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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法条_司法考试国际私法重点记忆内容概要

发布时间:2016-10-25 12:55

  本文关键词:国际私法,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重点记忆内容概要

来源:中法网学校 作者: 时间:2012-12-3 16:02:51 点击:

  国际私法

  1、冲突规范的种类: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双边冲突规范:将系属中连结点和案情结合才能确定准据法;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且须同时适用;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但只须选择其中之一适用;根据是否按顺序选分为有条件和无条件选择适用冲突规范。

  2、外国法的查明途径:(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查明义务:《法律适用法》第10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3、 自然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基本原则:经常居所地法

  例外: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4、 物权法律适用

  基本原则:不动产:物之所在地法

  动产:意思自治优先——法律事实发生时物之所在地法

  例外:A、船舶 原则:旗国法;例外:优先权适用法院地法;光船租赁以前或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登记国法

  B、民用航空器 原则:登记国法;例外:优先权适用法院地法

  C、运输中动产: 意思自治优先——运输目的地法

  D、有价证券: 权利实现地法或者最密切联系地法

  E、权利质权:质权设立地法律

  5、消费合同的法律适用:

  A、只能由消费者选择且只能选择商品、服务提供地法;

  B、无选择,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或者商品、服务提供地法(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6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三条 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A、不允许意思自治;B、原则上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C、例外: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 劳务派遣合同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7、侵权之债的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 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基本原则:

  A、意思自治优先;

  B、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

  C、侵权行为地法

  8、产品责任侵权法律适用

  ①被侵权人可选择法律,但只能选择侵权人主营业地法或损害发生地法

  ②被侵权人无选择,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或侵权人主营业地法或损害发生地法(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9、船舶和民用航空器侵权法律适用

  ①船旗国法:同一国籍的船舶碰撞;

  ②法院地法:A、不同国籍船舶碰撞于公海;B、海事赔偿责任限制;C、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侵权   

  10、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适应

  A、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B、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

  C、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11、结婚的法律适用

  结婚:程序要件:符合婚姻缔结地法、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或者国籍国法的,均为有效,

  实质要件:(按顺序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共同国籍国法——婚姻缔结地法。

  12、离婚的法律适用:实质要件:(按顺序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共同国籍国法——婚姻缔结地法,

  协议离婚:(按顺序适用)意思自治(只能选择一方经常居所地法或者国籍国法)——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共同国籍国法——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

  诉讼离婚:法院地法。

  13、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法律适用

  夫妻关系:人身关系:(按顺序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共同国籍国法

  财产关系:(按顺序适用)意思自治(只能选择一方经常居所地法、国籍国法或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共同国籍国法。

  父母子女关系:(按顺序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一方经常居所地法或国籍国法中有利于保护弱者利益的法律。

  14、涉外扶养、收养、监护法律适用

  扶养: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国籍国法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收养:A、条件和手续: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

  B、效力: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

  C、解除: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

  监护: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或者国籍国法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15、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执行机构: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程序:当事人申请——2个月内裁定,裁定承认的6个月内执行完毕

  裁定不承认的,报高院审查高院仍然裁定不承认的,报最高法审查。

  16、域外送达途径(9种)

  ①国际条约;②外交途径;③使领馆(向中国人);④诉讼代理人和代表机构;⑤分支机构和业务代办人(经受送达人授权);⑥邮寄(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⑦公告(兜底方式);⑧在我国领域出现的受送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确认收悉)。

  17、区际法院判决认可与执行机构

  A、涉港:内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和财产所在地中院;香港:高等法院

  B、涉澳  内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和财产所在地中院;澳门:中级法院认可,初级法院执行

  C、涉台  内地: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院

  18、区际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机构

  A、涉港:内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院;香港:高等法院。

  B、涉澳:内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和财产所在地中院;澳门:中级法院认可,初级法院执行。

  C、涉台:内地: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院。

  19、认定送达的方式(涉外和区际)

  受送达人未对人民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履行签收手续或采用邮寄送达6或3个月期满未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送达:A、受送达人向人民法院提及(涉外要求“书面”)了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B、受送达人已经按照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履行;C、其他可以确认已经送达的情形。

  20、区分国内仲裁裁决、涉外仲裁裁决和外国仲裁裁决

  对于国内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我国法院都有权撤销,但撤销的法定理由不同。

  对于外国仲裁裁决,我国法院无权撤销,只能在符合法定事由的情况下拒绝承认和执行。而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与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理由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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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52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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