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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6-10-02 06:57

1.引言


1.1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1.1.1研究背景

社区矫正是一种以人道、经济、文明的方式对待和处置犯罪人员的非监禁刑罚。在世界范围内,刑罚方式从监禁刑为主向非监禁刑为主转变是一种发展趋势,社区矫正正是这种发展趋势的主要标志之一,备受各国关注。自从社区矫正在我国由最初的试点到向全国推广以来,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趋于人性化惩罚中的保障人权理念逐步彰显。

我国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从2003年开始的,在2009年开始全面试行。相比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的社区矫正起步较晚,但是发展较快,截至2015年2月底,社区矫正工作己在全国31个省、347个地、2879个县、40686乡镇全面开展。涉及社区矫正的人员数量较大,截至2015年5月底,全国各地的矫正机构已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242.9万余人,累计解除矫正人员169.6万余人,现有社区矫正人员近74万人。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对象和地区范围较大,未来,随着非监禁刑罚方式的不断发展,社区矫正所涉及的地区、人员的范围和规模也将逐步扩大,这必然为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提出新的要求,也将是我国社区矫正王作面临的新挑战。

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开展レッ来,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多次在相关会议中强调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2014年5月,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同志在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提高教育矫正工作水平,促进社区矫正人员更好地融入社会,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新贡献。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要"健全社区矫正制度",标志着社区矫正工作已成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内容之一。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4月听取了司法部的工作汇报后,明确指出,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社区矫正已全面推开,新情况新问题会不断出现,要持续跟踪完善化区矫正制度,加快推进立法,理顺工作体制机制,加强矫正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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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本文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1.2.1研究思路

社区矫正对象的权益保障问题所涉及的学科领域较为广泛,法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均与么有着密不可分的骇系。笔者通过对现有的社区矫正理论进行分析,并走访调研了多个社区矫正试点机构,实地考察了解问题,总结出现有社区矫正对象的权益现状、存在问题及问题根源,经过总结归纳,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借鉴国内外相关优秀经验做法,提出相应的权益维护对策。本研究的切入点是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转变传统的以监管和改造为视角研究思路,以社区矫正对象为主体,法律制度为保障,以权益维护为根本,以融入社会为目标,在完善法律、建章立制、机构建设、社会保障、自身建设等方面均维护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来展开问题的研究和论点的论述。

1.2.2研究方法

1.研究资料的收集

首先是调研资料的整理归纳。这部分资料是本文的主体,也是研究的支撑骨架。笔者用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内,在D市X区司法局、社区等进行了走访调查,收集到资料包括案例材料、访谈记录等,需要将所有材料细致地转化为文字资料,然后进行提炼归类,使应用时条理清楚、方便摘取。其次是文献资料的收集阅读。这不仅是对相关问题的现有情况的理解把握所必需,也是发现新问题、新视角及论证理论的顺畅所必备。这里既包括现有相关问题研究的著作、论文等理论文献,也包括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献。最后是网络资糾的摘录收集。现代社会己经进入信息社会,计算机技术的迅速发展,使得网络信息的传递既快速又方便,为我们眼界的开阔、思路的拓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整个论文的写作过程中都包含着网络带来的前沿讯息,从而使研究资料更加详实、丰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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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相关概念的界定


2.1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这一刑罚方式起源于1841年美国波±顿,距今己有一百七十多年历史了。但是,到目前为止,无论是国内国外、理论上还是实践中,社区矫正到底是怎样的定义,至今也没有一个统一的答案。

一些专家学者将社区矫正解辞为是一种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是与监禁刑罚执行相对应的。这种刑罚方式由国家专门部门负责执行,在社会机构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将符合执行条件的犯罪人员置于社区内,在判决的期限内,在不脱离社会环境的情况下,教育、帮扶矫正对象,矫正其行为恶习和犯罪屯、理,帮助其重新回归社会。一些国家将社区矫正称之为"社区矫治",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的总称,这种形式的特征是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使其不与社会脱离。与胳禁刑罚一样,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罚执行的方式在本质上仍然是刑罚执行活动,根本目的仍然是惩罚和改造罪犯,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在我国,根据现有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社区矫正是由国家专门部门负责执行,在社区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将符合执行条件的犯罪人员,即不需要监禁或者继续监禁的社会危险性较小的犯罪人员置于社区内,在判决的期限内,心心不脱寓社会方式,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对犯罪人员进行教育改造、帮扶救济,矫治其行为恶习和犯罪屯、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其重新犯罪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笔者认为,社区矫正的目标简单的概括就是矫正罪犯的犯罪屯、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具体而言,就是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思想、法律、道德、也理等方面的教育,对其家庭、就业等生活方面遇到的困难予帮助,使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中,与社会同步发展,以至于成为能够自食其力,对他人、对社会有用的人。

社区矫正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其非监禁刑罚的执行方式,并且这种方式体现在矫正工作的多个方面和全部过程。在监管程度上,社区矫正对象虽然处于监督管理中,但是由于其所处的环境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在各项监管有效实施,各项矫正举措有效落实的前提下,社区矫正对象在生活、工作等方面有一定的自由度。在工作力量上,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既有专职司法队伍,还有一部分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社会机构、单位、学校、家庭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到矫正工作中,在一定程度上世大了化区矫正工作的力量。在工作方法上,要科学的方式、有效的措施,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吸纳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法学等领域的专业人才,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他们专业所能及的帮助,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在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上,有效落实相关政策和措施,以社区为工作重心,紧紧依靠基层组织,居委会、村委会为依托,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为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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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社区矫正对象

我国社区矫正的矫正对象,是指因实施犯罪行为而被判处刑罚,判刑后因符合社区矫正条件而在社区中接受监管与矫正的罪犯。从我国现有各类文献来看,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矫正对象通常被称为"犯罪分子"、"罪犯"、"社区矫正适用对象"、"狂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对象/人员"等,笔者在本文写作过程中采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的称呼,跳开"犯罪"、"服刑"等关键词,将社区矫正的主体统一称为"社区矫正对象"。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对象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和裁定假释的罪犯。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草案)中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包括在社区矫正的范围内。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文件等的规定,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及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五种罪犯可在社区进行矫正。在具体实践中,针对五种不同的社区矫正对象,司法行政机关将采取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矫正措施。

社区矫正对象虽然是犯罪人员,但他们仍是作为一个公民而存在。社区矫正对象因为犯罪一些权利被依法剥夺,除此之外,他们享有其他一切作为公民应享有的权利。依据我国《宪法》第巧条至50条规定,公民享有人身、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基本权益,包括平等权、人身自由、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等。保障人权主要就是指对公民应当拥有的基本人权的保护。社区矫正对象享有除应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那部分权利之外的一切公民权利。目前,关于我国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内容,只有《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第21条第2款的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及其它未被依法剥夺的权利。"窒者经总结归纳,本文中将重点论述与社区矫正对象联系较为密切、权利问题更为突出的人格尊严权、生命健康权、劳动就业权、社会救助权等权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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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区矫正对象权益受损的表现及原因................14

3.1社区矫正对象权益受损的表现................14

3.1.1人格尊严权受损...............14

4.社区矫正对象权益保障的对策.................24

4.1健全法律制度...............24

4.1.1推进社区矫正立法.................24


4.社区矫正对象权益保障的对策


4.1健全法律制度

4.1.1推进社区矫正立法

立法的完善是法治社会的根源,立法的精确是权利保障的基础。在保障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中居于首要的、基础性地位的就是立法。积极推进社区矫正立法,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法律保障,是保障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根本途径。

一是制定《社区娇正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这是推进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化、法制化,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等特殊群体、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我国自2003年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试点以来,社区矫正工作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已经具备了为社区矫正制定专口法律的理论和实跋基础。为了深入寅彻我国宪法及新刑事诉化法中"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体现社区矫正本身所追求的价值目标。通过立法赋予社区矫正对象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将社区矫正工作法制化、制度化,使保障社区矫正对象权益普遍化、合法是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通过法律的约束与规范,提高社区矫正的工作质量,使社区矫正工作的流程、监管、权责等问题更加细致规范,各项矫正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教育、寻求权利维护有法律为依靠、有制定做保障。

二是出台配套实施条例,细化现有法律条文。积极制定《社区矫正法》及配套实施办法,并尽快颁布运行,确保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在具体实践中可落实、可操作。保障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重要步驟是将实践经验上升到法律制定的高度,并且能够让法律真正落实到实践中。细化《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的各项规定,,以利于实践的操作。例如,社区矫正对象所在的单位、学校、有关部门等,具体要怎、样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对象在就业、学习、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实践中要怎样界定这种歧视,发生了歧视行为社区矫正对象要通过怎样的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社区矫正对象有权获得法律救助,实践中社会矫正对象具体可在什么情况下可享有该项权益,又要怎样行驶这项权益,有哪些渠道可对权利进行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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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语

笔者通过对现有的社区矫正理论及其实际问题的分析,提出了保障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对促进社区矫正制度完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人权事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意义。经过走访调研多个社区矫正试点机构,归纳总结出人格尊严权、生命健康权、劳动就业权、社会救助权是社区矫正对象应享有的基本权益,也是最容易受到损害的权益。从法律制度的不健全、运行机制的不完善、矫正机构建设不到位、社会公众普遍排斥、社区矫正对象自身问题等方面,分析了造成社区矫正对象权益受损的多钟原因。相应的,就推进社区立法、加强运行机制建设、加强矫正机构建设、加强人员队伍建设、鼓励社会公众接纳、保障家庭环境、加强自身建设等多个层面提出了对策建议。受笔者个人能力及客观环境所限,本研究存在的不足之处还有很多,调研范围较小、部分观点过于片面,笔者将继续努力完善本研究,虚心接受批评指教,不断完善研究内容。

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128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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