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打击和防范_以现代理念提升刑侦基础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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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现代理念提升刑侦基础工作水平
——兼评遵义市红花岗公安分局刑侦新模式
在评价遵义市红花岗公安分局刑侦新模式之前,笔者想先对刑侦基础工作谈一点看法。
20世纪末期,中国公安机关在同刑事犯罪的斗争中,总结提炼出了刑事侦查工作的三项基础工作:即刑事犯罪情报资料工作、刑事犯罪嫌疑人员调查控制工作;侦查阵地控制工作。刑事侦查三项基础工作,在特定的社会条件下,在刑事侦查工作中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的变化及侦查工作的变革,刑侦基础工作也面临着一系列新的挑战。首先,传统意义上的刑事犯罪情报资料工作之落后的管理模式、封闭的情报来源、静态的应用方式,已经不能适应信息化社会侦查工作对情报信息全方位、多层次的需求。其次,刑事犯罪嫌疑人员调查控制工作缺乏切实有效的控制措施与手段。在现代法治社会条件下,在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提供执法依据和执法保障的情况下,侦查部门和侦查人员不可能对列控人员采取切实有效的控制措施与手段。因此,改革开放之后相当长的一个阶段,刑事犯罪嫌疑人员调查控制工作,作为一项独立的基础工作,在实际运作中,形式的意义大于实际意义。在不少基层刑侦部门,刑事犯罪嫌疑人员调查控制工作档案,实际上只是虚应差事的摆设,并没有发挥实际作用或者发挥的作用极其有限。再次,传统侦查阵地控制工作对侦查阵地的理解和界定过于拘泥,控制手段单一、落后、被动、滞后、缺乏系统性。并且,上述三项刑侦基础工作都以人力密集型为其共同的运行特征,同时,它们相互之间亦缺乏有机的整合,刑侦基础工作的系统效益未能得到综合开发利用。
当然,在刑侦基础工作面临新形势挑战的同时,也面临新着良好的发展机遇。目前,人类社会已经迈入21世纪,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法治步入了一个全新的时代,特别是计算机技术和信息网络的发展,为刑侦基础工作的加强、改革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刑事侦查基础工作也必须与时俱进地加以改革和完善。笔者认为,新的形势下,刑侦基础工作改革与发展应遵循三个基本理念:一是信息整合的理念;二是和谐互惠的理念;三是依法建设的理念。
刑事侦查部门应该以基层基础工作年为契机,在继承的前提下重构刑侦基础工作,提升水平,提高实效,为侦查破案提供更好的依托和支撑,为多元侦查模式的高效运行搭建高质量的平台,为侦查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使整个侦查工作焕发出新的活力。
一、刑侦基础工作必须确立信息整合的理念
所谓信息整合理念,是指刑侦基础工作应该以计算机技术和信息网络为载体,构筑一体化、动态化、可以实现资源充分共享的刑侦基础工作信息平台。
在这里,信息整合包括以下含义:
第一,刑侦基础工作必须走信息化的道路。现代社会,刑侦基础工作必须以计算机技术和信息网络为载体,使刑侦基础工作的成果能够以信息资源的形式体现出来,使刑侦基础工作的建设和应用摆脱人力密集型的传统运行模式,节约人力成本、时间成本,提高工作的便捷性和实效性。
第二,刑侦基础工作必须走一体整合的道路。一方面,就各项具体的刑侦基础工作项目的内部关系而言,必须进行有效的整合,发挥整体效益、系统效益和综合效益,在建设和应用的过程中不能各自为战,彼此分离。另一方面,刑侦基础工作不是一个封闭的系统,其内容不是孤立的,只有将刑侦自身的信息资源与外部信息资源相结合,才能更好地发挥其效用,因此,刑侦基础建设的过程中,在信息采集和利用上必须树立开放的观念,在全面提升侦查信息采集的质和量的同时,必须最大限度地整合全部公安信息资源,最大限度地借助其他政法部门的信息资源,最大限度地利用社会信息资源。同时,刑侦基础工作成果的利用也不能是孤立的,在流动性犯罪成为犯罪活动的一种基本样态的社会条件下,刑侦基础工作的成果只有最大限度地实现区域共享,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作用。
第三,刑侦基础工作的建设与应用是一个不断地动态调整工作内容、不断地整合有用信息的过程。现代社会,刑侦基础工作成果体现的主要形式是各类侦查信息,而信息整体功能的发挥主要取决于信息量的大小和信息鲜活程度的高低。因此,刑侦基础工作不可能一劳永逸,必须是一个动态建设、动态调整的发展过程。刑侦基础工作的基本方面是相对稳定的,但具体内容应该根据社会背景的发展变化和犯罪情况的发展演变及侦查工作需求的发展变化,不断加以扩充、调整,刑侦基础工作应借助刑侦基础工作信息平台,最大限度地获取侦查可用信息的范围和数量,不能胶柱鼓瑟,因循守旧。同时,对于已经采集的信息,应不断根据情况的变化而及时地予以更新,最大限度地确保其鲜活性和可用性。
基于上述认识,笔者主张以侦查信息系统平台整合刑侦基础工作,对传统的刑侦基础工作进行系统组合与提升。
二、刑侦基础工作必须确立和谐互惠的理念
刑侦基础工作的开展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涉及到诸多领域和行业,特别是侦查阵地控制涉及面非常广泛。如果没有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相关行业从业人员的理解、配合、支持和积极主动的参与,很难收到理想的效果。
但是,侦查阵地控制工作中不容回避的一个问题是,行业经营活动与侦查部门的控制活动之间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利益冲突。相关行业的经营行为遵循市场运行的规则,以最大限度地获取利润为其经营目的;而侦查人员对相关行业的管理和控制行为,在客观上增加了相关行业的工作内容和劳动强度,而不能带来直接的经济收益,甚至可能影响经营效益。
在这种情况下,阵地控制工作不能仅仅强调业主和从业人员的公民义务、职业道德和行业守则,不能仅仅将业主和从业人员及其与活动当作管理的对象,漠视业主和从业人员的实际利益和主观感受。而应该确立和谐互惠的理念,既要把业主和从业人员视为管理的对象,更要将其视为工作合作伙伴,有效地调动业主和从业人员开展控制工作的积极性。为此,在阵地控制工作中应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坚持从业人员控制工作强度最小化原则。侦查人员应该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确定具体的控制工作内容和方式,做到工作内容简约、工作程序简化,将从业人员在控制方面付出的劳动量和占用的时间压缩到最低限度。尽量避免或减少控制工作对正常经营活动的冲击和影响。
第二,坚持从业人员控制投资最小化原则。一方面,对需要作为侦查阵地进行控制的行业不能借控制之名进行任意收费,防止把阵地控制工作作为生财的途径,更不能将业主和从业人员作为盘剥的对象;另一方面,要把相关行业为进行阵地控制而支出的资金压缩到最低限度。
第三,坚持从业人员损失补偿和经济激励原则。对无过错的从业人员由于主动协助警方工作而蒙受经济损失的,要及时予以补偿;对在控制工作中取得成效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应根据贡献大小进行相应的经济奖励。以最大限度地调动业主和从业人员真诚地与警方合作。
当然,在依循上述原则积极主动地构建和谐的工作关系的同时,对于违法违规经营的业主和从业人员,也应该依法加以惩罚,以儆效尤。
三、刑侦基础工作必须确立依法建设的理念
现代法治社会,刑侦基础工作还必须确立依法建设理念。所谓依法建设,也有两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刑侦基础工作的具体手段和途径,不能与现行法律相违背。对相关人员情况的调查与控制,对相关场所、行业、部门的控制,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不能侵犯法律所赋予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积极推进刑侦基础工作相关内容的立法工作和建章立制工作,将刑侦基础工作纳入法制化、正规化的轨道。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的刑侦基础工作之所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是由于他们能够以现代化的先进理念推进工作,从而将刑侦基础工作提升到了一个崭新的水平。
他们在刑侦大队成立侦查阵地控制办公室,将出租车、二手手机、典当寄卖行、金银饰品加工、废旧金属回收、开锁业、保洁业、网吧、旅店业等行业纳入正规化管理,以计算机技术和信息网络为载体,通过侦控信息系统对其实行动态开放的管理,并与刑事犯罪人员信息系统及刑事犯罪案件信息系统相对接,有效地整合了刑侦基础工作的成果,提高了其成果利用的便捷性和实效性。
他们在推进刑侦基础工作的过程中,注意保护业主和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注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相关行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注意减轻相关行业业主的经济负担,注意发挥奖励机制的功能作用,注意营造和谐的合作关系,积极为业主和从业人员排忧解难,从而激发了业主和从业人员的工作热情,调动了其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刑侦基础工作的运行注入了润滑剂,使各项控制工作真正落到了实处。
他们在推进刑侦基础工作的过程中,注意建章立制,及时将成熟的经验加以概括、定型,不断提高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正规化程度,使刑侦基础工作走上了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刑侦基础工作的成果,是现代社会刑侦基础工作的一个成功范式。
(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系主任、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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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7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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