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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安_刑事侦查工作方针修改再探讨

发布时间:2016-11-11 14:10

  本文关键词:刑事侦查工作,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刑事侦查工作方针修改再探讨
  我国现行的刑事侦查工作方针,是定型于改革开放之前的十六字方针:“依靠群众,抓住战机,积极侦察,及时破案”。近年来,笔者对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刑事侦查工作的发展变化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进行了深入的调研与考察,从而对刑事侦查工作方针的表述产生了新的认识。笔者认为,新的刑事侦查工作方针应该表述为:利用社会资源,依托信息科技,整体协同侦查,依法高效办案。一、利用社会资源

  利用社会资源,是指现代刑事侦查工作必须充分利用人力资源和信息资源等社会资源,以弥补侦查专业资源不足的压力,提高侦查能力和效果。

  利用人力资源,是现行刑事侦查方针中“依靠群众”含义在新时代的发展和延伸,即直接利用群众协助侦查,直接发掘、利用群众所掌握的案件情况开展侦查。在新的社会条件下,由于人口流动的增加、人际联系纽带的减少,公民目击犯罪、获取有关犯罪情况的机率大大减少。同时,基于以下原因,群众支持侦查活动的自觉性、积极性受到了严重削弱:一是社会本位观念受到个人本位观念的严重冲击,个体自觉自愿协助侦查、维护社会利益的意识日益淡薄。二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拜金主义的盛行,使一些公民协助侦查的原动力由传统的公益驱动演变为利益驱动。三是整个社会法治水平的提高,使得证人面临越来越多的后期诉讼参与,为了减少麻烦,他们越来越不愿主动提供情况。四是随着社会风气和治安形势的发展变化,特别是随着黑恶势力、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蔓延,一些群众由于惧怕犯罪分子的报复而不愿为侦查人员提供情况或作证。基于上述原因,依靠群众不能再停留在一般性号召和简单发动的层面,不能简单从事,必须因势利导。现代社会侦查工作中必须善于通过经济杠杆和证人保护机制,实现对人力资源发掘、利用的最大化。

  现代侦查活动对信息资源的充分利用,既有其极大的必要性,又有其现实的可行性。一方面,基于如上所述的主观和客观方面原因,直接从证人那里发掘犯罪证据和侦查线索的工作面临越来越大的困难,因此,发掘证人证言以外的信息资源就显得十分必要。另一方面,计算机网络技术和现代通讯技术的发展,为信息资源在侦查工作中的开发利用提供了可能性。对专业信息资源和社会信息资源的充分开发利用,已经使侦查活动由现实空间或现实世界扩展到虚拟空间或虚拟世界。二、依托信息科技

  现代侦查必须以信息和科技为支撑点和基础。并且,必须以侦查信息系统为平台整合各项公安基础业务、刑侦基础业务;必须以行动技术和刑事科学技术为依托加强侦查手段建设,拓展侦查手段的类型与内容,提升侦查手段功能与水平。在一定意义上讲,,依托信息就意味着依托侦查基础建设;依托科技就意味着依托侦查手段建设。

  信息主导下的侦查工作,将推动侦查活动由人力密集型侦查方式向信息密集型侦查方式演进,实现侦查工作的信息化。侦查信息化发展的高级阶段,必然要求实现对各类信息———侦查专业化信息、公安信息、其他政法部门信息、社会信息采集、发掘、整合的最大化;对全国范围内各类相关信息资源共享的最大化;对可共享信息资源分析研判的最大化和最优化。建立消除地区壁垒和部门壁垒的、能够实现信息资源充分共享的、全国联网的侦查信息平台。

  侦查信息化,将突破以从案到人为主导的传统侦查模式,推进多元侦查模式的发展,提高侦查的精确性及侦查的质量与效率,节约侦查的人力成本、物力成本、财力成本、时间成本和社会成本,促进侦查的现代化、科技化、专业化、规范化。三、整体协同侦查

  整体协同侦查主要是指通过有效的协作方式,对分散的侦查警力资源及其他侦查资源进行有效的整合,使侦查活动由行政地域封闭走向行政地域开放,由警种领域封闭走向警种领域开放,使侦查资源的整体功能在侦查中得到充分发挥,使侦查效能得到整体提高。

  整体协同侦查包括不同区域的整体协同侦查和不同警种的整体协同侦查。强化侦查协同,是犯罪活动流动化、犯罪手段现代化、犯罪类型多样化、犯罪形式有组织化对侦查活动的必然要求。

  不同区域的整体协同侦查,是指通过对不同区域的警力资源及其他相关侦查资源的整合,使侦查活动打破画地为牢的封闭化侦查格局,实现“立足本地,破全国案件,抓全国逃犯”的侦查战略目标。

  不同警种的整体协同侦查,是指通过对不同警种侦查资源的整合,使侦查活动打破刑事警察或其他单一警种单打独斗、包打天下的侦查格局,形成立体作战的侦查模式。

  实行整体协同侦查,通过有效整合侦查资源,可以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侦查整体力量阵容,使“有形战线、无形战线、虚拟战线”多管齐下,构成侦查活动的恢恢法网,提高侦查打击犯罪的整体战斗力。四、依法高效办案

  依法高效办案包括依法办案与高效办案两方面的含义。

  依法办案,是指侦查办案活动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依法办案是依法治国方略对刑事侦查工作的必然要求,刑事侦查工作必须完全纳入法制的轨道。首先,无论是刑侦基础业务建设、刑侦专门手段建设,还是在侦查破案的过程中,侦查部门和侦查人员既必须遵守实体法,又必须遵守程序法,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的行为侦查中均不能实施,为法律所保护的公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侦查中均不能肆意侵犯。现代侦查活动必须具有较强的程序意识和人权保障意识。其次,侦查活动具有行政和司法双重属性,既具有一定的行政色彩,又是一种诉讼行为。侦查活动不仅是一个查明与案件及犯罪嫌疑人有关的事实的过程,还是一个将这些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的过程,是查明犯罪和证明犯罪的双重过程,因此,现代侦查活动必须具有鲜明的诉讼意识和证据意识。再次,非法侦查行为的后果不仅单纯导致对侦查主体的责任追究,并且随着证据排除规则的逐步确立,也将对侦查活动或诉讼活动结果带来消极影响。

  高效办案,是指侦查办案必须追求高效率、高效益、高破案率的侦查目标。这是由中国的特定国情决定的:中国公众在法律文化传统上,对实体真实和实体正义、对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有着极高的期望;中国作为一个人口众多、幅员辽阔、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大国,在社会转型和现代化过程中所面临的治安问题和犯罪问题是世界任何一个国家都不曾遇到过的,犯罪数量的不断激增和危害的日益严重,使侦查工作面临的压力空前巨大;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侦查资源包括诉讼资源的投入和保障,将在相当长一个时期内处于一种持续的不充分状态。总之,社会与公众对破案率的高期待、侦查任务压力的空前巨大、侦查资源保障的低水平,三位一体,决定了中国刑事侦查工作必须也只能走高效侦查之路。为此,必须着力加强刑侦队伍的正规化建设和刑侦业务的规范化建设,积极推进侦查体制改革和侦查机制创新,积极但又必须十分慎重地推进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与刑事证据立法的完善。

  (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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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7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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