和智慧。



本文编号:84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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